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5章 刑法律令(2)(2 / 2)

三、刑罰懲戒

五刑

五刑是五種刑罰的統稱,可分為奴隸製五刑和封建製五刑。

奴隸製五刑是指墨、劓、刖、宮、大辟。封建製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隸製五刑在漢文帝之前通行,封建製五刑在隋唐之後通行。

枷項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將犯人枷項後綁在衙門之前或鬧市之中示眾,既是一種對犯人的羞辱,又是一種殘酷的刑罰。

枷作為刑具,早在商、周之際就已經開始使用了。它是一種用木頭製作的固定俘虜脖項的刑具,二人一枷是為了避免他們逃跑。後來對枷逐漸改進並普遍采用,式樣也趨於統一。南朝蕭子良《淨住子》雲:“壁如牢獄重,囚具嬰眾苦,抱長枷,牢大械,帶金鉗,負鐵鎖。”可見,這時的枷已成為監獄中管理囚犯的一種常用器械了。

車裂

車裂,也就是所謂的五馬分屍,古代酷刑的一種。原為車裂屍體,即將被殺之人的頭和四肢分別拴在五輛車上,以五馬駕車,同時向不同方向分馳,撕裂肢體。亦有車裂活人者。其實二者沒有本質的不同,隻不過五馬分屍沒有車,而車裂是把馬加上車而已。笞刑

笞刑,始於東漢文帝,是古代“五刑”之一,即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將其作為減刑後的刑罰。漢景帝時期的《棰律》具體規定了刑具規格。

受刑部位,同時在實刑時中途不得換人,徹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長度厚度。這個是古代刑製的一項重要改革。

淩遲

淩遲也稱陵遲,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陵遲的原意是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於死刑名稱,就是形容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淩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代,此後,金、元、明將其規定為法定刑,是極其殘忍的一種死刑。

這種刑法主要用於處罰那些十惡中的一些犯罪,如謀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時期,如果打罵父母或公婆、兒子殺父親、妻子殺丈夫,這類觸犯倫理道德的重罪,也要處淩遲刑。

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反抗,對於不按時交納賦稅的也要處以淩遲刑,這在明太祖時期尤為明顯。

淩遲刑的處刑方式極其殘忍,一般記述是說將人身上的肉一塊塊割下來。而曆代行刑方法也不盡相同,一般是切八刀,先切頭麵,然後是手足。

再是胸腹,最後梟首。但實際上比八刀要多得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幾類。實際執行時,還有更多的,其中最多的是明朝作惡多端的太監劉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緒年間,淩遲刑被廢除。

墨是指在罪犯麵部、耳後、頸項、手臂等身體上的部位刺刻後塗以墨的刑罰,是最輕的刑罰。戰國時秦稱之為黥刑,曾經被廣泛適用,並與其他刑罰相結合。漢文帝廢肉刑時,黥刑被廢。魏晉南北朝時期間或使用,到梁武帝天監十四年(公元515年)再度被廢。五代後晉恢複黥刑,改稱刺字,並與流刑結合使用,稱為刺配,一直沿用至清。刺字的對象、部位、形狀各代多有不同。清末法製改革,刺字廢。

劓是指割掉鼻子的刑罰。重於墨刑,輕於剕刑。起源於夏朝,周代曾經廣泛適用。戰國及秦時一般與其他刑罰結合使用。漢初亦沿用劓刑。漢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時,劓刑仍然間或使用。隋以後不見於刑典,隻有金國早期對於犯重罪的贖刑者(贖免),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和一般平民相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