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2章 政治軍事(9)(2 / 2)

元首

“元首”一詞來源於拉丁文,是首席元老和國家第一公民的意思。然而,在不同的曆史時期,這一稱謂卻又有著不同的內容。

羅馬共和帝國,元首是指元老名單中的第一名,既首席元老。隻有在執政官征詢意見時,元首有權首先發言。元首一般都是由監察官根據財產、聲望等,從元老院的成員中挑選出來的。

公元前28年,屋大維當選為執政官。他以執政官的身份對元老院進行了“清洗”。清洗後的元老院增加了大批擁護和追隨屋大維的新貴,從此屋大維將元老院變成他的馴服工具。

名義上屋大維宣布恢複共和製,實際上他已竊取了羅馬共和國的一切重要官職,他是終身執政官、終身保民官、大祭司長及首席法官。接著,元老院又授予他“奧古斯都”(意思是“神聖的”和“至尊的”)及“元首”的稱號。從此,元首和執政官合二為一,屋大維雖表麵上保留了共和國的形式,但是他集行政、軍事、宗教和司法大權於一身,成了事實上的專製君主,羅馬共和國名存實亡。因此,後世的曆史學家就把這種屋大維式的個人獨裁統治,稱為“奧古斯都的元首政治”,簡稱為“元首製”。

首相

首相為“首席宰相”的縮寫,是君主製國家中政府首腦的中文通稱。

在君主立憲製下,首相多為國會多數黨的黨魁或多數派的首領。

在君主獨裁製度下,首相通常由君主任命,是替君主執行命令的內閣最高官員。

在議會製中,例如英國的西敏寺製度,首相是政府的首腦,是國家權力的實際掌握者,而國家元首(國王或總統)隻有儀式上的職能。在一些君主立憲的國家中,首相甚至可實行憲法上授予君主的權力,而無需經國會批準。首相除了是政府首腦,也有其他職能,例如,英國的首相兼任“第一財政大臣”,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英國首相丘吉爾兼任國防大臣。

某些非君主製國家政府首腦也沿用“首相”這個名稱。

總統

總統是共和製國家(即共和國)的最高行政元首名稱。一般由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各國總統任期不一。

總統製源於美國。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美國總統是美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行使行政權,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項工作;一切行政機構都向總統負責,受總統領導和監督;總統負責處理對外關係,有權與外國簽訂行政協定;經參議院同意,有權任命駐外使節,與外國締結條約。

在實行內閣製的國家,總統隻是國家元首,而並不直接領導內閣,德國是實行內閣製的典型國家。德國《基本法》規定聯邦總統為虛位元首,總統不是聯邦政府的成員,不擁有實際行政權力。總統的職責主要是:簽署並公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通過的由聯邦總理和有關部長副署的法律法令;根據聯邦議院的決定任免總理,根據總理的提名任免聯邦各部部長;主持國家禮儀性活動等。

法老

法老是古埃及君主的尊稱。“法老”一詞的本意是大房屋,在古王國時代(約前2686—前2181)僅指王宮,並不涉及國王本身。新王國第十八王朝圖特摩斯三世起,開始用於國王自身,並逐漸演變成對國王的一種尊稱。第二十二王朝(公元前945一前730)以後,成為國王的正式頭銜。習慣上把古埃及的國王通稱為法老。法老作為奴隸製專製君主,集全國的軍政、司法、宗教大權於一身,其意誌就是至高無上的法律,是古埃及的最高統治者。法老自稱是太陽之子,是神在地上的代理人和化身,令臣民將其當作神一樣來崇拜。

大使

大使是指一國派往他國和國際組織辦理外交事務的正式代表,可以分為三個不同的層次:大使是最高一級的,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權大使”之銜,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公使次之,代辦又次之。19世紀末以前,隻有大國間才能互派大使,現在絕大多數國家均可互派大使.

大使的主要職責是:同駐在國政府保持政治聯係,促進兩國正常關係的發展,研究駐在國的情況和內外政策,保護本國國家權益。大使享有代表本國和進行外交活動的權利,享有外交豁免權等特權,同時,也有尊重駐在國法律、秩序、風俗習慣和承擔不幹涉該國內政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