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放了的現代人當中,我們所談及的這種真正的愛情,正麵臨著一種新的危險。由於在任何時候有些人都不再顧忌性交的道德障礙,即使一點輕微的衝動也會導致性交,於是他們把性和真正的愛情當作是兩回事,甚至把性與恨的感覺視為同一。對於這個問題,奧爾德斯·赫克斯利的小說給了我們一個最好的例證。他筆下的人物,和聖保羅一樣,把性交當成單純的生理發泄,而對於那些與性交有關的更高的價值,他們卻一無所知。這種態度的惟一結果,就是禁欲主義的恢複。其實,愛情有其本來正當的理想和固有的道德標準。在基督教的說教和對於一切性道德不分青紅皂白的反抗中(這種反抗大多來自青年一代),這種理想和道德標準消失了。沒有愛情的性交是不能使本能得到充分滿足的。我並不是說這種性交不能有,因為要做到這一點,我們必須建立那不能產生愛情的堅固的藩籬,我要說的是,沒有愛情的性交是沒有價值的,我們應當從根本上把性交當成是愛情的衝動。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愛情強烈要求在人生中占有公認的地位。但是,愛情是一種無政府的力量,如果放任自流,它是不會安於法律和風俗的束縛的。如果愛的結果與孩子無關,那倒算不上什麼大問題。但是,愛情的結果一旦與孩子有關,我們就會處於一個不同的範圍。在這個範圍裏,愛情不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為人種的生物目的服務的。因此,我們必須有一種與孩子有關的社會道德,一旦發生衝突,這種道德便能駕馭由熱烈的愛情而產生的欲望。理智的道德將會把這些衝突減至最低限度,隻要他們的父母彼此相愛。因為愛情不但對其自身有益,而且對孩子也是同樣有利的。因此,有理性的性道德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使愛情能健康的發展,因為這是與孩子的利益有關係的。這個問題我們要在研究家庭之後再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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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在本章裏,我隻想對與孩子無關且隻是作為男女關係的婚姻展開討論。誠然,婚姻與性關係不同,事實上,它是一種法律製度。在大多數社會中,婚姻還是一種宗教製度,但是,主要的還是法律製度。法律製度所包括的行為,不但在原始人中存在,就是在類人猿以及其他的各種動物中也是存在的。動物也有和婚姻一樣的行為,因為在養育幼子時,雄性的合作是必要的。通常,動物的婚配是一夫一妻的,按照一些權威人士的說法,在類人猿中,情況尤其如此。如果這些權威人士的話是可信的。幸運的動物們似乎並不存在那些困擾人類社會的問題,因為雄性動物一旦配對,就會失去對於其他雌性動物的吸引力;而雌性動物一旦配對,也會失去對於其他雄性動物的吸引力。因此,在類人猿中,雖然沒有宗教的影響,但它們卻是沒有罪過的,因為本能已足以產生道德規範。

有證據表明,在最原始的野蠻民族中也存在著類似情形。據說,澳洲叢林中的居民是絕對忠實於一夫一妻製的。而且據我所知,塔斯馬尼亞人(現已絕跡)對他們的妻子極為忠實專一。甚至在開化的人們當中,有時也隱約可以看到一夫一妻本能的痕跡。談到習慣對於行為的影響,我們也許會感到難以想像,因為一夫一妻對於本能的約束不是萬能的。但是,這正是人類智力的特點,並由此產生了人類的罪惡以及智能——即所謂打破舊習慣和創造新行為的想像能力。

首先破壞原始的一夫一妻製度的東西,大概要算是經濟動機的侵擾。這種動機對性行為的影響,是極為有害的,因為它可以用奴隸製的或買賣的關係取代以本能為依據的關係。在古代農業和畜牧業社會中,妻子和孩子都是男人的私有財產。妻子要替他幹活,孩子在五六歲之後,也開始在田地裏或畜牧場上派上用場。因此,那些有能力的男人總是以獲得盡可能多的妻子為榮。因為女性的數量有限,一夫多妻製很少成為社會的普遍模式,所以僅僅成為首領和富人的特權。眾多的妻子兒女是一種財富的象征,那些占有者的特權地位也因此而更高了。這樣,妻子的主要功能就成了賺錢的家畜的功能,而她的性功能則變成次要的了。在這個階段的文明時期,男人休妻通常是輕而易舉的,雖然他必須償還她的嫁妝。然而,總的來說,妻子休掉丈夫是根本不可能的。

