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知識分子與世界(二)
一、意識形態的內涵
18世紀末與19世紀初,法國學者特拉西(Destutt de Tracy)提出了一個新的哲學核心概念:“意識形態”(ideologie,英文ideology,德文Ideologie)。此詞在西文中由“觀念”(idea)與“邏各斯”(logic)組成,意即觀念學。
但更深一步追究,“idea”除可作一般意識觀念理解外,它還來源於柏拉圖著名的形上世界的“理念”(idea),與後來康德本體界的“理性概念”(Idee,亦即Vernunftbegriffe)屬同一脈係。它們屬於本書所說的意義界。作為一般觀念,在康德哲學中則是“知性概念”(Verstandesbegriffe),它屬於現象界,亦即本書所說的涵義界。“邏各斯”(logic)則是指西方文化基本特征之一的邏輯性(理則學)。
由此可使“意識形態”(ideology)獲得兩種內涵的理解。作為知性觀念,邏輯論證是題中應有之義。這一內涵下的“意識形態”,是人類實踐——特別是技術操作所必需的符號(亦即觀念)的涵義(meaning)係統。但作為理念(idea),如康德已曆史性區分過的,它不是邏輯論證的對象。因此,邏輯化理念的“意識形態”是形上意義界與形下涵義界的混淆結合,在西方,它盛行於用希臘理性(即後來康德所說知性)語言表述(論證)猶太教信仰的基督教經院哲學。【1】也就是說,理性形式的意識形態與中世紀經院哲學有著思想淵源關聯,後者因此成為中世紀政教合一的哲學基礎。康德劃分現象與本體兩界、批判(限定)觀念(Idea)僭越,則成為政教分離與消解意識形態的近現代哲學基礎。而黑格爾將認識論與本體論、現象與本體同一於邏輯,其總體理性(邏輯)主義與同一性哲學便為現代意識形態與政教合一提供了哲學語言。這就是19世紀後專製民族國家德國、沙俄與20世紀斯大林主義特別重視黑格爾(而輕視康德)、捧之為官學的深層哲學背景。
無論何種意識形態,都擁有為邏輯論證所支持的普遍而且客觀化的觀念體係。觀念體係不為私人(個人)所有,相反,它具有支配或製約個人的法則性力量。質而言之,意識形態是社會化的觀念體係。從而,意識形態觀念體係是個體的人歸屬於社會集團的觀念中介。
作為廣義的意識符號觀念體係,無論對於個體或總體的人,意識形態都是絕對必要的實踐中介。也就是說,廣義的意識形態(觀念體係)在人類實踐中是一個必要的功能性環節。康德哲學所謂哥白尼式的轉向,就是指出,人作為不同於自然物的主體性存在,在認識關係中不是被動地感受外界刺激,而是憑藉感性直觀形式與知性範疇體係主動地——亦即觀念性、意識形態性地加工、選擇而做成知識,此即“人向自然立法”的實踐能動性意義。觀念體係的功能性意義除上述認識論方麵外,在康德哥白尼式轉向中還包含著為人們易於忽略的價值論方麵,這就是審美符號(廣義觀念之一)及其審美判斷所達到的本體價值(目的)。
意識形態的價值論含義是意識形態理論區別於一般符號論或觀念論的獨特性所在,也是這一概念流行至今的語義語用重心所在。也就是說,所謂意識形態,是邏輯論證化(合理化或理性化、認識論化,從而普遍化與客觀化)了的價值。從語言哲學角度看,意識形態是以陳述形式表達的指令,它具有倫理語言的情感態度傾向,即喚起情感以刺激行為的準實踐傾向。在意識形態中,價值利益的邏輯化,也就是社會規範化:價值利益被社會化地認同肯定、並擁有相應的觀念(概念邏輯)引導與製約,就呈現為意識形態。
與前述強調意識形態的社會性(非私人性)相應,意識形態所代表的價值利益也必須具有超個人性與超局部性——不管意識形態所代表的價值利益實質如何局限,但作為意識形態,這種價值利益必須趨向於社會(“天下”Society)觀念出現。如本書前章關於有別於國家的社會(“天下”)觀念所分析的,這是一個指向形上意義界的理念(idea)。後邊我們會看到,正是意識形態這種與形上意義界的關聯,才不僅給人文知識分子、也給現實涵義界的國家與人類帶來了深刻的矛盾。M·韋伯在《社會科學方法論》中以“價值中立性”(Wertfreiheit)與“價值關係”(Wertbeziehung)的界定,力圖排除特定局限的形下價值,而隻將人性本質層麵的最高價值引入社會科學(亦即邏輯框架),也正是對意識形態這種普遍社會觀念形式特性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