社會是事實。在常識以為如此,在哲理也以為如此。凡在自然的境界以上,都可以認定社會的事實。社會是一體,是渾一的體。在自存的關係上如此,在對外的關係上,也是如此。社會是有機體。大凡渾一體,不為單體,便為複體。複體中,有集合體,化合體,機製體,有機體4種。具體製而成長,有生殖及代謝機能的性質的,就叫做有機體,而社會恰具備有這樣的性質。社會是有意識的體。社會的成分是人。眾人的意識,要拿什麼方法來協合統一的時候,就起了協同生活的現象。這樣協合統一的意識,即社會意識。社會是有人格的體。社會的意識,存於眾人的意識中,其作用的程度,亦不在個人意識之下。凡人行動的主體,叫做人,人之所以為人,叫做人格。社會由人而成,其行動為人的現象,則社會為人格以上的實在,不待言而明了。
摘自李劍華《社會學史綱》孫本文主編《社會學大綱》下冊世界書局1930年版第42—43頁
社會原是一群人;不過這一群人,不止於各個人機械有集合。就動的方麵說,社會是表現共同行為的一群人;就靜的方麵說,社會是擁有共同文化的一群人。合起來說,凡是具有共同文化,因此表現共同行為的一群人,就是社會。社會之所以成為社會,不在其集合有機的生物個體,而在這種生物個體具有共同文化而表現共同行為。所以簡單說起來,除開文化,就沒有社會;社會就存於文化。不過僅有文化,也就不是社會;必定是具有文化的一群人,方是社會。要之,社會固然不能脫離個人,而尤不能脫離文化。所以也可說,社會是文化的產物。
摘自孫本文《社會的文化基礎》孫本文主編《社會學大綱(第6種)》(上)世界書局1930年版第125—126頁
社會不僅是多人的集合,亦不僅是交互動作,更不僅是社會遺產。社會之所以成為社會,在社會上各分子間表現交互與共同行為。此種交互與共同行為,便是社會成立的根本要素。
摘自孫本文《社會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第9頁
要避免社會衝突,維持社會秩序,實現社會統一,而求社會的安寧幸福,自非有社會的力量,約束個人的行為不可,故社會控製,為人類社會生活所必須。
摘自孫本文《社會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第512頁
社會的成立,不僅恃地理環境與人口結合以為之基,而尤賴有個人與個人間心理上的交互作用。社會是表現社會行為的一群人。社會行為的發生,是由個人與個人間行為的交互刺激與反應,故社會成立的重要條件,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行為。而個人與個人間行為的情狀,須視各人的心理特質,各當時環境的狀況而定。因此,個人的心理特質,為決定個人與個人間行為的條件,故亦為社會成立的一種重要基礎。
摘自孫本文《社會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第257頁
何為社會——社會的範圍大小懸殊,社會的形式也種種不同。但什麼叫做社會呢?從表麵看來,社會就是許多人聚集在一起。但僅僅許多人聚集在一起決不能便算是社會。社會並不是一個代表一群人的集合名詞。社會乃是人的一種組織。這種組織主要的成份就是人的行為上的互相影響因以引起個人生活上的改變。又所謂組織並不一定要是有意的或有目的的。隻須一群人在一起的時候發生行為上的互相影響因以引起生活上的改變便成為一種社會。這種行為上的互相影響有時是有意造成的,有時是偶然發生的,但結果形成一種社會那是絲毫不因之而區別。所以社會並不是固定的東西。象一座房子或一個森林那樣,社會乃是一種活動的過程,如電焰,如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