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莊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約在明中葉以後)出現的一種信用機構。起源於銀錢兌換,後逐漸發展為辦理存放款項和彙兌。主要分布在上海、南京、杭州、寧波、福州等地。在北京、天津、沈陽、濟南、廣州等地的則稱為銀號,性質與錢莊相同。另外一些地方,如漢口、重慶、成都、徐州等,則錢莊與銀行並稱。

早期的錢莊,大多為獨資或合夥組織。規模較大的錢莊,除辦理存款、貸款業務外,還可發莊票、銀錢票、憑票兌換貨幣等。而小錢莊,則僅僅從事兌換業務,俗稱“錢店”。

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多元化貨幣製和多種貨幣混合流通狀況,使貨幣兌換在春秋戰國時就已經存在。兌換業務則自西漢開始出現,到唐宋有所發展,始由金銀店、櫃坊等兼營。元朝及明初,政府欲發行紙鈔,民間仍用銀錠和銅錢,銀、錢、鈔三品並行,於是多種公私機構商號兼營兌換業務。

明英宗正統年間,大明寶鈔貶值,政府放鬆用銀禁令,銀、錢公開流通。此後,由於私錢龐雜,銅錢輕重不一,成色各異,製錢、私錢、白錢三者之間的比價差異大,變動多,兌換業更為發達。在此情況下,販賣銅錢和私鑄私熔更多,於是出現若幹專營銅錢兌換的金融組織,稱錢店,又叫錢鋪、錢莊或兌店。嘉靖八年(1592),私販銅錢猖獗,朝廷下令禁止販賣銅錢,經營貨幣兌換業務的錢店、錢鋪紛紛倒閉,一度引發社會動蕩。明萬曆五年(1577),龐尚鵬奏準設立錢鋪,是為錢鋪法定之始。

開始的時候,許多錢莊並非單純做銀錢兌換,往往兼營其他行業。明末,錢莊已成為一種獨立經營的金融組織。此外,若幹小規模的兌錢鋪、錢米鋪等,在農村相當活躍。明代建成的錢莊,延續到清及民國繼續發展。清以銀兩為主,兼用製錢,晚期加上銀元、銅元和紙幣,延伸到民國,更為複雜多變。這五大類貨幣之間及其本身就有多種成色、版別、折價、鑒定、兌換行情及地區差價等。因此,清初錢莊業務愈加活躍,除包攬兌換外,還做存放彙和保管保證等業務,並發行錢票和其他票券,成為主要金融機構,操縱兌換和銀行大權。

嘉慶、道光年間,清廷內憂外患接踵而至,財政困難,市麵不景氣,錢莊多有倒閉。鹹豐年間,京滬等地錢莊出現倒閉風潮。清末及民初,在洋行和外國銀行扶植下又興盛起來,趨向買辦化,成為外商銀行勢力進入內地的工具。19世紀20年代,在沿海地區,錢莊、外國銀行、本國銀行一度成三足鼎立之勢,但隨後錢莊地位漸次被銀行取代。1933年實行廢兩改元後,錢莊在銀兩、銀元和兌換業務上的好處所剩無幾;加上金融壟斷資本擠壓,錢莊到抗戰時期已經奄奄一息。隨著內戰的爆發,錢莊每況愈下,除在中小城市和農村還有信用活動外,在大城市僅能苟延殘喘。上海解放後,錢莊於1952年底並入公私合營銀行。

錢莊和銀號在各個時期經營的業務多有不同,就民國時期而言,主要有以下四項。

一是發行兌換券性質的莊票。這是其首要業務。莊票信用卓著,在市麵流通,如同現金,為中外貿易雙方所認可。錢莊按存戶寄存錢(銀)填發存款收據,不記名,認票不認人,可流通市麵。後演變為印發固定形式票據,隨時填寫金額加蓋印章。最後由錢莊印成一定金額具備各種核對條件的錢票或銀票,統稱莊票,可在各地通用。

二是洋厘和銀拆。這是錢莊和銀號的兩個獨特經營方式。作為操縱金融行市的手段,對錢莊的發展起到重要作用。俗稱銀元為洋錢或洋鈿,銀元一枚合庫平銀七錢二分或漕平銀七錢三分,以此為市價基礎,隨行市漲落至厘位止,故名洋厘或厘價。

以銀兩為計算標準拆借的利率叫銀拆,以銀元計算的叫洋拆。錢業中有時統稱銀拆或拆息。這是錢莊同業之間相互拆借的利率,由錢莊同業公會(或錢行、錢業公會)操縱。1933年規定以規元七錢一分五厘合銀元一元為法定換算率,停開洋厘行市,所有銀行和錢莊均應以銀元為本位幣,銀拆改名拆息,全國通行,史稱“廢兩改元”。

三是經營存放彙、貼現、兌換及其他信用業務。錢莊多吸收商人存款,並代收票據;政府公款也有一部分存入銀號,均為往來存款。所經營的放款有信用放款、抵押放款、短期拆息等,放款對象主要是商號,對當時剛剛興起的民族工商業發展起了積極推動作用。

錢莊還經營生金銀買賣,鑒定金銀、銀元和各種金屬貨幣的成色、重量和真假,並核定其價格。有些資本雄厚的錢莊還附設或控製銀爐、銀樓、金店、鑄造和買賣金銀器飾。錢莊不僅利用其左右兌換的特殊地位,長期操縱銀兩銀元市價,還進行證券、公債、花紗布等投機。錢莊甚至具有操縱上海的貨幣兌換的巨大能量。

錢莊與商家關係密切,通過存、放、彙、發行莊票和兌換業務,促進商家資金融通,頭寸調劑,賬務清算,使其得以靈活周轉,持續營運,對溝通上海與內地的金融關係和商業關係尤為重要,所以錢莊已成為控製上海商界的一個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