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規
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是古巴比倫國王漢謨拉比頒布的一部法律,是公認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較係統的法典。法典全文用楔形文字銘刻,除序言和結語外,條文共計282條。包括訴訟手續、損害賠償、租佃關係、債權債務、財產繼承、對奴隸的處罰等。
“漢謨拉比法典”全文刻在一個石碑上。1901年,一支法國考古隊在伊朗的蘇薩,挖出了一根黑色玄武岩的大石柱。這根石柱雖然已經斷成三截,但拚起來還是完整的,石柱兩米半高。它的上方刻著兩個人的浮雕像:一個坐著,右手握著一根短棍;另一個站著,雙手打拱,好象在朝拜。石柱的下部,刻著像箭頭或釘頭那樣的文字。經考證,這正是用楔形文字記錄的法律條文,也是現存最古老的經典——《漢謨拉比法典》。
莫奴法典
《莫奴法典》約形成於前2世紀一2世紀,是印度法製史上第一部比較正規的法律典籍,具有極高的權威性。它較全麵地論述了吠陀的精義,規定了以種姓製為核心的基本內容。
《莫奴法典》對印度法製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後來又傳播到東南亞及遠東地區。
大憲章
12世末13世紀初,英國正是封建專製的諾曼王朝統治時期。當時英王約翰因幹涉教會選舉,侵占附庸土地,幹預領主法庭,濫征苛捐雜稅以及連年對外征戰失利,引起原來支持王室的既得利益階層的強烈不滿。
1215年,約翰在封建領主、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的聯合壓力下,簽署了一個法律性文件。這就是《大憲章》。
《大憲章》全文共63條,主要是規定封建階級內部權力再分配的文件,內容包括:承認教會自由不受侵犯;保障領主和騎士的采邑繼承權,不再征收額外繼承稅或其他貢金、代役稅;歸還原侵占的領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據;尊重領主法庭的管轄權,國王和官吏不任意受理訴訟,不任意逮捕、監禁自由民;承認倫敦和其他城市原有的自由和風俗習慣;統一國內度量衡,保障商賈自由。同時,還規定由領主推舉25人負責監督憲章的實施。
《大憲章》對農奴的權利隻字未提,事實上是封建階級的憲章,而且不久即被約翰王撕毀,失去效力。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資產階級對憲章內容做了新的解釋,作為要求公民權利,商業自由和法治的法律依據,因而英國學者又稱之為“自由大憲章”。
英美法係
英美法係,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於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製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製度。又稱普通法係、英國法係和判例法係,它是西方國家中與大陸法係並列的一種曆史悠久具有較大影響的法係。
公元11世紀以前,英國各地施行的是盎格魯——撒克遜的習慣法。
1066年諾曼底公爵威廉征用英國,建立以主權為中心的府建土地製度,逐步形成王權專製國家,在曆史上第一次設立權威極大的禦前會議,以其判例作為普通法適用於全國,並由國王派出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宣傳和施行這些法律。這些法律就被稱為判例法。
從17世紀起,隨著英國的對外擴張,英國法也傳播和移植到殖民地附屬國。這些國家在獨立後大都根據英國法的原則和體係,按照其各自的特點和習慣,建立了自己的法律製度。這些法律製度在西方法學家的著作中被稱為英美法係,與大陸法係相區別。屬於英美法係的國家包括英國、美國、大部分英聯邦國家以及一些原屬英國殖民地或附屬國的亞洲、非洲、大洋洲和加勒比海地區的國家。許多國家對英美法係都作了或多或少的改動。改動最大的是美國。
拿破侖法典
1792年9月,統治法國上千年的君主製被廢除,路易十六被送上斷頭台。1799年拿破侖亂中奪權,發動“霧月政變”,成立執政府。
10個月後,拿破侖下令成立由四名委員組成的“民法起草委員會”,規定委員必須在11月內完成民法起草。起草委員會終於按期完成了民法草案,經大理院和上訴院研究修改後,提交參政院討論修改。參政院圍繞民法草案,先後召開了102次討論會,拿破侖親任主席並親自參加公議多達97次。法典最後經立法院一致通過。於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被拿破侖任命為民法起草委員的四人是大理院長特龍謝(Tronchet)、羅馬法專家馬爾維爾(Malleville)、政府司法行政長官普雷阿梅納(BigotdePréameneu)及海軍法院推事波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