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marriage)曆來是人類學、社會學領域經典而又複雜的學術問題,這是由它們在人類社會中的基礎性地位所決定的。它不僅是人類自身再生產最具理性和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家庭和親屬關係得以建立的基礎。婚姻通常是指男女兩性之間依照社會風俗或法律製度的規定而結為夫妻關係的一種社會製度。人類學家對婚姻現象有更為深刻的認識,費孝通教授認為婚姻是社會為孩子們確定父母的手段,婚姻的意義是確立雙係撫育。默多克教授(George P.Murdock)指出:婚姻是社會所許可的男女之間性與經濟的結合。婚姻必須既包括性關係又包含經濟關係,隻有當經濟與性結合在同一種關係之下時婚姻才能成立,而這種結合也隻出現在婚姻關係之中。婚姻具有普遍性,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社會的婚姻觀念、習俗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說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婚姻製度,有他們自己關於婚姻的一整套社會規範和行為模式。
一、單家集回族的婚姻觀念
婚姻觀念是人們對婚姻的基本態度和行為取向,比如人在其一生中是否必須要結婚、應該如何選擇配偶、何時結婚以及對離婚的態度等。
(一)婚姻在人生曆程中的地位
人在其一生中是否必須要結婚?人們怎麼看待婚姻?這在不同文化傳統下有所差別。回族人重視婚姻,認為婚姻是“真主之明命”,它既可以滿足人類的情感和生理需要,又是人類自身得以繁衍的唯一合理途徑。《古蘭經》上說:“真主以你們的同類做你們的妻子,並為你們從妻子創造兒孫。”(16:72)相愛的人結為婚姻、組成家庭是“穆斯台哈卜”(mustahabb,可嘉的行為),凡有能力和條件婚配而奉行“獨身絕欲”者,“上違主命,下背人倫”。
在單家集,人們往往把婚姻視為社會成員從青少年向成人階段過渡的重要標誌,這一點對男子來說似乎更重要,一個男子如果娶了媳婦、建立起自己的小家庭就算是真正長大成人了。父母對子女的婚姻負有重要責任和義務,督促和幫助子女完成婚配、建立家庭後,父母對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即告結束。子女如果到了結婚年齡卻遲遲不結婚,父母就會感到著急,村裏的人也會在背地裏議論紛紛。一個普遍認同的觀點是中國的父母活得太累,這在單家集是能夠得到證實的。在田野工作中我收集到這樣一個事例:
該村有姓蘇的老兩口,一輩子生了7個孩子,3男4女,排行最小的是個男孩,經名叫哈格兒。老兒子總是受到父母更多的疼愛,所以就管他叫老娃子。隨著年齡的增長,前麵6個子女都結婚成家了,隻剩下最小的兒子還沒有成家,就在這個節骨眼上,操勞一生的母親不幸得了重病。用蘇老漢的話說,老伴得的是隨時都會“口喚”(去世)的病,但她有一個扯心(牽掛),就是還沒有給老兒子拉扯上媳婦子。就是因為這個扯心,為了給老兒子娶上媳婦,這位母親頑強地忍受了半年多致命的病痛。娶媳婦那天,她親自指揮幾個女親戚製作宴席,看上去就像沒有生病一樣。可等到兒子的婚事辦完後人就不行了,心願了卻了,精神上放鬆了,病情也加重了。不久,這位母親就去世了。她在臨終的時候說:娃娃們都娶上媳婦兒成人了,我也就沒啥扯心了。
(二)擇偶
伊斯蘭教明確而適度地賦予了人們的婚姻自主權,強調婚姻的締結隻有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才算合法,如果男女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拒絕這門婚事,那麼這樁婚姻就不合法。家長對其子女的婚姻負有責任和義務,但沒有按照他們自己意誌一手包辦的權利。如果男女雙方在相互選擇和相愛的基礎上願意結為夫妻,父母即使不滿意也不能阻止他們。上述內容在《古蘭經》和《聖訓》中均有明確的表述。從很多研究者在相關研究成果中的表述看,回族的擇偶方式比漢族表現出更多的家長專製色彩。在田野工作期間,筆者借助訪談和參與觀察相結合的方法對單家集回族青年的擇偶方式做了較為深入的考察,結果表明,當地回族的婚姻既不存在絕對的包辦也不存在絕對的自由戀愛,而是呈現出一種多元形態,僅僅用“包辦婚姻”和“自由戀愛”二元對立的概念不足以全麵解釋鄉村回族社會求偶方式的屬性。
1.三種類型。
(1)父母主導型。所謂父母主導型是指家庭中的父母在子女婚事的提出,婚姻對象的選擇、考察以及婚事的最後拍板等方麵發揮主導作用。這類家庭的特點是父母或其中的一方對子女的婚事非常看重或比較專製,子女沒有接受過良好的文化教育。
(2)親友推動型。即在親友積極參與和主動幫助下完成的婚姻。婚姻在社會上總是受到人們的關注,人又是生活在因各種關係而結成的網絡中,某家的孩子如果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就會受到鄉親鄰裏和親戚朋友們的注意。如果張某有個女兒到了結婚的年齡,則他家所在的村子裏的人,他的兄弟姐妹、他妻子的兄弟姐妹,他的兒媳婦、女婿以及與他家有其他密切往來的所有人都有可能在自己所熟悉的社會網絡中主動為張某的女兒物色對象、撮合婚事,他們中的一位最終會成為這樁婚事的媒人。媒人在鄉土回族社會受到尊重,他們的努力不僅會得到當事人現實的物質報酬,而且在“來世”也會得到真主的回賜,所以很多人都樂於做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