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長陽縣土家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普查與確認(3)(3 / 3)

三、項目管理

1.已采取的保護措施

(1)縣委宣傳部、縣文體局於2002年4月出台了《關於建立長陽民族民間文化資源庫的實施方案》(長宣發〔2002〕8號),2007年縣委出台了《關於貫徹執行“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的具體意見和要求》。

(2)1994年編輯出版了《中國民族民間器樂集成·長陽卷》,共計32萬字。

(3)1987年舉辦全縣300人的民間吹打樂大賽。

(4)2003年、2007年,縣委、縣人民政府命名表彰了楊士鵬等民間吹打樂藝人,並給予每人1000元的經濟獎勵。

(5)在長陽吹打樂流行的榔坪、資丘、都鎮灣三個鄉鎮籌建了以保護傳統民間藝術的“土家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出台了一些用以保護傳承人的獎勵政策和措施。2005年5月,縣人民政府在資丘鎮設立了“高齡傳承人獎勵基金”試點,為重點高齡傳承人每月發放傳承津貼60元。

(6)縣人民政府製定的《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於2006年3月31日經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次常務委員會批準,2006年6月10頒布實施。該《條例》第2條第2款明確指出“長陽南曲、山歌、薅草鑼鼓、吹打樂等傳統音樂”受《條例》的保護。

2.資金投入情況

(1)1994年由長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土家吹打樂》專著,投入經費10萬元。

(2)1974年、1987年、1997年舉辦全縣民間吹打樂大賽,投入經費17萬元。

(3)為長陽吹打樂優秀民間藝人發放傳承補貼、獎金6000元。

(4)截至2008年年底政府累積撥專款18萬元,用於文化部門組織專班對長陽吹打樂進行收集、整理。

四、保護計劃

1.保護內容

(1)建立“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文獻檔案室,在縣保護中心建立長陽吹打樂文獻檔案和視頻資源數據庫。

(2)實施“長陽吹打樂”傳承計劃。

①繼續開展評選優秀民間傳承人活動,對傳承人給予表彰和經濟獎勵。對高齡的長陽吹打樂藝人給予一定的傳承補貼,以解決生活困難,確保其藝術生命得以延長。

②對長陽吹打樂流傳重點區域實行重點保護。對保護和傳承工作成績突出的鄉(鎮)、村落給予扶持和獎勵。

③在縣內各中、小學開設“長陽吹打樂”課程。

④舉辦全縣民間吹打樂和全縣中、小學校“長陽吹打樂”比賽。

⑤刻錄“長陽吹打樂”光盤。在三峽長陽網設置“長陽吹打樂”固定欄目。

(3)每年舉辦一次“長陽吹打樂”培訓班;舉辦全縣“長陽吹打樂”比賽。

(4)舉辦中國土家族民間吹打樂擂台賽。

(5)出版《長陽吹打樂》大型畫冊。

(6)舉辦湘、鄂邊土家族民間吹打樂學術研討會。

2.五年計劃

3.保障措施

(1)為了加強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自治縣人民政府製定的《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於2006年3月31日經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次常務委員會批準,2006年6月10日起頒布施行。

(2)2006年6月,縣委、縣人民政府發布了關於宣傳、貫徹《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實施意見,成立了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委員會,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評審鑒定委員會和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中心。縣保護中心具體實施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收集、整理、研究、保護、傳承等日常工作。

(3)從2006年起,縣人民政府將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專項資金。

4.經費預算及其依據說明

(三)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2006年長陽縣申報的土家族撒葉兒嗬、長陽山歌、長陽南曲、土家吹打樂和都鎮灣故事,被宜昌市人民政府列為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2010年,《長陽竹枝詞》、《廩君傳說》入選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2012年,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申報工作圓滿完成。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道教科儀音樂”、“土家打喜”被申報為宜昌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目前,長陽縣共有市級名錄11項,分別為撒葉兒嗬、土家長陽山歌、長陽南曲、都鎮灣故事、長陽薅草鑼鼓、長陽吹打樂、長陽花鼓子、長陽竹枝詞、廩君傳說、道教科儀音樂、土家打喜。

