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家庭與親屬關係(1)(3 / 3)

4.兒媳婦的拉力作用。費孝通教授認為,年輕一代對經濟獨立的要求是“家”這一群體的瓦解力量,最終導致分家。據筆者的觀察,年輕一代對經濟獨立的要求確實是存在的,但這種要求更多地來自於兒媳婦,這個新成員與丈夫的其他親屬沒有血緣關係,伺候公婆、小姑子、小叔子等對她來說未必很情願,有時即使付出勞動也不一定得到婆婆等家庭成員的認可,所以兒媳婦對大家庭式的生活總是缺乏信心和熱情,她更願意和自己的丈夫單獨生活在一起過自己的小日子。從這個意義上說,兒媳婦是分家的一個重要拉力,兒子的獨立要求則是他妻子鼓動和暗示的結果。分家的意義在於:第一,在解構一個家庭的同時建構了一個新的家庭。第二,兒子從此擺脫對父母的依賴而開始了獨立生活,成為這個新家庭的戶主,他在家庭開支、財物管理以及謀生方式等方麵不再受父母支配,其作為成年人的身份隨之得到社會的認可。第三,新建立的家庭將成為一個獨立的政治經濟單位,在村民選舉、給國家交公糧、給清真寺交學糧等方麵將被視為單獨一戶家庭。

家產分配是分家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也是父母將財產傳遞給下一代的重要步驟之一,其目的在於為分離出來的新家庭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生產條件。分家時一個新家庭從父母那裏所得到的財產多寡取決於父母所擁有的家產總量,如果父母的經濟條件較好、家底殷實,則新家庭會分得較多的家產,反之則分得的家產較少。新家庭所需要的房屋、家具、被褥乃至家用電器等實物一般在結婚前期就已由雙方父母共同準備好了。分家大多首先是分灶,因此父母首先要給新家庭分配或另外購買灶具、器皿、口糧等生活資料;其次是分配土地、耕具、役畜或農用車輛等生產資料。已婚兒子分家之後是否和父母同住一個院子取決於兄弟數量的多少、院子的大小、經濟條件的好壞、耕地的多少以及他們之間的和睦程度等諸多要素。一般的情形是首先和父母在同一個院子裏住上若幹年,隨著其他兄弟的結婚和新房屋的修建,分家較早且已經生育了若幹子女的家庭大多要在老院子的附近另外修建院子和房屋,搬出去居住,以緩解父母院子裏的擁擠狀況。

二、家庭結構

家庭結構是家庭中成員的構成及其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狀態以及由這種狀態形成的相對穩定的聯係模式。家庭結構包括兩個基本方麵:一是家庭規模的大小,即家庭成員數量的多少;二是家庭結構,即家庭成員的組合狀況。對回族家庭結構的分析有助於我們了解回族家庭的變遷趨勢,估價回族社會的發展能力。

(一)家庭規模

單家集回族總人口為3996人,768戶,戶均家庭規模約為5.2人。據2000年全國人口普查資料,寧夏全區家庭戶平均每戶人數為3.82人,固原地區為4.59人,西吉縣為5.11人。筆者在問卷中對該村192個回族家庭的戶規模進行了調查,統計結果顯示:該村回族戶規模集中在4人戶和5人戶之間,其中4人戶占被調查總數的24.48%,5人戶占總數的35.94%,二者之和為60.42%;5人戶可視為該村戶規模的中位數。另外,6人戶家庭也占一定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