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長陽縣土家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業化(3)(2 / 3)

問:你們這個藥方裏用的藥是自己采的嗎?應該有很嚴格的標準吧?

何:原來都是自己采的,我們長陽這邊多山,所以藥材數量也很多,以前比較有空,偶爾就出去采采藥,現在的話主要也是從市場上買了,都有比較穩定的供應商,有時候也會向專門的藥農購買一些專門的藥材。標準的話,一般藥材也都那個樣,我們自己看,感覺可以就用。因為我們這個藥方其實也沒有用到一些多麼稀有和特別的藥材,但是也要求采藥的人對藥材的性質和作用有基本的了解,所以有些時候有些專門的藥物是找比較熟悉的藥農去采的。本身我們這個藥方的起源的話據說也是和采藥有關的,原來這個藥方也不是用來專門給別人治病的,而是用來給自己防身的。以前我們這邊的人一般都是到山上砍柴、采藥到山下賣了掙點錢,在山上就非常容易摔倒碰傷。我的祖輩原來也是山裏人,在山裏有時候會有摔傷的情況,就在山上找一些草藥嚼碎了敷在傷口上,後來慢慢發現有幾種藥對治療跌打損傷什麼的特別有效,我祖輩也是個有心人就記了下來,然後告訴後人,後人就在祖輩的基礎上加以改進,然後請教當地的一些郎中,自己也學一些基本的藥理知識,然後就慢慢研究出了這個方子,所以我一直說這個方子是前人在摸索的基礎上研究出來的,因為我的祖輩據說也沒有專門學醫的。

問:您說這個藥方是祖輩在山上自己慢慢摸索出來的,那麼現在的藥方中是不是用到了當地獨有的藥材,或者比較名貴和稀有的藥材?

何:其實藥材這個東西並不是說它越名貴就越有什麼特別好的療效,我們都知道一句話叫“物以稀為貴”,藥材也是這樣,就像現在被炒得比較熱的蟲草,上次我們這邊進了一點就三萬塊錢,但是它真的比一般的藥材好、能夠治什麼別的藥治不了的病嗎?恐怕不是,我們現在市場上大部分的蟲草都是作為保健品來銷售的,一般人用到的概率不算太大。我們的藥方中其實也沒有什麼名貴的藥材,都是市場上可以輕易買到的,至於長陽本地獨有的藥材,也沒有什麼,都是山上的一些中草藥,但我們就是通過一些特殊的加工手段使得藥效能夠充分發揮出來,能夠很好地來治療我們的骨折或者其他的骨傷。所以我們這個藥的價格並不算貴,普通的醫院裏看個骨折什麼的要個幾千塊錢是常事,我們這邊一般來說,隻要不是特別嚴重的骨折幾百塊就可以看好。

問:那麼藥材的加工的話是你們自己加工還是請了專門人員負責,是不是有一些比較煩瑣的程序呢?

何:現在藥材加工的話主要還是我們自己在做,平時我做得比較多,有時候我小兒子也幫著做一點,一邊做也一邊學。因為藥材加工本身也涉及幾個比較複雜的工序,對火候、時間和藥量的把握都要非常精準,自己心裏最起碼要有杆秤,這個就是完全靠經驗來做的,要是寫成教科書什麼的讓他們自己看估計也是搞不好的。像我們對於這個藥材的加工主要涉及的就是熱加工,就是運用一些基本的熱脹冷縮的技術把藥材中的一些雜質先剔除出來,然後就有我們傳下來的一些特殊的淬煉技術把藥材本身的一些功效更好地發揮出來。

問:那麼你們在給病人治病的時候是不是還會對配方做一定的調整,還是就用原來配好的藥方?

何:這個藥方也是因人而異的,做什麼事情都不能按照死規矩來,我們治病也是這樣,用藥的輕重緩急都是有很大的講究的,對於不同的病人,其體質、受傷部位、傷重程度不一樣,用藥也會不一樣。死腦筋來做這個肯定是不行的,有時候我們碰到比較特殊的病人,有些人的骨頭天生就脆一些,有些人就韌一些。年齡對骨頭的影響也是很大的,通常在遇到這些情況時我還會根據病人獨特的體質來調整我們藥方中各種草藥的比例,這樣能夠更好地發揮藥性,有時候用藥用重了對病人也是非常不利的。這就要求我們醫生要懂中醫方麵的一些知識,而且還不是懂一點,要對藥理、配藥有非常熟悉的認知,這一點我很大程度上還不是從我父親那裏學來的,而是後來有這個需要自己看了很多中醫方麵的書籍,還和原來本地的一些老中醫請教學習過,所以這方麵的知識大部分還是靠自學學來的。在配藥方麵主要就是結合了前人的一些經驗加上自己學的一些東西,現在也算較為熟練地掌握了。

問:現在西醫的發展比中醫好,那麼西醫的發展對你們這個產業的發展是不是會有什麼衝擊呢?

