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麵的相關描述和分析中,我們已或多或少提及權力的來源問題。在單家集這個特定的村莊社區中,三種權力的產生方式是不同的,其中鄉老集團的權威建立在血緣和長幼有序的輩分倫理基礎上。村委會和鄉老集團都屬於內生性權力,都是從社區內部產生的,但鄉老集團的產生不需要選舉,它是在長期的社區生活中逐漸積累起來的。阿訇階層對回族社會成員施加影響的能力具有“神授性”,與血緣、地緣和輩分等要素沒有明顯關係。按照經典上的規定,阿訇是“替聖傳教”、“為主道工作者”,他們的權力源於宗教和人們對宗教的信仰。
在對村莊公共權力的研究中,村委會的產生方式是最受關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委會產生方式直接關係到村民自治的程度,村委會如果不經過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其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本質屬性就無法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後,全國掀起了村民自治的熱潮,單家集也是如此。近幾年來,我們從電視媒體上多次看到有關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成員的跟蹤報道,如選舉前的動員、競選演說、投票過程等。單家集兩個行政村第一屆村委會是1988年產生的。單家集的村莊風氣好,加之村裏的人都有遠近不一的血緣關係,所以他們不願過多地對某人或某事評頭論足,接受我訪問的村民們在談到村委會選舉和村幹部的時候,出言比較謹慎,有的被訪者談完後特意叮囑我,不要把他所說的話和其他人講。政治學家羅伯特·達爾(Robert A.Dahl)認為民主至少有五個標準:一是有效的參與;二是投票的平等;三是充分的知情;四是對議程的最終控製;五是成年人的公民資格。
據筆者調查,單家集兩個村委會的產生過程並沒有完全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第一,村委會成員尤其是村委會主任人選的提出更多體現的是鎮黨委和鎮政府的意誌,鎮黨委、政府擬定人選以後就會設法讓他們自己感到滿意的人當上村主任。第二,單家集沒有舉行過公開選舉村委會的活動,或者說選舉活動是在部分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的。據村民說,選票是由一部分村民填寫的,很多人並沒有填寫過選票。這說明村民未能有效參與選舉過程,沒有分享平等的投票權。第三,鎮黨委、政府更多地介入村民選舉主觀上是想幫村裏選出最好的幹部,但其行為已超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所規定的權限,也說明上級部門對村民民主選舉村幹部的能力缺乏信心。第四,村民對選舉村幹部之類的活動缺乏應有的熱情,認為“選不選都一樣,選誰都差不多”。第五,村民的集體意識、參政意識較為薄弱,很多村民在經濟生產和社會生活中對以村委會為代表的村集體在動員和組織村莊資源方麵從不抱什麼希望,隻是埋頭於自己的勞作。村民中願意擔任村幹部的人也很少。據筆者了解,鎮政府在兩個村曾物色過多位村主任人選,當鎮領導找他們談話時,其中的大多數人都謝絕了鎮領導的“好意”。由此可見,單家集的村民自治程度還處在較低的水平上,選舉不同程度地流於形式,無論是幹部還是村民,都缺乏行使民主權利的意識。
(二)三種權力集團的功能
“功能”(function)一詞所表達的是一種相關性,即社會體係中任何一個部分的存在和變化將會影響到其他部分和整個係統的存在和變化。拉德克利夫—布朗把功能理解為一種社會或文化要素是另一種社會或文化要素乃至整個社會係統存在的必要條件。社會學家默頓則發現了功能性質的不同表現形式,認為功能有正功能、負功能和外顯功能、潛在功能之分。本文所謂的功能是指不同權力集團的存在與運行所產生的意義、作用和結果。
1.村幹部的功能。村幹部包含在黨支部和村委會兩個正式組織中,是一個介於國家權力與社區自治之間的群體,有些學者把村幹部稱為國家在鄉村地區的“經紀人”或“代理人”。準確地說,村幹部既是國家在鄉村地區的代理人,也是鄉村意願達於國家政權層麵的代理人。不論是黨支部組織還是村委會組織的村幹部,其身份的獲得是國家權力與基層社區相互作用的結果,國家用任命、製度規範和工作指導等方式體現對村幹部的意願,社區民眾(包括黨員)通過行使選舉權的方式體現自己對村幹部的角色期待。從這個意義上說,村幹部在溝通國家與社區的關係等方麵具有其他權力集團不可替代的作用,村幹部的權力正是在國家與社區的互動關係格局中運行的。具體來說,村幹部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幾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