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6章 刑法律令(3)(1 / 2)

剕是指斷足的刑罰。也稱刖刑。重於劓刑。早在春秋戰國時就已經普遍施用。齊國因受刖刑者多,甚至出現“屨賤踴貴”現象,踴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漢初,罪重者斬右趾,罪輕者斬左趾。漢文帝刑製改革,廢除肉刑,改刖左趾為笞五百,刖右趾為棄市。至漢景帝時,又下令應棄市的犯人,如願意刖右趾,可以聽許,廢除的刖刑又被恢複。自魏晉以後,律典中已無刖刑的規定。但偶爾也有實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斷右趾作為減死罪的刑罰。

宮是指男子割勢、婦人幽閉的刑罰。始於夏代苗族的蒼刑,夏族襲用,秦、漢時又被稱為腐刑、蠶室刑、陰刑。男子割勢,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閉,又有兩種不同的說法。一說為禁閉於宮,另一是指為用棍棒椎擊女性胸腹,使胃腸下垂,壓抑子宮墮入膣道,以破壞其生殖係統。宮刑最初用以懲罰淫罪,後來也適用於謀反、謀逆等罪,並擴大到連坐的犯人子女。秦統一六國後曾大量適用。漢文帝除肉刑,唯獨宮刑不廢。後來漢景帝允許以宮刑代替死刑。自漢至南北朝時期,宮刑時存時廢,到隋開皇(581—600)初年正式廢除。後來遼穆宗應曆十二年(公元962年)又一度恢複,以後各朝律令之中都沒有宮刑。

大辟

大辟是指即死刑。其名稱和執行方式各代多有不同。先秦時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斬、焚、踣、罄、囅、辜等。戰國及秦有鑿顛、鑊烹、抽脅、車裂、囊撲、梟首、腰斬、棄市等。漢初以腰斬、棄市、梟首為主。北魏有囅、腰斬、殊死(斷頭)、棄市四等,後改為梟首、斬、絞三等。北齊、北周因襲不改。

隋、唐定死刑為斬、絞兩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還有不載於律書的淩遲(即分割犯人的肢體)。遼初還有投懸崖、射鬼箭、五車囅、生瘞(活埋)、炮擲等目。金代有擊腦。此外,曆代還有法外酷刑,如棒殺、剝皮、醢。

笞是指用竹板或荊條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罰。在奴隸社會曾經廣泛使用。秦律有“笞十”、“笞五十”的規定。漢文帝除肉刑時,用笞來代替肉刑。漢景帝時因笞刑過重,下令減笞500為300,300為200。後又改300為200,200為100。同時製定《?令》,規定以竹代小荊,削平其節;笞臀部,中途不得更換行刑人。魏晉時,婦女受笞刑笞背。南北朝時的杖刑,實際上即隋以後的笞刑,且多作為流刑、徒刑的一種附加刑,其數在200以下,數量不等。隋改鞭為笞,分為10、20、30、40、50五等,並皆可用銅贖。唐沿隋製,並規定受刑人腿、臀分受,亦允許自願背、腿分受者。宋沿襲了唐製,亦分笞為五等,但允許以笞折臀杖,笞五十者折臀杖十一。遼無笞刑,但有木劍、大棒擊背,類似笞刑。金國舊製,輕罪笞以柳條。元代笞刑分7、17、27、37、47、57六等。明、清笞刑沿襲唐、宋製,分五等,可贖刑。

杖是指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一種刑罰。起源甚早,《尚書·舜典》就有“鞭作官刑”的記載。漢、魏、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至南北朝梁武帝時把杖刑正式列入刑書。北魏開始把杖刑與鞭刑、徒刑、流刑、死刑並列,為封建製五刑之一。北齊、北周沿襲魏製,依杖數多少分等,並均允許以金贖。隋代廢鞭刑,代以杖刑;另立笞刑,以代替原來的杖刑。

凡所犯重於五十笞者,則入於杖刑。

唐代杖刑同隋。唐律規定,杖皆削去節目;決杖者,背、腿、臀分受。宋沿襲了唐製,亦分五等,並將杖刑作為一種附加刑。遼、金、元也均有關於杖刑的規定。明、清杖刑依唐、宋製,至清末,杖刑終於被廢除。

徒即徒刑,並強製服勞役。這種刑罰的曆史很悠久。商代就有牢獄“國”,周代除死刑外,其他處肉刑的罪犯都須服勞役,為當時奴隸製五刑的附加刑。秦、漢根據勞役的性質、徒刑期限和有無附加刑,將徒刑分為若幹等級。魏晉以“髡”、“耐”(為徒刑犯人剃發、剃須)作為徒刑的製度,並以此作為徒刑名稱。北魏徒刑按勞役年限分為不同等級,因此又稱年刑。

北齊時由於有附加刑“耐”,也稱“耐罪”。當時除“耐”外,還附加鞭、笞,有的還須帶刑具“鉗”。北周開始正式稱“徒刑”,並附加鞭、笞,允許以金贖罪。隋唐徒刑作為封建製五刑之一,亦分五等,刑期為1~3年,每等之間相差半年,且不附加笞、杖,準許以銅贖刑。五代基本襲用了唐製,但恢複了加杖製,實際上是一罪兩刑。宋代實行折杖製度,即折減笞杖數目,並且規定杖後不再服勞役。遼代有終身刑,還加杖,並“黥麵”。金代徒刑與唐、宋同,唯將五等改為七等。元代徒刑又分為五等,並附杖刑。明、清徒刑大致相同,即分為五等加杖,準許以錢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