何:衝擊也算不上,現在無論在哪裏,人們有病的話肯定會第一時間去找西醫看啊,你看我們對骨科非常了解,但是遇到感冒發燒什麼的也沒什麼辦法,隻能去醫院或者衛生所打點滴,隻能說,在傳統的觀念裏,中醫的價值和作用已經被漸漸淡化了。有個非常可笑的事情,我們一般是把那些不登大雅之堂或者不是正式藥典記載過的藥方稱為“土方子”、“偏方”,你看現在很多人在找中醫看病時都會說配些“偏方”什麼的,這其實在潛意識裏對中醫是持不信任的態度的。中國傳統的醫學受西醫的影響比較大,我們這邊其實並不算明顯,畢竟是小地方,沒那麼多講究。你看在骨折治療上,西醫一般就會建議人們開刀,然後打個鋼板什麼的,這其實也不是治不好,隻能說病人多受了痛苦,我原來和很多動過骨科手術的人說他們的骨折在我們這邊是不需要手術的,他們並不信,直到後來我們用自己的方法看好了很多骨折的人以後名聲慢慢出來了,現在這邊的人也都信了,有時候出去了還會給我們做做免費的宣傳,隻要名氣出來了,往後的一切做起來其實並不算難。所以西醫對我們這塊的影響就比較小。

問:那現在您的這個技術、藥方是不是還在往下傳呢?您的兩個兒子都是學醫出身的,是不是您也有這方麵的考慮?如果有外人來學習這個技術你是不是願意教給別人呢?

何:這個肯定是希望傳下去的,現在大兒子在醫院工作,小兒子的話就和我一起在管理這個診所,學一學這個骨科技術。以前他們上學的時候,我也是有過這個考慮的,因為我本身就是醫學出身,對這方麵比較了解,而且這裏有這麼好的家庭條件,自然是希望子承父業,所以當時在考大學的時候就希望他們能夠選擇醫學。至於這個技術能不能一直往下傳,能傳到什麼地步我個人還是比較擔憂的,醫學這個東西一是靠自己的鑽研,一是靠個人的興趣,二者缺一不可,否則很難做出什麼事情,做不精。尤其是中醫這個東西,本身包含的一些藥理、藥方就比西醫更加煩瑣,而且越到後期就越注重經驗的積累,“望聞問切”這些技術絕對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學來的,少則十多年,多則三五十年,沒有一定的興趣的話是很難堅持下來的。我兒子他們現在也都有自己的想法,年輕人的思路比較活躍,我們隻能加以引導不能妄加幹預,至於他們以後學不學、能學到什麼地步,還要看他們自己的努力程度和是否在這方麵能夠培養起興趣。至於外人來學,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人來過,但是這個也不是絕對的傳內不傳外,如果真有人願意來繼承這個技術並且能夠把它發揚光大,為社會造福,而且有足夠的誠意和興趣的話我還是願意教的。

問:有沒有政府和相關部門來找你們談過合作的事宜?政府對這一方麵是否支持?

何:政府對我們這邊還是非常支持的。合作這方麵原來好像也有人來談過,最後由於種種原因就沒談成。其實這方麵隻要我們自己的口碑出來了,對地方的發展還是非常有利的,所以政府在政策上還是對我們非常鼓勵和支持的。

問:那你是不是希望你們這個能夠做大做強,能夠進行產業化開發呢,或者你希望的產業化模式是什麼樣子的?

何:產業化這個問題我們確實是沒有細致考慮過,我們也對別的地方一些特殊醫藥行業產業化的東西有過了解,一般來說都是一方出資、一方出藥方和技術,由於我們對這方麵不是很了解,所以產業化我們也不會貿然去做,說實話讓我現在把藥方交出來我個人還是不願意的,像這種幾代傳下來的東西,我們是有保密義務的,就是從個人的私心來講,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既然能夠帶來利益,我們自然是希望實現小範圍的技術壟斷。至於我個人希望的產業化模式,這個對我們來說就太專業了,我是個醫生,就想安安分分地給人看病,那些東西暫時也不去考慮,如果將來有什麼需求或許會進行考慮。

(二)訪談的啟示

通過對何開意先生的訪談,我們對長陽本地比較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醫藥的保存和發展現狀有了較詳細的了解,對其產業化困境也有了大致的把握。概括來說,傳統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產業化的困境主要集中在以下五個方麵:

