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婚姻和生育(1)(2 / 3)

(3)自我主導型。即以青年男女本人為主導而完成的求婚。隨著農村回族教育的發展和農村剩餘勞動力的增加,農村地區存在著一個以青年人為主的流動性群體,他(她)們多在村莊外的集鎮、縣城甚至更遠的地方從事各種非農業勞動,社會交往圈子比原來擴大。這一方麵強化了他們在婚姻上的自主意識,另一方麵人際關係網絡的拓展為他(她)們尋找人生伴侶創造了良好條件。單家集有好幾個青年人是在新疆打工時找的對象,後來把對象領回來結了婚。

2.兩個原則。

(1)男方主動原則。男方主動就是指在任何類型的求婚中,男方多處在主動地位,一樁婚事由男方首先提出,女方家一般不會主動提親;在締結婚姻前,男子必須要主動到女方家正式求婚,相互見麵,這實際上是男性本位意識的一種折射。這種正式求婚儀式在單家集被稱為“端開口茶”。所謂“端開口茶”,顧名思義,就是要借助向女方家送糖、茶、果品等方式促其心上人開啟玉口,正式答應這門婚事。筆者在單家集也見到了女方家主動提出把自家女兒嫁給某家男青年的事例,當地人把這種求婚形式稱為“倒央媒”。單南村單翔兩口子就是這樣結婚的。

(2)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是指一樁婚事中不論是以父母、親友為主導,還是以男女青年本人的自我交往為主導,婚事最終確定前都要經過一個對話和協商的過程,對話和協商的主體是父母和處在當事人位置的兒子或女兒,另外,家庭中的其他成員、親友、鄰裏也會以不同的方式參與對話和協商,表達自己對某一婚事的意願和態度。

(三)初婚年齡

在很多人的觀念中,回族是傾向於早婚的。許多學者在相關研究中也認為早婚是回族人口多年來的曆史習慣。應當指出,這種判斷更多源於宗教教義而缺乏實證資料的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男22歲,女20歲方可結婚;男24歲,女22歲以後結婚屬於晚婚。考慮到回族的早婚習俗,寧夏回族自治區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補充規定》中把本地區回族的結婚年齡放寬到了男20歲,女18歲;男22歲、女20歲以後結婚屬於晚婚。2003年,西吉縣因為沒有完成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計劃生育指標而被亮了“黃牌”。為了采取切實措施摘掉這塊不光彩的牌子,縣政府下決心對全縣計劃生育情況進行了入戶摸底。筆者根據《興隆鎮計劃生育情況摸底〈單家集分冊〉》對該村回族的初婚年齡進行了抽樣分析。

該村男性初婚年齡在20歲以下的占總數的15.63%,女性初婚年齡在18歲以下的占總數的12.50%,也就是說該村回族男性和女性的早婚率分別為15.63%和12.50%。男性的初婚年齡集中在20歲~24歲之間,占總數的75%;女性的初婚年齡集中在18歲~24歲之間,占總數的86.98%,其中在18歲~19歲之間完成婚配的占總數的63.54%。張天路等人根據1987年1%人口抽樣調查資料對我國回族的初婚年齡做過統計,其統計結果是:回族人口中男性和女性的早婚率分別為3.53%和4.30%,將我所做的統計與這兩個數據相比較,回族的早婚率比以前提高了。將配偶的出生時間與其初婚年齡相對照可知:早婚與人們的年齡有關,在我的樣本中,20世紀60年代以前出生的男性和女性的早婚率分別占早婚總數的69%和71%,也就是說該村的早婚現象主要集中在年齡較大的人群中,比如在我的原始統計中,男性初婚年齡最小的為16歲,女性初婚年齡最小的15歲,其中這位15歲就已為人妻的女性是1943年出生的。以上比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回族婚姻觀念的變遷——如果說過去回族是傾向於早婚的,那麼隨著生產方式的改變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鄉村回族社會正在放棄早婚的習慣,晚婚現象逐漸被人們所接受,該村男性和女性的晚婚率分別達到52.08%和23.96%,這種情況不僅可以從統計資料中反映出來,而且在我所開展的個別訪談中得到了證實。

(四)“尼卡哈”與結婚證

“尼卡哈”(nikah)一詞是阿拉伯語的音譯,原意為“結婚”、“婚姻”。根據伊斯蘭教教律,“尼卡哈”是判斷一對青年穆斯林男女婚姻合法性的基本尺度。在信仰伊斯蘭教國家,青年男女念了“尼卡哈”如同領到了結婚證,就可以成為合法夫妻。受伊斯蘭教的影響,回族青年男女在結婚之際都要請阿訇念“尼卡哈”。其大致過程如下:

阿訇在父母、媒人及其他親友的陪同下當著一對新人的麵首先用阿拉伯語念一段婚姻方麵的經文,漢語意思為“萬能的主啊!感謝你的恩典,請你襄助他們兩人的婚姻完美”。阿訇念完經文後用阿拉伯語或漢語首先向女方發問“是否願意嫁給男方?”女方回答“願意”,然後問男方“是否自願娶女方為妻?”男方回答“我願意接受這樁婚姻”,父母、證婚人和一對新人給阿訇說“色倆目”後儀式即告結束。“尼卡哈”儀式中在場的人都是這樁婚姻的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