(四)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為了切實做好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2006年,長陽縣長政發〔2006〕44號文件發布《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第一批縣級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代表作名錄的通知》,決定建立縣級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代表作名錄,並公布了第一批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代表作名錄。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將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文化部關於建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係的通知》精神和《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有關規定,2008年,經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評審鑒定委員會評審,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長陽縣長政發〔2008〕36號文件發布《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第二批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代表作名錄的通知》,公布長陽縣第二批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代表作名錄,共計24項。

第三節 搶救普查與確認的經驗、問題和對策

一、搶救普查與確認的經驗

(一)立法保障普查

長陽縣注重完善政策法規,將“非遺”的普查和保護納入法製化的軌道。2002年長陽縣委、縣政府製定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化工作的意見》,為當時“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的重要依據;長陽縣是全國範圍內最早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法製化軌道的自治縣。1989年製定、2011年修改的《長陽土家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傳承有原則性規定,第56條第2款規定:“自治機關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搶救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重要曆史文物古跡,整理和出版民族文化書籍,培養和保護有才華、有貢獻的民族民間藝人,繼承和發展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2006年6月10日,長陽縣公布實施了我國第一部縣級《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條例》對法律所保護的民間藝術形式進行了列舉,並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搶救與普查、申報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以及製定保護措施方麵做出了規範。

(二)長陽縣縣委、縣政府對非遺普查工作的重視

長陽縣縣委、縣政府對文化工作的重視是不爭的事實,早在2006年,長陽縣便成立了由縣長任主任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委員會”和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誌以及相關專家組成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評審鑒定委員會。2006年6月成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即“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中心”,該中心縣隸屬縣文體局管理的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定編5人,配備了現代化的資源數據庫設備。在全縣建立了縣、鄉、村三級保護網絡,全方位係統地開展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此外,長陽縣將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納入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保存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專項資金。

2009年是“非遺”普查工作部署的驗收年,在縣委、縣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縣委宣傳部、縣文化體育局把普查工作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頭等大事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議事。2月下旬,縣委宣傳部召集了由各鄉鎮分管領導、宣傳委員參加的“非遺”資源普查動員大會,明確各鄉鎮宣傳委員為本地區普查工作牽頭人。此外,成立了以文化體育局局長胡世春為組長、副局長覃萬勤為副組長,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中心、縣文化館、各鄉鎮文廣中心主任及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普查領導小組。縣文化體育局胡世春局長多次召開普查工作專題會,親自布置、協調、督辦,分管“非遺”工作的副局長覃萬勤集中精力主抓普查和各方麵工作的落實。正是因為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長陽縣“非遺”資源普查工作才得以順利進行。

(三)保證普查工作的真實性、科學性、全麵性,是做好普查工作的重要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是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蘊藏情況和了解民情、民心的重要手段,也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保護以及對瀕危項目進行搶救的基礎工作。也正因為如此,普查過程中務必保證材料的真實性、科學性、全麵性,切忌憑空捏造或者歪曲事物的真實麵貌,否則,普查工作便沒有意義。在“非遺”資源普查工作中,長陽縣把握了普查的指導原則,即充分尊重民眾的創造性、全麵性、代表性、真實性。在“非遺”資源普查過程中,堅持全麵調查和采錄,尤其是在真實性方麵,按照民間文化項目和民俗表現形式,真實地、不加修飾地、不加歪曲地將其記錄和描述下來。盡最大可能地確保普查工作的真實性、科學性、全麵性,是長陽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二、搶救普查與確認的問題和對策

(一)存在的問題

1.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尚不完善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第10條對搶救與普查的主體和內容進行了粗略的規定;第12條對瀕危的、有重要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搶救作了原則性規定,第13條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評審鑒定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作了原則性規定;第14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主體和申報程序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第16條、17條、18條分別對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傳承人、傳承單位、文化生態保護區的認定條件進行了規定。但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的內容、範圍、程序等基本沒有規定,導致長陽縣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過程中基本無法可依。

2.相關機構設置存在財力和人力方麵的困難

長陽縣文化事業單位雖然均是財政全額預算單位,但實際上財政隻保證人員工資和極少量的辦公經費,即沒有足夠的經費組織文化傳承活動。此外,從事文化管理、創作、表演、研究的公共文化服務人才年齡老化,專業人才斷層現象突出,特別是各個鄉鎮綜合文化站的文化服務人才就更顯得單薄。而且,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中心的人員設置也應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保護機構共有在編人員5人,其中本科學曆1人,大專學曆2人,其他學曆2人,無研究生及研究生以上學曆人士,文化程度參差不齊,本科及以上學曆人員所占比例太小。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普查中,具備豐富專業知識的人員更是欠缺,很多工作人員都是培訓後直接上崗,沒有任何專業基礎可言。

