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存在著一種個人通過向朝廷捐錢獲取官職的現象,到了清代成為一種製度,又稱“捐納事例”,簡稱“捐例”。清代的捐例包含兩種:一為捐輸,一為捐納。所謂捐輸,是士人向政府捐錢,政府給以獎敘;所謂捐納,是士人按政府的規定價格買官。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兩者往往混為一談,統稱捐輸。嘉慶以後,隨著國力的衰減,清政府屢開捐例。
清中葉以前,遇有國家慶典、籌集軍餉、皇帝巡幸、工程建設等浩繁開支,準許巨商富民捐款報效,曾舉辦臨時性捐輸。如順治二年(1645)豫親王多鐸南征,安徽祁門商人汪文德、汪文健兄弟捐銀三十萬兩“犒師”。著名皇商介休範氏,在康雍乾三朝,出私財支持軍需,並輸送大批軍糧到西征準噶爾前線。乾隆時,大小金川之役,曆時五年,兩淮、兩浙、河東、山西、長蘆等地鹽商捐銀總計達一千萬兩。乾隆帝六次南巡江浙,兩淮鹽商承辦差務,每次捐銀百萬兩;兩浙、長蘆鹽商亦捐獻數十萬兩。乾隆帝為酬答輸誠,命將鹽商中原有職銜已至三品者,皆加“奉宸院卿”銜;未至三品者加“按察使”銜,加頂戴一級。這些雖是空頭官銜,但表示了皇帝的恩寵。其後,捐輸定為常例,在國家正項財政收入中,列有捐輸名目。清末,《辛醜條約》簽訂後,為籌措庚子賠款,在四川等地所征的田賦附加稅,亦稱捐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