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國際條約、契約類(7)(1 / 3)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平壤

(二)我方去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向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通知,中國大使館已收到外交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來照,內容如下:

(內容見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受權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來照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朝鮮民主

主義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印)

一九七四年一月十四日

實例二:用第一人稱的換文

中日關於航空運輸收入互免稅捐的換文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副部長

陳希愈閣下:

謹啟者本使榮幸地代表日本國政府確認,最近兩國政府代表就用飛機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所得或收入互免稅捐而達成的如下諒解:

一、日本國政府根據日本國的有關法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的空運企業用飛機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免除在日本國征收的所得稅、法人稅、居民稅以及事業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令,對日本國政府指定的空運企業用飛機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免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的工商所得稅、工商統一稅以及這兩種稅的附加。

三、一和二的免稅規定,適用於一九七四年九月一日以後取得的所得或收入。

四、一或二的規定由於有關法令的修改或廢除而在日本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執行時,則本協議失效。在此情況下,對有關法令進行這種修改或廢除的國家的政府,應盡快通知另一方的政府,兩國政府的代表應進行會晤,協商代替本協議的新協議。

本使榮幸地請閣下代表貴國政府確認上述諒解。

本使順此向閣下表示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小川平四郎

(簽署)

一九七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於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小川平四郎先生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了閣下今天的來信,內容如下:

(內容見對方來文)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閣下來信所述的諒解。

順此向閣下表示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副部長

陳希愈

(簽署)

一九七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於北京

(六)簽字備忘錄

簽字備忘錄是國家政府之間就某些具體問題通過磋商、談判、以文字的形式說明事實經過達成的諒解或協議。

備忘錄本來隻是一種不蓋章、不簽署,寫在普通紙上說明某個問題的事實經過的文件,一般隻是國家間的普通行文。由於它使用靈活、方便,沒有非常莊嚴的性質,常被外交界用來作為傳遞信息的一種工具。在現代的外交實踐中,有的把雙方商談確定具有具體的一定權利和義務的條文也寫進了備忘錄,使它成為一個協議文書,產生了簽署法律效用的意義,由此得名。

簽字備忘錄的作用,從實踐看主要有兩個方麵:其一是兩國之間就某些具體問題用協定、議定書過於鄭重時,用這種形式來締結這方麵的協議,且對事實經過還可以作詳細的說明,成為普通意義上的一種條約名稱;其二是,兩國之間對某些重要的問題還沒有產生正式的協定之前,先就一些有關的問題進行初步的磋商,達成一種諒解或協議,常作為正式協定的基礎協議。它也經過簽字生效,規定了某些具體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了條約的效力。它的內容多屬經濟、科學、文化、衛生等具體業務,其性質沒有協定和議定書莊嚴、正式。締約的雙方,在磋商過程中,對對方的某些實際情況,例如,條件、困難、實際力量等都予以理解,作出諒解的,稱為諒解備忘錄,例如,1978年10月10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布亞新幾內亞政府關於經濟技術合作的諒解備忘錄》,1979年6月22日在紐約簽訂的《中國和愛爾蘭關於在北京和都柏林建立使館的諒解備忘錄》;屬於技術合作的稱為合作備忘錄,例如,1978年10月5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與世界衛生組織關於衛生技術合作的備忘錄》;用於學術交流的備忘錄稱為交流備忘錄。

簽字備忘錄的文體,它多數具有行文備忘錄說明事實經過的特點。利用敘述文的方式,分段不分條,一直敘述到底。例如上述《中國和愛爾蘭關於在北京和都柏林建立使館的諒解備忘錄》,就分了三段敘述,最後簽字生效。另外它又有條約文書的特點,有序言、實質性條款,最後條款和簽字,和條約格式一樣。

簽字備忘錄的一般格式是:

一、敘述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共和國××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