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新中國成立初期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這一段時期的國家政治經濟體製變革是對家族勢力和宗教權威的消解,那麼改革開放以後的一係列變化則導致了家族力量和宗教權威的複興。家族力量的複興主要表現在鄉老集團地位的提升和家族勢力對村委會產生的影響力等方麵。據筆者的調查,在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和取消生產隊、生產大隊之後的一段時間裏,以村幹部為代表的村集體的影響力一度走向低穀,分散的家庭經營給了人們一個錯覺: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經營已不需要集體性的組織與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反映家族利益的鄉老集團開始走向村莊公共生活的前台,擔負起維護村莊秩序與團結的職責。
到了20世紀90年代初期,黨和政府開始加強農村地區的黨組織和村民自治製度建設,以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為代表的村莊正式權力得以恢複和重建,從而形成了村幹部、鄉老集團和阿訇階層三權並存的權力格局。家族勢力複興的另一個表現就是家族力量往往會影響村莊正式權力的分配結果,比如單家集單北、單南行政村的現任村支書和村委會主任都是單姓回族,而其他姓氏的村民隻能分配到一些次要職位。當然這裏麵還有一個因素,那就是單姓家族的經濟實力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得到了明顯發展,在該村從事非農產業的經營大戶中,單姓回族占有較高比重,兩個行政村的支書和村委會主任都是村裏的經濟精英。可見,家族力量影響村莊權力分配,但並不是唯一因素。在很多有關村民選舉的報道中,不同家族在村委會選舉過程中常常會發生衝突,但筆者在單家集沒有發現各個家族在村委會選舉中出現矛盾和爭鬥的案例。
需要補充指出的是,單家集在改革開放以後形成的三權並存格局正在出現一些新的變化,鄉老集團和阿訇階層的地位有衰落之勢,其主要表現是,鄉老集團在主觀上有退出村莊公共事務的願望。據筆者的觀察,村裏那些被認為是鄉老集團的人,年紀較輕的忙於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年老的則傾心於宗教活動,把對村莊公共事務的熱情轉移到了“教坊”社區的宗教事務和清真寺的運轉等方麵。阿訇階層過去常常和鄉老集團的成員一道,參與許多非宗教事務的協調和處理,社會威望高,說話有分量。現在,阿訇對村民生活施加影響的範圍越來越小,阿訇自身的優越感在減弱,而青年一代的村幹部在組織和動員村莊資源過程中已很少在意阿訇的態度,即使主動征求意見也是象征性的。
筆者認為,導致這種變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隨著非農產業的發展,村莊社會關係中的血緣和地緣基礎已被動搖,以法人組織為主體的協作關係日益增多,鄉老集團已無力擔負維護村莊秩序和社區團結的職責,靠威望和勸說、訓導等傳統方式已很難解決人們在經濟交往和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矛盾和糾紛。二是隨著村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人們更相信國家法律和政法機關在維護村莊秩序中的作用,出現矛盾和糾紛後更願意直接訴諸法律。三是在阿訇數量不斷增多和人們宗教信仰虔誠度淡化的交互作用下,阿訇在回族社會中的地位有下降趨勢。據筆者在寧夏南部山區調查,該地區普遍存在阿訇過剩的情況。該地區共有2504座清真寺,而阿訇的實際數量為3510名,這就意味著近1000名阿訇將無法受聘開學,這是宗教資源需求與供給失衡的一個很有代表性的現象。阿訇數量的增多是導致其社會地位下降的一個因素。
三、權力的產生與功能
研究權力要關注權力的產生和功能問題,這是因為權力的產生方式決定著權力的性質,通過選舉而產生的權力、通過上級任命獲得的權力和通過世襲所獲得的權力具有不同的性質,並且權力的產生方式又與權力運行的取向、方式和效率等相關聯,比如選舉產生的權力,其運行可能要更多地考慮選民的意願,為選民謀福利,而通過上級任命獲得的權力則未必如此。
(一)村莊權力的產生——以村委會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