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法
版權,也就是著作權,表示在法律上承認著作者有權支配著作,或者有權從著作中獲得利益。
15世紀中期,法國人古登堡在歐洲運用活字印刷之後,為保護出版者的利益,就出現了有關保護出版者的法律。當時的所謂著作權,是國王以繳納特權費為條件授予商人的一種壟斷的印刷權,作者本人得不到任何好處。
1710年4月14日,英國議會通過了安娜女王法令,確立作者是版權法的主體,並規定作者擁有21年的重印獨占權。這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它對世界各國的版權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1790年,美國以安娜法令為模式,製定了聯邦著作權法。1793年,法國通過了著作權立法。後來,該法成為大陸法係國家著作權立法的典範。現在,全世界已有150多個國家和地區製定了版權法,建立了版權製度。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指的是調整因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產業革命,使社會生產力水平大大提高,但是也使大氣汙染和水汙染問題日益凸顯。20世紀後,化學和石油工業的發展對環境的汙染更為嚴重。一些國家紛紛采取立法措施,以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一般先是地區性立法,後逐漸發展成全國性立法,其內容最初隻限於工業汙染,後來發展為全麵的環境保護立法。隨著全球性的環境汙染和破壞的發生,國際環境法應運而生。
二、司法製度
八議
八議,指中國封建社會對於八種權貴人物在審判上給予照顧的製度,實質上是給予這八種人以優越於平民百姓的特權。八議,具體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親”指一定範圍內的皇帝的親屬;“故”指皇帝的某些故友舊交;“賢”指朝廷認為有崇高威望的賢人君子;“能”指有傑出才能,外可禦侮、內可治國的能臣;“功”指為國家立過汗馬功勞的人;“貴”指具有較高職位的官吏;“勤”指有大勤勞的人;“賓”指前朝的後代。這八種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把他們的犯罪情況和特殊身份上奏朝廷,由有關中央官員集體審議,提出意見,報請皇帝閱批。除犯十惡重罪以外,其他罪行一律減一等論罪。
八議製度起源於周代的八辟之法。八辟即議親之辟、議故之辟、議能之辟、議賢之辟、議功之辟、議貴之辟、議勤之辟、議賓之辟。秦孝公時任用商鞅變法,在刑律上沒有規定對特殊人給予特殊照顧的八議製度。漢襲秦製,也沒有八議製度,但也發生過對高級官吏犯罪給予特殊照顧的事例。在律典內明文規定八議,從魏開始,晉、宋以下直至明、清各代都有此項製度,但規定又不盡相同。大體說來,隋較唐寬,宋抄襲唐,明清則轉趨於嚴。
檢舉箱
“檢舉箱”古代就有,據《資治通鑒》記載,我國曆史上的女皇帝武則天曾令工匠鑄銅為“匭”,這是一個很特別的箱子,四麵開品分類,東麵的叫“延恩”,專供投詩詞文章,是為自薦求仕的人開的。南麵的叫“招諫”,專為上書評議朝政得失的人開設。西麵的叫“伸冤”,專為有冤屈的人開設。北麵的叫“通玄”,專為形容自然災變及提供軍情的人開設。後來,“匭”逐漸發展,最終演變成今天的“檢舉箱”、“意見箱”。
陪審製度
陪審製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或非職業審判員為官或陪審員參加審判刑事、民事案件的製度。這一製度起源於古希臘與羅馬時期。當時,雅典每年由執政官用抽簽方法從30歲以上的公民中選出6000名陪審官,組成陪審法院。每個案件由500名陪審官共同審理。羅馬由最高裁判官從元老院的貴族、騎士和奴隸主中挑選300至450人組成陪審法院,稱為常設刑事法院,每件案子由抽簽決定的30至40名陪審官審理。
雅典和羅馬的陪審製度隻適用於奴隸主和自由民,奴隸不受法律保護。隨著雅典民主製的衰落和羅馬共和製被帝製所取代,陪審製度逐漸消亡。
我國清代以前沒有陪審製度。國民黨統治時期曾頒布關於政治案件的陪審法規。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都頒布過有關陪審製度的法規。陪審員由工會、農會、婦女會、青年會等群眾團體選出,有的案件還臨時邀請群眾代表陪審。陪審員與審判員在法律上權利同等。
審判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