3.鄉鎮文化站的作用亟待加強

建立縣、鄉(鎮)、村三級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網絡,客觀地講,除縣級專門機構外,鄉鎮文化站也是具體實施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的一支重要力量。因為鄉鎮文化站在基層,它是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普查工作的眼睛,各村各組有什麼項目、有哪些民間藝人、哪些項目更具特色、哪些項目麵臨瀕危,鄉鎮文化站的工作人員比我們更清楚、更明白。普查工作的開展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當地的文化站長來提供線索、收集材料。長陽縣原先建立的11個鄉鎮文化站,在鄉鎮體製改革時,與鄉鎮廣播站合並後,改名為文化廣播服務中心,單位性質定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實際上就是無主管部門的社會中介組織。原有文化站的文化幹部有的退休,有的轉行,絕大部分文化站無文化專業幹部,多數鄉鎮的民族文化保護處於被動局麵。同時,長陽縣11個鄉鎮文化廣播服務中心設施設備落後,經費嚴重不足,在開展群眾文化活動以及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收集、整理、創新等方麵能力有限。

4.普查的廣度、深度不夠

“非遺”資源的普查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工作,僅靠一兩次普查就想把流傳數百年、上千年,甚至幾千年的傳統文化徹底弄清楚是不可能的。2009年,長陽縣根據省文化廳、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市文化局的要求,在全縣範圍內開展了一次較為全麵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普查工作,基本掌握了本縣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分布和蘊藏情況,但普查工作時間緊、任務重,人員和經費有限,普查的廣度和深度欠缺;保護中心在以往的工作中側重於重點項目(向上申報的項目)的搜集、整理,對一般項目的整理、搜集力度略顯不足,普查工作中難免出現漏洞,需要在後續的普查工作中不斷補充、完善。

(二)完善的對策

1.完善相關法規政策。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相關精神,完善《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的各項規定和法律責任。細化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普查工作的主體、內容、範圍、程序等,為長陽縣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普查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完善相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在以後的“非遺”普查工作中,進一步健全民間民族傳統文化保護中心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製,吸納具備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專業知識的高學曆人士,以尋求對長陽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更加專業的保護;同時長陽縣政府要積極推進文化廣播服務中心的建設,中心無文化專業人員的要選配文化專業人員,無陣地的要解決陣地。對於不適宜文化廣播服務中心工作的同誌要調換工作。鄉鎮文化廣播服務中心接受當地政府和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雙重領導,把鄉鎮文化廣播服務中心真正辦成人們的活動中心、民族民間文化的組織輔導中心和民族文化的宣傳傳播中心。

3.從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時期走向“後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時期”。“後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時期”觀念主張一種有始有終、有頭有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態度。從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開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教育和傳播就作為保護的重點內容受到強調。轟轟烈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熱”喚起了人們重新認識和傳承傳統文化的熱情,但興趣基本集中於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借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獲取資源方麵。人們一方麵通過大量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立開始知道“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概念,另一方麵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影響而產生的政績和商業效益而激發了各階層人們的投入熱情。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為中心的時期是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啟蒙及普及時期。但是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從啟蒙、普及變成轟轟烈烈的文化運動乃至大規模的產業開發運動時,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整個傳統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發展的認識和實踐也顯現出了許多誤解和片麵性,說明傳統文化在申報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後,其保護和傳承出現了偏差。我們究竟該保護什麼,如何保護?我們應該特別注意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轟動效應過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性方麵的問題。長陽縣現在應該從追求名錄、上項目,向更加科學的評估保護的效果和可持續性轉變,即從以調查申報項目為中心的狀態進入“後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時期”。

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旨在摸清資源家底,重在後續保護,關鍵在於活態傳承。麵對碩果累累的“非遺”普查成果,對長陽縣來說,應該抓住一切有利時機,采取紮實有效的政策措施,強化“非遺”普查成果的後續保護和傳承工作,優化文化生態環境,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提升文化軟實力中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