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種方式,即“公開的同居生活”,這是對個人和社會危害最小的一種方式。但是由於一些經濟上的原因,這種方式在多數情形下是行不通的。一個企圖過公開同居生活的醫生或律師,會失去他的病人或客戶。一個在教育部門工作的人會立刻失掉他的職業。即使經濟狀況使這種公開同居生活成為可能,大多數人仍會受到社會影響的製約。男人希望與俱樂部有聯係,女人則希望受人尊敬,並且喜歡常有其他女人拜訪。失去這些樂趣顯然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因此,公開的同居生活是很難實現的,除非他是擁有隨意生活職業的富翁、藝術家、作家,以及其他職業的人。
由此可見,在那些不允許因精神不正常而離婚的國家,例如英國,那些患有精神病的妻子或丈夫的人就落入了難以忍受的境地。其實,除了神學的迷信之外,我們毫無理由去擁護這種情形。這不但適用於精神病人,而且也適用於花柳病、習慣性犯罪和習慣性酗酒的人。總的來看,所有這些都會給婚姻帶來危害。它們使夫妻生活成為一紙空文,使生育成為一件不應有的事,以至孩子和犯罪的父母得到不應有的接觸。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反對離婚的理由隻能是:婚姻是一個陷阱,它要把那些上當受騙的人再送人煉獄,讓他們經受痛苦的煎熬。
當然,真正的遺棄應當成為離婚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隻是把婚姻已經破裂的事實,追認一下而已。然而,從法律的觀點出發,這種做法會帶來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如果遺棄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那就會引起連鎖反應,使遺棄現象變得普遍起來。至於其他各種能夠自行生效的原因,也都有同樣的問題。許多已婚男女渴望離婚的心情極為迫切,以至他們會主動去創造法律所許可的一切離婚條件。過去在英國,如果一個人想離婚,他的配偶必須有虐待和通奸的行為。因此,常發生這樣的事情,夫妻雙方預先約定,丈夫在傭人麵前毆打妻子,以作為虐待的依據。對於兩個迫切希望離婚的人,是否應當通過法律的壓力,使他們忍受伴侶生活的痛苦。我們姑且不談。可是,我們必須坦率地承認,無論離婚的理由怎樣規定,許多人還是會刻意照著去做,以製造這些理由。然而,我們現在還是拋開法律問題不談,繼續討論婚姻的勉強維持為什麼是不應該的。
我認為,通奸本身不應作為離婚的依據。除了那些受教權禁令愚化和強烈的道德心束縛的人以外,其他人都不可能在一生中對於通奸從不產生強烈的衝動。但是,這種衝動絕不意味著婚姻再不能保有它的功用了。即使有了這種衝動,可能夫妻之間仍會具有熱烈的愛情,而且雙方仍會希望婚姻能夠繼續。例如,一個離家數月的男人,如果他的身體機能是健全的,必定很難始終壓製住他的性欲,盡管他可能很愛他的妻子。這同樣適用於他的妻子,如果她對傳統道德的正確性有所懷疑的話。在這種情況下的不忠行為,不應成為日後幸福生活的障礙。事實上,它也不可能成為日後幸福生活的障礙,因為夫妻雙方都會認為他們毫無必要沉浸在嫉妒的戲劇式的神秘中。也許可以進一步說,每對夫妻都應當有這種暫時婚外的興致,因為隻要那種潛在的愛情仍然存在,這種興致總是不可避免的。傳統道德歪曲了通奸的心理,它認為,在實行一夫一妻製的國家中,若對一個人有了愛情,那就不可能同時再對另一個人有真正的愛情了。所有的人都知道事實並非如此,但是由於嫉妒的影響,所有的人又都根據這一偽理論,而把一件極微小的事造成了一件極大的事。因此,通奸並不能構成離婚的充分依據,除非人們在通奸的時候,真的認為第三者比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好。
我說這番話當然指的不是那種導致生育孩子的通奸式的性交。一牽涉到私生子,問題就會變得複雜了。如果孩子是妻子生的,事情就更為複雜了。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假如婚姻仍在繼續維持,丈夫不但要撫養自己的孩子,還要撫養別的男人的孩子。而且為了遮掩住醜聞,還要把別的男人的孩子當成自己的孩子。這是違反婚姻的生物根據的,而且會帶來幾乎無法忍受的本能上的極大痛苦。因此,在避孕法還沒有產生以前,通奸也許確實是一件值得反對的事情,但是避孕法的產生已經使得我們很容易把性交和生兒育女的夫妻生活區別開來。因此,我們應當轉變我們的傳統觀念,因為現在通奸已經不是一件大不了的事了。
合理的離婚理由有兩種:第一,由於夫妻中某一方有問題,如精神病、酗酒和犯罪行為;第二,夫妻關係不合睦。夫妻關係不合睦主要有以下表現:雙方雖然從不爭吵,但無法和睦生活。雙方均從事重要工作,而且工作要求雙方必須分居兩地。其中一方雖然不討厭另一方,但對第三者卻一往情深,以致認為婚姻是一種無法忍受的束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不能適時給予幫助,仇恨無疑會接踵而來。事實上,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樣,這種狀況很可能會導致謀殺。如果婚姻破裂是由於雙方合不來,或某一方對第三者懷有非常深切的愛慕之情,法律不應做出否定的判決。因此,雙方自願是最好的離婚理由。隻有當婚姻破裂是由於某一方具有確鑿無疑的重大問題時,才不需要求征得雙方的同意。
製定離婚法是一件極為困難的事情,因為無論法律如何規定,法官和審判員還是要為他們的感情所支配,丈夫和妻子也會極力歪曲立法人的本意。按照英國的法律,雖然夫妻之間的協議並不能作為離婚的依據,但人人皆知,夫妻之間實際上是常有這種協議的。在紐約,人們往往走得更遠,他們會雇用偽證人,以通奸作為可依法判決離婚的憑據。從理論上說,虐待完全可以作為離婚的充分根據,但是對虐待的解釋卻可以達到荒誕無稽的程度。一位著名的男影星因虐待妻子而被判處離婚,他妻子提供了許多虐待的證據,其中一條是,他經常把那些談論康德的朋友帶到家裏來。我很難相信。加利福尼亞的立法者們會因為某位妻子的丈夫時常當著她的麵談論知識,而同意這位妻子離開她的丈夫。避免出現這種?昆亂、欺騙和荒誕現象的唯一途徑是: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沒有那種顯而易見的理由,如精神病,來證實一方的離婚申請,離婚必須征得雙方的同意。這樣,雙方就會在法庭之外解決一切有關經濟方麵的問題,而且雙方也都沒有必要雇用精明之人,去證實對方的不法行為。應當補充的一點是,當性功能障礙導致沒有生育時,我們應當同意解除婚約。這就是說,如果沒有孩子的夫妻希望離婚,而且持有關於妻子不能懷孕的醫生證明,他們便可以離婚。孩子是婚姻的目的,把人們束縛在一種不能生育的婚姻中,那真是一種殘酷的欺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