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婚姻和生育(1)(3 / 3)

念“尼卡哈”是回族婚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但這是一種源於宗教教義的婚姻規則。按照回族的傳統,隻要念了“尼卡哈”,婚姻就合法了,但如果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後方可確立夫妻關係。那麼回族人在實際社會生活中是如何處理民族內部傳統與國家法律之間關係的呢?調查結果表明,單家集回族對婚姻合法性的認可主要以“尼卡哈”和公眾性的娶嫁儀式為依據,而把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看做婚姻合法性的一種補充形式。換句話說,如果請阿訇念了“尼卡哈”同時舉行了結婚儀式,則由此建立的夫妻關係就是合法的,即使未領結婚證也能為社區內的民眾所認可;如果隻領了結婚證而沒有念“尼卡哈”和舉辦結婚儀式,就很難為社區內的民眾所認同。總之不論是否領了結婚證,“尼卡哈”儀式是必須要舉行的。筆者在單家集的田野調查中與單南村幹部單義的一段對話有助於我們了解鄉村回族人對婚姻合法性的認識——

筆者:咱們這兒的人結婚時領結婚證嗎?

單義:大多數都領了,少數沒有領。

筆者:一般在結婚前領還是結婚後補領?

單義:這個我們村上沒有統計過,不好說。

筆者:能不能估計一下?

單義:根據我的了解,大概有50%~60%的人在結婚前都要到鄉上登記,20%~30%的人是結婚後慢慢補領的。大部分人都自覺著呢,沒領(結婚證)的是少數。

筆者:你結婚時領結婚證了嗎?

單義:後來補領了一個,這個《婚姻法》是允許的。

筆者:結婚時如果領了結婚證不念“尼卡哈”能行嗎?

單義:不行。

筆者:為啥?

單義:你應該知道,這是回民的一個習慣,人老五輩都這樣做著呢。不念“尼卡哈”的姻緣真主不準承。原來縣上好像有個規定:阿訇隻能在見到結婚證後才能給新人念“尼卡哈”,不管咋規定,“尼卡哈”總是要念呢,阿訇也得聽主人家的。

單義:你結婚時念過“尼卡哈”嗎?

筆者:念過。

單義:這就對了。

(五)關於離婚

伊斯蘭教賦予人們離婚的權利,但反對草率和隨意的離婚。《聖訓》中說:“離婚是在真主允許的所有合法事物中最令人討厭的事情。”概括說來,回族社會的離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夫妻感情和婚姻的維係以丈夫善待妻子和妻子忠誠於自己的丈夫、注重道德操守為前提,如果妻子缺乏道德操守,對自己的丈夫不忠,丈夫就可以提出“休妻”。

第二,如果丈夫虐待自己的妻子或有其他不利於婚姻家庭關係維係的行為,妻子也可以提出離婚,這意味著回族家庭中離婚的主動權並不總是握在丈夫的手中,不是丈夫說離婚就可以輕易離婚的。

第三,妻子不生育子女或一方身患重病(麻風病等高危傳染性疾病除外)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

第四,注重夫妻關係的修補和調解。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有了某種過錯,另一方應加以勸說和挽救,給對方反思和改正錯誤的機會。當夫妻之間不和睦時,可以請人調解。《古蘭經》上說:“你們應當善意地挽救她們,或以優禮解放她們,不要為妨害她們而挽留,以便你們侵害她們。”(2∶231)“如果你們怕夫妻不睦,那麼,你們當從他們倆的親戚中各推選一個公正人,如果兩個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麼,真主必使夫妻和睦。”(4∶35)

第五,離婚須擇適宜的時間。如果離婚已勢在必行,那麼丈夫隻有在確知妻子沒有懷孕的情況下才能提出離婚;如果妻子已有身孕,就應推遲離婚時間,直到孩子分娩,以便確認孩子的身份及對他(她)的撫養義務。

第六,夫妻雙方離婚後,丈夫要為前妻提供“一份照例的離儀”,即一定數量的補償費。《古蘭經》還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丈夫對結婚時給妻子的聘禮“絲毫不得索回”(2∶229),“即使你已給過前妻一千兩黃金,你們也不要取回一絲毫。”(4∶20)從我們對單家集回族的實地調查看,夫妻雙方一旦離婚,如果離婚是由男方主動提出並且女方處在不利境地,則男方要給女方一定數量的補償,結婚時送給女方家的彩禮不得收回,但女方有權索回自己的嫁妝;如果離婚是由女方主動提出並且男方處在不利境地,則女方家要退還一定數量的彩禮。至於具體的數量以及其他責任和義務則要經過雙方的充分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