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古出土胡人形象身份的判定
對於考古出土的人物形象資料,學者判定其描述主體為“胡人”,總是有一定的判斷標準,盡管大多數研究並沒有明確係統地表述這種標準。
一般來講,我們直觀地判斷一個人的族屬,主要依據其體質特征,如膚色、發色、麵部特征、高矮等,及文化特征,如語言、服飾、發式、宗教信仰等。對於考古資料而言,判斷其是否為胡人形象,亦可依據這兩方麵的具體情況,但由於考古資料的局限性,上述標準並不能夠在實踐中全部應用。體質上的麵部特征以及反映文化特征的服飾、發式是最為常用的標準。
根據體質特征判斷族屬,一般情況下,實際是根據體質人類學的直觀觀察方法來劃分人種。由於傳統華夏民族屬於蒙古大人種東亞人種,因而具備其他人種特征——我們這裏主要指歐羅巴大人種——的一些體質特征的人物形象資料,在原則上可以被斷定為“胡人”(有關體質人類學及其分支人種學的具體情況,參考朱泓主編《體質人類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曆史文獻表達漢胡差異,多著眼於此,如《漢書》:“自宛以西至安息國,雖頗異言,然大同,自相曉知也。其人皆深目,多須髯。”又如《博物誌》:“西方少陰,日月所入,其土窈冥,其人高鼻,深目多毛。”其中“深目,多須髯”,“高鼻,深目多毛”等都是典型歐羅巴大人種的體質特征。但在考古研究實踐中,具體情況遠為複雜。
首先,由於考古出土的人物形象資料在很多情況下並非依據完全寫實的原則來製造或描繪,很多具體的細節不會完整表達,如膚色、發色等(當然不排除在有的情況下是由於埋藏條件的限製使得我們得不到完整的信息),而是通過突出某些特征的方式來表達其模擬主題係胡人。一般情況下,麵部特征,主要包括臉型、五官、須髯等,是我們經常應用的標準。具體來講,歐羅巴大人種的臉型較狹長,鼻根很高,鼻型狹窄,嘴唇較薄,眼眶略顯凹陷,顴骨不突出,胡須和體毛很發達。
其次,考古出土的胡俑,能否在種族的基礎上進而具體地判斷其族屬、國別,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就此進行過實踐,但僅是根據胡俑的體質人類學特征來大致判定其來源國家,結論比較寬泛(李剛:《漢晉胡俑發微》,《東南文化》1991年3-4期。)。這樣的研究雖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其中顯然有一個“度”的把握問題。總體而言,由於考古材料的局限性,我們認為,將考古材料與具體族屬、國別對應的做法,一定應持審慎的態度。主要原因在於這些材料本身可能僅反映一種製作傳統,或是一種籠統的印象,並不一定真有現實的參照。
最後,《晉書?王恂傳》明確地說“匈奴胡人”,這和我們前麵對“胡人”的定義是一致的,但是目前學術界對匈奴的種族問題尚無法達成一致。過去王國維先生認為匈奴人深目多髯,與西域胡同種(王國維:《西胡續考》,收入其《觀堂集林》(上),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其後學者多從其說。但馬長壽先生認為,匈奴屬於蒙古人種(馬長壽:《北狄與匈奴》,頁43-46,北京:三聯書店,1962年。)。近來考古工作者應用體質人類學的方法做了不少工作(潘其風、韓康信:《內蒙古桃紅巴拉古墓和青海大通匈奴墓人骨的研究》,《考古》1984年4期;潘其風:《毛慶溝墓葬人骨的研究》,收入田廣金、郭素新編著《鄂爾多斯式青銅器》,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朱泓:《人種學上的匈奴、鮮卑與契丹》,《北方文物》1994年2期。),但由於種種原因,匈奴人的人種問題迄今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林幹:《關於匈奴、東胡、突厥三大族係人種的探索》,《內蒙古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1997年5期。)。因此,完全根據體質特征來判斷考古資料是否“胡人”,無法得到全麵的信息。
鑒於體質特征在判定考古出土資料胡人身份實踐中的上述情況,我們認為,最可靠的標準還是在於資料本身所透露的文化特征上的信息。這主要包括衣式、發式的情況和是否頭戴尖頂帽。
衣式的情況較為複雜。據研究,秦漢北方民族服裝款式的基本特點是:上衣皆為對襟(或左衽)式的窄袖緊身短衣,衣領、襟、擺均鑲有邊;下衣為束口長褲,腳穿長筒或無筒之靴(趙斌:《秦漢中國北方遊牧民族服裝形製及特點初探》,《人文雜誌》2001年2期。)。其中,緊身短衣和長褲的裝束,可以作為明確的標準,如雲南晉寧石寨山貯貝器上的人物形象,有3人穿窄長衣褲,袖長過手,褲長至足背(雲南省博物館:《雲南晉寧石寨山古墓群發掘報告》,北京:文物出版社,1959年。),馮漢驥、汪寧生、張增祺等先生雖具體意見有所不同,但都認為他們係異族形象(見下文);又如1982年綿陽石塘鄉出土搖錢樹上的兩個人物形象,穿緊身衣和長褲,年代為東漢晚期(何誌國、朱俊輝等:《綿陽市出土搖錢樹述考》,《四川文物》1999年2期。)。另外,衣式還牽涉一個引人注目的問題,即“左右衽”問題,對此邢義田先生有詳細研究,就孔子“微管仲,吾其披發左衽矣”的論述推演華夏民族文獻記載中對於胡漢分別的一個重要標準——左右衽問題——的記述傳統,並且指出,實際的情況遠為複雜(邢義田:《古代中國及歐亞文獻、圖像與考古資料中的“胡人”外貌》,台灣大學藝術史研究所《美術史研究集刊》第九期,2000年9月。)。我們分析,這種複雜,可以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左衽”並非是所有胡人的衣式,二是在某些情況下製作工匠並未具體描述或刻畫衣式的情況,三是有些漢地的胡人也可能采用右衽的衣式。所以在考古實踐中,單單依據衣式來判斷其為胡人形象,是不夠充分的。發式,即是否采用椎髻、辮發、披發、髡頭或光頭等在華夏民族中不見的發式(戰國秦漢時期北方遊牧民族發式的問題,前輩學者多有研究,有關情況可參考趙斌《秦漢時期北方遊牧民族發式述論》,《黑龍江民族叢刊》2000年4期。),情況也大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