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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在大多數時代和國家,由於多方麵原因,離婚製度已普遍被人們所接受。離婚的目的並不是要取代一夫一妻的家庭,而隻是想減少痛苦。有些人由於一些特殊的原因,已經無法忍受婚姻的繼續。有關這方麵的法律,在各個時代和各個地區是迥然不同的。當今社會,甚至在美國,離婚法也是南北有別的:在南卡羅來納不準離婚,而在內華達則極易離婚。在許多非基督教的文明國家中。丈夫申請極易獲準離婚。而在一些國家,妻子申請也不難獲準離婚。摩西的法律允許丈夫提交離婚申請。在中國,離婚也是得到法律許可的,條件是妻子的嫁妝要如數奉還。天主教視婚姻為聖禮,無論怎樣,也不準離婚。但實際上,如果確有許多證據表明婚姻無效,事情還是可以通融的,尤其是涉及上層人物的時候。也許我們還記得馬爾巴勒公爵和公爵夫人一案。他們要求教會宣判他們的婚姻無效,因為公爵夫人是被迫成婚的。雖然他們已同居多年而且有了孩子,這理由還是被認定成立。

在基督教國家,對離婚的寬大程度是與人們信奉新教的程度成正比的。大家知道,密爾頓曾撰文讚成離婚,因為他是新教的忠實信徒。過去,當英國教會認為自己屬於新教時,它曾承認因通奸可以離婚,雖然其他原因不在考慮之列。而今,英國教會的絕大多數教士都是反對離婚的。斯堪的納維亞擁有非常寬鬆的離婚法。美國大多數新教地區也是如此。蘇格蘭比英國更讚成離婚。在法國,反教權主義者擁護離婚自由。在蘇聯,隻要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提出離婚申請,即可獲得批準,但是由於通奸或生私生子在蘇聯不受社會或法律懲罰,所以那裏的婚姻也就失去了婚姻在其他國家所具有的那種神聖性,至少這適用於統治階層。

然而,關於離婚,那最奇怪的現象之一,就是法律和習俗往往是兩回事。最寬鬆的離婚法並非總能發生最多的離婚事件。在革命前的中國,人們幾乎不知道離婚為何物,儒家思想中雖有七出之條,離婚仍被視為是一件極不體麵的事。在瑞士,經夫妻雙方同意即可離婚,這在美國則不能作為離婚的依據。但是,我所了解的數字表明,1922年,每1萬人中離婚的數量,在瑞士為24起,在美國則為136起。我認為,法律和習俗之間的這種差異是十分重要的。雖然我主張對離婚一事應有寬鬆的法律,但隻要一個完整的家庭仍被視為是標準模式,習俗就會成為反對離婚的重要因素,僅有極個別的情形例外。我之所以持有這種觀點,是因為我不僅把婚姻看成是單純的性的結合,而且,應把它看成是生育和撫養孩子的一種合作。正如我們在前幾章所看到的,由於各種因素的作用,首先是經濟因素的作用,我們通常所說的婚姻是會破裂的。但是如果婚姻會破裂,離婚同樣會遭到破壞,因為離婚是因婚姻存在而有的一種製度,離婚是婚姻的安全閥。因此,我們應當把現在所進行的討論。完全局限於人們所公認的父母雙全家庭的框架之內。

總的來說,新教和天主教對於離婚的看法,都是根據神學對於罪的觀點,而不是根據家庭的生物目的。既然天主教徒認為,按照上帝的意圖,婚姻是不可解除的,他們自然會主張,一旦兩個人結了婚,無論哪一方,隻要對方還活著,就不可能與第三者有聖潔的性關係,不管他們的婚姻會是怎樣一種情況。新教教徒雖然讚成離婚,但他們之所以這樣做,一方麵,由於他們反對天主教關於聖禮的說教;另一方麵,由於他們認定,不可解除的婚姻必將導致通奸。而且他們還深信,較為自由的離婚可以減少消滅通奸現象的困難。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在婚姻容易解除的新教國家,通奸被視為大逆不道,而在那些不允許離婚的國家裏,通奸雖說也被視為犯罪,但總有點默許的意味,至少對男人是如此。在離婚極為困難的沙皇時代的俄國,高爾基從未因他的私生活遭到非議,且不管人們認為他的政治見解如何。在美國則完全相反,雖然沒有人指責他的政治主張,但他卻因道德問題遭到驅逐,甚至沒有一家旅館願意為他提供住宿。

根據理性,我們都不能擁護新教和天主教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首先,讓我們看一看天主教的觀點。假如一對男女結婚之後,丈夫或妻子患了精神病,那麼這樣的家庭就不能再生育孩子了,而且那些已經出生的孩子也不能與精神病患者接觸。因此,從孩子的利益出發,即使患精神病的一方仍有神誌清醒的時候,父母的徹底分離仍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假如我們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那精神正常的一方也不能有法律所許可的性關係,無疑這是一種荒唐的殘酷行為,是與社會的意願背道而馳的。那精神正常的一方就陷入進退維穀的困境。他或她是應當繼續保持那種法律和社會道德所希望的婚姻,還是應當有不生育孩子的秘密性關係,或是應當進行所謂不管是否生育孩子的公開的同居生活?對於以上幾種方式,我們都有充分的反對理由。

先看第一種方式,即繼續保持法律和社會道德所希望的婚姻。完全避免性,尤其對於一個在婚姻中已經有了性習慣的人,是非常痛苦的。這往往導致男女未老先衰,甚至很可能會引起神經的錯亂。而且在任何情況下,這種情形所包含的掙紮將產生充滿厭煩、嫉妒和暴躁的性格。對男人來說,主要危險在於他的自製力會突然喪失,會使他變得殘暴起來。因為如果他真的相信婚姻以外的一切性交都是罪惡的,他很可能會由於尋求婚外性交的欲望,產生一不做、二不休的想法,以至視一切道德約束於不顧。

第二種方式,即不生育孩子的秘密性關係,是我們現在所談到的在現實中最為廣泛采用的一種方式。對此,我們也是有充分的反對理由的。一切見不得人的事都是不對的,而且既無孩子又無共同生活的性關係是不會持久的。另外,如果男女雙方都是年富力強的,按照社會的利益,我們無法說“你們不能再生孩子了”。事實上,如果法律規定說:“你不能再要孩子,除非你選擇一個有精神病的人做孩子的父親或母親。”那麼,這與社會利益更為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