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就幸福婚姻的另一個條件是,單身或獨處女人的稀少及男人與其他女人社交機會的匱乏。如果除了和自己的妻子之外,再沒有和其他女子性交的可能,那麼,大多數男人都會滿足於現狀,除了反常的不良情況,他們會覺得這是完全可以忍受的。對於妻子也是如此,尤其是對於那些從不奢望婚姻會帶來很大幸福的女人。這就是說,如果雙方都不奢望從婚姻中得到更大的幸福,那麼,婚姻也許可以稱得上幸福快樂。

因此,社會風尚的穩定也是可以防止所謂不幸的婚姻的。如果我們認定婚姻的契約是最終的和無法改變的,那就沒有什麼能刺激我們去胡思亂想,以至認為可以得到更熱烈的幸福。在這種思想之下,為了保證家庭和睦,無論丈夫或妻子,隻要他們與人們所公認的道德標準(不管這標準如何)相差不遠就夠了。

在當今世界有文化的人們中間,那些可以造成所謂幸福的條件,是不存在的,因此,那種曆經數年而仍然是幸福的婚姻。是非常罕見的。有些不幸福的原因與文化有關,但是,如果男女雙方比現在更有文化,其他一些因素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讓我們首先討論一下後者。在這些因素中,最主要的是不良的性教育,而這種性教育在富人中間,比在農民中間要普遍得多。農家子弟很早就對所謂生活的事實司空見慣,因為這些事實,他們不但在人類中看到,而且在動物中也可以觀察到。因此,他們既不是無知,也不過分講究。相反,那些受過精心栽培的富家子弟卻對關於性問題的實際知識一無所知。即使那些最現代派的父母,雖然他們根據書本教育子女,但他們無法使自己的子女見識到農家子弟早已熟知的現實中正常的親昵行為。

基督教學說的勝利是:男女結婚之前,雙方都不曾有過性的體驗。但是,十分之九的結果都是不幸的。人類中的性行為並非本能的,因此,沒有性體驗的新郎和新娘,也許會對於這一事實毫無所知,以至感到羞恥和不快。如果僅僅是女方無知,而男方已經從娼妓那裏得到了相關經驗,那會稍好一些。大多數男人都不知道,求愛過程在結婚之後仍是必需的。而許多大家閨秀也不知道,如果她們害羞,把自己的身體看成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對她們的婚姻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

其實,這一切可以通過良好的性教育去解決。事實上,現代青年所受到的性教育,比他們父母或祖父母所受到的教育要好得多。在過去的婦女中普遍存在著這樣一種信念:因為她們從性中所得到的快感要少些,所以她們在道德上比男人高尚。這種態度使得夫妻之間無法形成坦率的伴侶關係。其實,這種態度的本身就是完全錯誤的,因為不能從性中得到快感,暫且拋開道德不談,這種失敗實屬生理或心理上的缺憾,正像不能從食物中得到快樂一樣。這種希望早在100年前就被人們寄托在漂亮的女性身上。

但是,我們很難消除那些造成現代婚姻不幸的其他原因。我認為。那些放蕩不羈的、有文化的人,無論男女,就他們的本能而言,一般都是主張多配偶的。他們也許會深深地相愛,而且在若幹年裏隻鍾情於一個人,但是性的愛撫遲早會失去熱情的鋒芒,於是他們就開始在別的地方尋求恢複那原有的衝動感。當然,為了道德,我們可能會控製這種衝動感,但是我們很難阻止它的產生。隨著女性自由的提高,私通的機會較之以前大大增加了。機會產生意念,意念產生欲望,如果沒有宗教上的顧慮,欲望就會付諸實施。

婚姻因為婦女解放而在許多方麵變得更加難以維持。以前。妻子必須順從丈夫,而丈夫卻不必順從妻子。現在,許多妻子根據婦女對於個性和事業的權利,不願意過分地順從她們的丈夫,而那些仍在向往男性統治舊傳統的男人,卻又看不到他們應當順從的理由。這種現象的產生與私通有很大的關係。過去,男人偶爾越軌,他的妻子是不知情的;即使她知道了,那男人隻需要承認他錯了,並使她相信他會悔過就可以了。另一方麵,妻子通常是貞潔的。如果她不貞潔,而且這一事實又為她丈夫所知,就會導致婚姻破裂。現代的許多婚姻表明:雖然夫妻間從未有過公開的爭吵,但是,卻有一種無需相互間的忠貞而仍然存在的嫉妒本能,往往會使親密的關係難以持久。