1.以知識產權保護傳統醫藥的製度困境

現有的知識產權製度無法對傳統醫藥提供完整、妥善的保護。盡管2011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並於同年6月1日開始施行,但由於各地區、各民族的具體情況不同,有必要根據各個地方的具體情況製定相應的法律。長陽作為土家族自治縣,擁有自治立法權,目前已有自治條例《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2006年)。為貫徹2011年《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各自治地方應該加快立法腳步,根據自治地區的情況製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有法可依。

現在很多國內學者都探討過少數民族傳統知識產業化開發中開發與保護的關係、少數民族傳統知識產業化保護的現代價值及其發展路徑,並論證了通過知識產權立法對產業化保護傳統知識進行規製之正當性的法學理論基礎。但是上述研究更多地關注傳統知識保護的理論問題,而不是操作性的製度問題。同樣,現有的知識產權製度在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時也存在相同的問題:更注重對理論性問題的歸納和研究,而缺少對其操作性的指導和規範。

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特殊形態,符合知識產權客體的一些特征,如:基於人類的創造活動;與權益密切相關,具有身份與財產的雙重屬性;具有地域性;是無形的知識產品。但是,它又有不同於以往知識產權客體的特點:(1)主體的不特定性和群體性;(2)保護時間上的無限期性;(3)更側重於精神權益。除此以外,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知識產權作為一項私人所有權,與其產生的傳統部族所秉持的“共有共享”的觀念也存在衝突。由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知識產權的另類客體,相對應的權利是一種特別知識產權。必須明確該項特別知識產權,實現與傳統知識產權製度的協調,並實現對特別知識產權的妥善保護。

所謂特別知識產權製度的基本內容就是: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區的人群中形成或流傳,創作主體不明確,但有充分理由推定為該群體中的個人或群體智力創造的傳統知識表現形式的智力成果權屬於該群體享有。對其保護是無期限的。該特別知識產權的內容包括:文化歸屬權、公布權、文化尊嚴權、使用權、傳授權、獲得報酬權等。因此,在以後的立法上,為了加強和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我們更要充分考慮到知識產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問題,例如保護期限、保護客體、權利主體等等的衝突。

2.傳統醫藥產業化模式選擇的困境

一般而言,談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人們首先想到的就是對知識產品——如本案例中專有醫療技術和配方的保密,或者給予他們充分的物質利益。在很多人看來是已經做得比較全麵的了,所以很多地方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開發利用時采取的是向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人贖買的方式,通過給予報酬這種單一的方式獲得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權利。這種單一的產業化模式在很大的程度上抑製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人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奉獻出來的積極性。人們更多要求的是長遠的利益,或者說是可持續的利益。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人並不太願意接受一次性贖買的方式。因此,很多想要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開發的地方和企業也會通過按時按量支付相應酬勞的方式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人合作,一方麵保證了開發利用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長期、穩定、持續的開發利用,另一方麵也切實保障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人的合法利益,這種方式是比較可行的。

3.傳統醫藥產業化與個人利益的衝突

知識產權所有人潛意識裏不願意公開其掌握的醫藥技術,害怕產業化會導致醫藥技術的泄密,損害到個人的利益。為了打消這些醫藥技術所有人的顧慮,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麵著手解決:首先,加強對醫藥技術所有人的知識產權保護,通過賦予其醫藥技術以專利權或技術秘密權,實現其合法的壟斷權,同時,也為權利人從產業化的過程中獲取更大的利益奠定法律的權利基礎。其次,要讓這些醫藥技術的所有人切實參與到產業化運作中來。這樣既保證了醫藥技術的原汁原味,也切實保障了其經濟利益的實現。

但是,以上兩種做法同樣都有弊端:它們隻注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人物質利益的保障,極少地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人的精神利益。我們認為,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同樣重要。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開發利用時,同樣負有標明其來源及標注其繼承人身份等義務,例如對繼承人署名權的保護。這就要求我們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產業化開發的時候,必須把繼承人吸收進來。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所有人,繼承人當然有權利切實參與到整個產業化運作中來,這樣不僅可以將繼承人的個人利益與產業化的利益實現充分的捆綁,增強繼承人的責任心和參與產業化的積極性,同時也能夠讓繼承人感受到本身的價值得到了充分的考慮與尊重,使得繼承人在精神上得到相應的慰藉,對整個產業化的推動作用也是巨大的。

綜上所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產業化開發,既要重視經濟效益,同時更要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並能收獲較大經濟利益。在產業化的過程中,強有力的保護措施是必不可少的。而法律是社會當中最具權威性和穩定性的有力武器,在諸多的保護方式中,法律保護是最根本、最穩定、最高效的方式。隻有健全的立法保護,才能使行政保護、財政支持、知識產權保護得到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