大多數半開化的社會對於通奸的態度也是根據這種觀念的。在非常低級的文明階段中,通奸有時是默許的。據說,薩摩亞人在外出時,十分希望他們的妻子當他們不在家時能夠尋求安慰自己的方法。但是,在較高級的文明階段中,女人與人通奸會被判處死刑,如果不被判死刑,至少也要受到極為嚴厲的懲罰。在我年輕的時代裏,一般人都知道芒戈·帕克描寫的關於摩包君波的記事。可是最近幾年,我發現一些很有文化修養的美國人競把摩包君波視為剛果神,這種無知使我感到很痛心。事實上,他並不是神,且和剛果毫無關係。他是上尼日爾人杜撰的一種妖怪,目的在於恐嚇那些犯罪的女人。芒戈·帕克關於他的描述,暗示了福耳特爾對於宗教起源的一種觀念。這種觀念一直被那些現代人類學者謹慎地回避著,因為他們無法容忍理智的罪惡行為去侵擾野蠻人的行為。一個男人和別人的妻子通奸,當然是犯罪。但是他和一個未婚女子通奸卻不會受到指責,除非他毀掉了她在婚姻市場上的價值。

隨著基督教的產生。這種觀點發生了明顯的轉變。從此,宗教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極大提高。破壞婚姻的法律的行為會受到指責,但不是由於經濟財產,而是由於忌諱。和另一個人的妻子通奸,當然是對於那個人的犯罪,但婚姻以外的性交行為也是對上帝的犯罪,而且按照教會的觀點,是更為嚴重的犯罪。由於這個原因,以前男人雖有輕易休妻的權利,現在,離婚卻成了一件離經叛道的事情。從此,婚姻就成了一件神聖而關於終身的事了。

對於人類的幸福,這是得還是失?這是很難說的。在農民中,已婚婦女的生活通常是很不幸的,而且一般說來,在文盲的農民中,已婚婦女的生活,乃是最不幸的。在最野蠻的民族中,一個女人在25歲時就已經人老珠黃,是不能企望有任何姿色了。那種把女人當家畜的觀念,對於男人無疑是樂事,但對女人來說,則僅僅意味著不停地勞作和艱苦的生活。雖然基督教在某些方麵使婦女的地位變得更為低下,尤其是在那些有錢的階層中,但它至少承認,女人在神學上是和男人平等的,並且還反對將女人當成男人的絕對財產。當然,一個已婚女子沒有提出離婚而改嫁他人的權利,但她可以離開自己的丈夫去過一種宗教生活。總的來說,按照基督教而非前基督教的觀點,婦女更容易提高自己的地位。

如果我們能夠縱觀整個社會,也就是弄清楚能夠給予婚姻幸福和不幸的各種情況,並加以反思,那麼,我們將會得到一種不可思議的結論:越是有文化的人,就越不能與他們的伴侶共享白頭偕老的幸福。雖然愛爾蘭農民的婚姻至今仍由父母包辦,但據了解他們的人說,他們總的來說是幸福的,而且他們的夫妻生活是純潔的。從整體上說,婚姻在那些沒有多少差別的人們中,是極容易的。如果一個男人和其他男人沒有多少差別,而且一個女人和其他女人也沒有多少不同,那就不會存在因沒有和其他人結婚而後悔的理由。但是,如果人們的情趣、追求和事業存在著千差萬別,那麼,他們就會要求他們的伴侶情投意合。當他們突然發現所得到的與所期望得到的相差甚遠時,他們就會感到心理不平衡。教會對於婚姻的觀點完全是從性的觀點出發的,因此,它看不到伴侶與伴侶之間不完全一樣的原因。它總是主張永久的婚姻,但它卻沒有感覺到,這永久的婚姻意味的乃是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