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麵所說的都是有關離婚法律的事情,至於風俗,那則是另外一個問題。正如我們已經知道的那樣,法律雖然能使離婚成為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風俗卻可以使離婚率大為降低。離婚在美國之所以極為普遍,我認為,一方麵,由於美國人在婚姻中所尋求的並不是他們所應當尋求的東西;另一方麵,由於通奸得不到寬容的緣故。雙方都應當把婚姻看成是一種至少在他們的孩子幼小時必須維持的伴侶生活,而不應當把婚姻當成暫時的戀愛。如果社會輿論或當事人的良心不容納這種暫時的戀愛,我們就可以得到美滿的婚姻。這種視婚姻為戀愛的做法,會很容易徹底毀滅父母雙全的家庭。如果一個女人每隔兩年換一個丈夫,並從每個丈夫那裏得到一個孩子,那些孩子就會失去他們的父親,婚姻也就因此而失掉了它的意義。我們又想起了聖保羅的觀點。正如《哥林多前書》中所說的那樣,在美國,婚姻被視為私通的替換形式,所以當一個人得不到離婚就會去私通時,那麼他就必須離婚。

我們如果完全根據孩子的利益來看待婚姻,就會得出一種截然不同的道德觀。凡是疼愛孩子的父母都應當約束自己的言談舉止,以使他們的孩子獲得幸福和健康成長的最佳條件。有時,這需要父母具有極大的自我克製力,而且無疑要求父母認識到孩子的權利遠比他們自己的浪漫情感重要。其實,如果父母的感情是真實的,而且虛偽的道德不會燃起嫉妒的火焰,這一切都是會自然而然產生的。有些人說,如果夫妻不再彼此熱烈相愛,如果他們不防止對方會有婚姻以外的性經曆,他們就無法在教育孩子的問題上通力合作。因此,沃爾特·李普曼說:“沒有愛情的夫妻,在生育子女一事上,是不會像伯恩特·羅素先生所要求的那樣精誠合作的,因為他們總是心不在焉,而更為糟糕的是,他們認為夫妻關係隻是一種責任而已。”在這裏,有一點也許是偶然的微小紕漏。沒有愛情的夫妻在生育子女一事上當然不會通力合作,但是當孩子出生以後,他們是不會像沃爾特·李普曼先生所說的那樣孩子失去父母的撫育的。對於那些具有自然情感和理智夫妻來說,即使他們在熱烈的愛情衰退之後,撫育子女一事上的合作也決不是一項強人所難的事情。關於這一點,我能舉出大量眾所周知的事實加以證明。至於說這些父母“認為夫妻關係隻是一種責任而已”,那是因為他並不了解父母的愛情——隻要這種愛情是真摯而熱烈的,那麼在肉體的欲望衰退很久之後,它還是會保持夫妻間那種牢不可破的聯係的。

李普曼先生大概從未聽說過法國的情形,因為在法國,家庭是非常穩固的,父母也是十分盡職的,盡管他們在通奸一事上享有相當大的自由。正是由於美國人的家庭觀念極為淡薄的,所以那裏的離婚率非常之高。如果家庭觀念十分濃厚,離婚率就會很低,即使在法律方麵離婚是很容易的。美國目前存在的輕易離婚的現象,應當看成是從父母雙全家庭向純粹母性家庭過渡的一個階段。當然,這是一個會給孩子帶來極大傷害的階段。因為在當前社會上,孩子們都希望擁有一個父母雙全的家庭,而且在父母離婚之前,孩子可能與父親已經有了相當深的感情。隻要父母雙全的家庭仍被公認為是一種標準的模式,在我看來,離婚的父母,實屬沒有盡到做父母的責任,當然要排除那些因重大原因而離婚的夫妻。我認為,在法律上對已婚男女進行強製約束,很可能於事無補。依我來看,真正需要的是:第一,互相給對方一定程度的自由,使婚姻變得更容易為人們所接受;第二,認識到孩子的重要性,因為聖保羅和浪漫主義運動已把人們的注意力誤導到了性上。

我們的結論似乎應當是,雖然離婚在許多國家,其中包括英國,是一件過於困難的事,但輕易的離婚也不是解決婚姻問題的真正途徑。如果婚姻將繼續下去,那麼為了孩子的利益,穩固的婚姻是很重要的。但是得到穩固婚姻的最好途徑是,把婚姻和單純的性關係區分開來,注重夫妻之愛的生理方麵,而不是浪漫方麵。我不敢妄自斷言,婚姻可以擺脫法律上的義務。按照我所建議的製度,無疑人們可以擺脫夫妻間性忠實的義務,但他們還是應當有控製嫉妒的責任。雖然,美滿的生活離不開自我約束,但是,與其約束那豐富而廣博的愛情,倒不如約束那狹隘而充滿敵意的嫉妒之心。傳統道德的錯誤並不在於它要求我們自我約束,而在於它並沒有要求到點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