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可以看出,不同權力集團之間的合作程度主要取決於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在多元權力並存的村莊中,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居於主導地位,尤其是村黨支部代表著中國共產黨在基層社會的形象,是黨的為人民服務宗旨在基層社會的貫徹者,所以村黨支部的工作好壞對村莊裏的團結和發展具有關鍵性影響。單家集村黨支部之所以能夠把不同的力量團結起來形成合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的原因:第一,村黨支部能夠密切聯係群眾,善於同各利益集團的代表進行溝通,增強認同感。第二,各權力集團之間的根本利益和總體目標是一致的。第三,村幹部廉潔奉公,有很強的公仆意識。第四,村領導的個人魅力。許文傑同誌從1962年起就開始擔任村幹部,許家雖然在單家集是單門獨戶,但能夠長期擔任村幹部,尤其是得到了單姓家族的認可,這主要與他的敬業奉獻、廉潔奉公精神有關。用他自己的話說就是“一身正氣、兩袖清風”。所以村裏的阿訇、老年人都很尊重他,這就為村黨支部團結各種力量、開展各項工作創造了有利條件。
2.互補。單家集不同權力之間具有互補性。互補與合作有所不同,合作是在目標一致的前提下產生的,而互補的實現則與不同權力集團之間的功能差異有關。比如,村幹部的功能集中在促進村莊經濟發展方麵,而鄉老集團關注社會秩序,阿訇階層則強調文化傳承,在這種情況下,不同權力集團之間的互補就實現了。社區的持續存在和發展是一個複合型目標,比如要通過經濟增長滿足人們物質生活的需要;實現社會公平;保持良好的社會秩序,增強人們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保持民族傳統文化的傳承和綿延,等等。但某一組織係統又不是全能的,按照後現代主義的發展理念,“要建立一個健全的和可以維係的社會,那麼公共生活必須反映宗教價值。這是因為公共政策必須反映道德價值,而道德價值最終要紮根於宗教”。村幹部通過行使自己的權力和職能,可以推動村莊經濟發展,提高村民生活水平,但他們的工作無法反映宗教價值、滿足回族穆斯林的精神需要,所以隻能通過發揮各自的優勢,在相互協調、相互補充的過程中共同推動社區發展。
3.衝突。除了合作與互補,不同權力集團也存在著衝突。衝突的產生主要與不同權力體係之間的價值觀念差異有關,村黨支部是由唯物論和無神論觀念所支配的組織,鄉老集團建立在家族主義基礎之上,阿訇階層則以宣揚有神論和宗教價值為主旨。村幹部鼓勵人們更多地關注現實生活,把精力安排到經濟生產領域;阿訇則要求人們關注宗教生活,多到清真寺參加禮拜;鄉老集團則更注重保持傳統。盡管不同權力係統在價值觀念方麵存在差異,但筆者在訪問中所了解到的衝突多表現為不滿、抵觸情緒等心理狀態,沒有發現正麵衝突的事例。這也許與村莊社區的血緣特征及不同權力集團成員共同的文化背景有關,村支書、村主任和鄉老、阿訇盡管扮演不同角色,但他們之間有血緣關係,同住一村,多屬於同一民族,這些網絡關係和共同背景有助於緩解衝突。
(二)權力結構變遷
村莊權力結構變遷是指村莊權力係統中各權力要素在曆史發展進程中的地位興衰與重構。在對鄉村社會權力結構的研究中,一個被普遍接受的觀點是家族在傳統的鄉村政治結構中居於主導地位。杜讚奇在對華北農村權力結構的分析中提到兩種理想的村莊類型,一種是宗族型村莊,另一種是宗教型村莊。在宗族型村莊裏,宗族組織與鄉村政治緊密相關;在宗教型村莊裏,鄉村精英們賴以發揮其社會責任和領導才能的組織紐帶有極強的宗教色彩。筆者認為單家集村具有宗教與宗族共存的特點,不論一個村莊的家族勢力是強還是弱,宗教權威始終是一個單獨的存在。村莊內部各種權力的存廢興衰與國家政治經濟體製的變革密切相關。為了便於比較,我們不妨把分析的起點上溯到民國時期。
1.民國時期的權力結構。民國時期,靜寧縣基層政權實行鄉(鎮)、保、甲三級行政管理製度,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單家集被編為兩保五甲,並實行聯保的辦法,即兩保五甲隻選一人擔任保長。一般認為,保甲製度到民國時期已走向衰落。但從單家集的情況看,保甲製度在維護社會秩序、征收賦稅、共同防衛、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麵仍發揮著重要作用,比如單家集當時設有保丁,建有碉堡,負責防衛和維持地方秩序。保甲製度實際上是國家權力向基層社會的一種延伸。從當時的情況看,保甲組織的編排具有地域特點,如以一個自然村落為基礎按戶數編排,而自然村落又具有血緣和家族特征,同時,保長和甲長的選舉或委任也強調本地化,從而使國家權力與家族權力在基層社區中融為一體,這樣一方麵保證了國家權力對基層社區的影響,另一方麵提升了家族在村莊權力格局中的地位。反映家族意願的鄉老集團和掌握宗教話語權的阿訇階層在單家集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保長實際上是鄉老集團中的代表。單家集自實行保甲製度後共有8人相繼擔任保長,其中5人為單姓回族,約占總數的62.5%,3人為雜姓回族,約占總數的37.5%。雜姓回族擔任保長時,副保長必須由單姓回族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