在現代婚姻中還存在著另外一種困難,那些最能意識到愛的價值的人對此感受最深。愛會發展,隻要它是自由和自發的:如果認為愛是一種責任,它就會消逝。如果有人說,愛某某人是你的責任,無疑這會使你去恨他(她)。如果把愛情和法律聯係在一起,婚姻就成了一件兩敗俱傷的事。雪萊說:

我從沒有和那偉大的宗教發生過關係,

因為按照那偉大的宗教的偉大的教義,

誰都隻能從那人群中選出一男或一女,

不論其餘的是何等的聰明何等的美麗,

我們卻隻能從慘淡記憶中把他們忘記,

啊,這就是當今所具有的道德和法律。

在這條路上行走著可憐而疲倦的奴隸,

唉,他們終於來到墳墓似的家庭那裏,

這家庭從來立足於這世界的大道上麵,

帶上被束縛的朋友或許是吃醋的勁敵,

從此踏上那漫漫的旅途既遙遠又迷離。

毫無疑問,由於婚姻而拒絕來自他人的一切愛情,這就意味著減少生活體驗、同情心以及和有價值的人接觸的機會。以最理想的觀點為根據,這是在摧殘人生中最美好的經曆。就像一切含有約束性的道德那樣,這會助長所謂警察的人生觀——一種總是在尋找禁止這事或禁止那事的機會的觀念。

由於這些原因(許多原因與美好的事物有聯係),婚姻就成為一件十分困難的事。如果我們要使婚姻不成為幸福的障礙,必須找到一種新的方式才行。人們時常提到一種解決方法,事實上,這種方法已在美國廣泛運用,那就是容易實現的離婚。當然,我和其他人同樣主張,隻要其理由超越英國法律允許的範疇,就應當準許離婚,但我並不認為容易實現的離婚是解決婚姻痛苦的最佳方法。即使雙方的品行都很端正,對於沒有孩子的婚姻,離婚往往是解決問題的正確途徑。但是,如果有了孩子,按我的看法,婚姻的穩定性就將成為一件至關重要的事情(我在討論家庭時,將要談到這個問題)。我認為,如果婚姻已經導致生育,而且雙方對於婚姻的態度是理智而高尚的,那麼,我們就應當希望這個婚姻是能終身維持的,但是,這並不排除婚外性關係的存在。如果一個婚姻在起初的時候是有熱烈的愛情的,而且產生了雙方所期望和喜愛的孩子,那麼,這種婚姻應當在男女雙方之間形成一種深切的關係,使他們感覺到,在他們的伴侶生活中存在著一種極其寶貴的東西。即使在性欲衰退之後,即使在一方或雙方都感到自己的性欲隻有為他人才會存在的時候,也是如此。

嫉妒是美滿婚姻的天敵。嫉妒,雖然屬於一種本能的情感,但也是可以克製的,隻要我們承認它是罪惡的,並且不把它當成是正當的道德上的憤怒體現。一種持續多年,而且有過許多深切經曆的婚姻生活,它具有愛情初期所不具有的豐富內容。盡管愛情初期可能是非常快樂的。

因此。有文化的男女隻要滿足了以下幾個條件,那麼,他們就很有可能從婚姻中得到幸福:第一,雙方必須有絕對平等的觀念;第二,對於相互間的自由不能亂加幹涉;第三,身體或肉體必須親密無間;第四,對於各種價值標準必須有某種共識,如果一個人以金錢為價值,而另一個人卻以高尚的事業為價值。則是不幸的。隻有具備了以上這些條件,我才相信婚姻是兩個人之間最高尚和最重要的關係。以前這種關係之所以很少實現,主要是因為夫妻雙方都把自己視為是對方的警察的緣故。因此,夫妻雙方就必須明白,既然婚姻有實現它的可能性,那麼,無論法律是怎樣規定的,他們在各自的私生活中都必須是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