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4章 刑法律令(1)(2 / 3)

《拿破侖法典》又稱為《法國民法典》,它是資產階級國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產物,於1804年公布施行。曆經多次修訂,至今仍在法國施行。它最初定名為《法國民法典》,1807年改稱為《拿破侖法典》,1816年又改稱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稱為《拿破侖法典》,但從1870年以後,一直沿用《法國民法典》的名稱。

十二銅表法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在約前450年製定的法律,據說刻在12塊銅牌(也有說是著色的木牌)上,因此得名。

公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被迫承認人民大會製定法典的決議,設置法典編纂委員10人,並派人赴希臘考察法製,至公元前451年製定法律十表,次年又補充二表。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係由青銅鑄成,故習慣上稱之為《十二銅表法》。這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盧人人侵羅馬,在戰火中銅表全部被毀,原文散佚,現在隻能從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見梗概。

十二銅表法的內容分別為:傳喚、審判、求償、家父權、繼承及監護、所有權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補充、後五表之補充等十二篇。十二銅表法頒布之後,成為共和時期羅馬法律的主要淵源。該法典對於貴族的權力作了一些必要的限製。

憲法

“憲法”一詞來源於拉丁文,是組織、建立的意思。古代羅馬帝國用它表示皇帝的各種建製和皇帝所頒布的“詔令”、“諭旨”之類的文件,以區別幹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英國從中世紀以後,建立了代議製度。人們把這種代議製度的法律稱為“憲法”。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是英國最早的憲法性文獻,但這僅僅是憲法性法律,是不成文憲法。1987年美國憲法和1791年法國憲法的頒布,才產生了資產階級成文憲法。

在我國古典籍中,“憲”字與“法”字同義。《尚書》中的“鑒於先王成憲”,這裏的“憲”,泛指典章製度的法令。19世紀80年代,中國近代改良主義思想家鄭觀應提出立憲與實行議院政治的主張。他在《盛世危言》一書中,首次使用“憲法”一詞,要求清廷“立憲法”,“開議院”,實行君主立憲。1898年,戊戌變法時,有的維新派人士也要求清廷製定憲法,實行立憲政治。1908年清政府為了敷衍民意,頒布了《欽定憲法大綱》。從此,“憲法”在我國也就成為特定的法律用語。

民法

最先用“民法”一詞的是古羅馬的市民法。公元6世紀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時,彙總整理編成法典,12世紀時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它是世界上最早的較完備的民法典。仿效羅馬法製訂的1804年《拿破侖法典》是第一部資產階級民法典它是仿效羅馬法製定的。

我國古代法律文獻沒有“民法”一詞,有關錢、債、田、土、戶、婚等法律規範,都收在各個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華民國時期曾製訂“民律”草案,後經修訂於1921年至1930年分編陸續頒布時改稱“民法”,這是中國法律曆史文獻上第一次使用“民法”一詞。

新中國成立後,相關部門便開始民法草擬工作。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大通過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它的頒布,標誌著我國社會主義法製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經濟法

1755年,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裏在《自然法典》中最先提出“經濟法”一詞,該書第四篇以《合乎自然意圖的藍本為名的法律草案》,共12類117條,其中一類稱為“分配法或經濟法”,有12條,主要是規定社會產品的分配製度。1843年,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德薩米在《公有法典》一書中,第三章名為《分配法和經濟法》,主要論述社會產品的平均分配和經濟管理是最理想、最節約的製度。

德薩米和摩萊裏兩人都是從自己設想的公有製度來提出“經濟法”的。

1906年,德國學者萊特在《世界經濟年鑒》上使用了“經濟法”一詞,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法規。

1919年,德國頒布了《煤炭經濟法》。

在法規中使用了“經濟法”這個詞。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頒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經濟法典》,這是世界上第一部經濟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