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壯族哲學思想與性別平等(3)(3 / 3)

二是婦女必須進行“忙裏忙外”的角色扮演。黃劍在《石窟一征》中說到:壯族“鄉間男子多逸,婦女則井田、耕織、樵采、畜牧、灌溉、縫紉,無所不為。”這既表明壯族女性素有能吃苦耐勞的傳統,也表明壯族社會賦予婦女較多的角色負擔。對此,作為壯族的“百科全書”的《布洛陀經詩》,是通過或明示或暗喻進行了表達和肯定的。比如,《解母女冤經》敘述到:“一娘生九女:一女布不織,一女水不挑,一女紗不紡,一女機不搖,一女地不覓,一女田不種,一女榆木腦,一女愚終生;隻有第三女,聰明又伶俐,還有第四女,真正成人才,能織七路巾,會織八路帶,善織十路布,縫衣美自身。”可見,除了種田種地外,從事紡紗織布等也是壯族社會對婦女的性別角色期待,如果不會做、不願做就會產生角色距離,而男子就沒有受到這樣苛刻的角色要求。作為壯族的“道德經”,《傳揚歌》在“為妻”中也對婦女提出“忙裏忙外”的角色要求:“當家賢主婦,種地是好手。縫補她手巧,老少不用愁。清晨她早起,睡眠她在後。”另外,《傳揚歌》還對一些婦女作出了如下的道德評判:“婦人心眼壞,丈夫不想活。為妻不懂禮,老虎加懶豬。”還說:“妻不通情理,專毀丈夫名。鬧得房頂飛,好比鬼進門。”顯然,在“男子多逸”的背景下,這樣的道德要求很難說是公平的。

三是男女“內外有別”的權利分配製度。從稻作農業生產方式的本質以及從追求和諧有序的文化傳統來說,壯族社會是能夠給女性提供較大的活動空間的。但是,隨著生產模式的日趨多樣、父權製的逐漸鞏固,尤其是隨著中原封建宗法思想的不斷滲透,壯族地區在秦漢時期就開始出現“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初步分離,從而給婦女的向外發展增添了障礙。壯族婦女曆來勤勞能幹,他們在兩種生產中都有著巨大的貢獻,但“內外有別”也體現在男婚女嫁上。經詩《解母女冤經》有雲:“寧得一抓米,不願留一女;有女兒須嫁,男兒家中放。”而那個外嫁的女子近十年未回娘家看過爹媽,直到落魄時才回來爭財產,於是遭到爹娘的責罵:“女兒莫言狠,你若是男兒,任挑大籠雞;你若是男兒,可接銅柄刀;你若是男兒,能種好田地,能繼承家產,能用鍋連灶,管父母地盤;你若是男兒,不遠嫁他鄉,你是女兒身,才挨嫁出去。”顯然,男子外嫁女兒留家、財產由女兒繼承,這種情況隻能是一種遙遠的回憶;與此相反,女兒外嫁男兒居家、財產由男兒繼承,這在父權製社會裏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任何背離這一倫理道德的行為都不可避免地受到“衛道士”的詛咒。

四是婦女必須做“守節烈女”的道德要求。應該說,貞潔和烈女等封建觀念不是壯族社會“原生”的東西,甚至可以列入梁庭望教授所說的“與壯人傳統有所乖違”[22]。然而,這些外來的道德觀念一旦與壯族的“父權”勢力相結合,反而顯示出較大的生命力和影響力。比如,《傳揚歌》對不貞者進行了嚴厲的譴責:“為妻不知羞,貞節送他人。賣身給漢客,遊蕩廢光陰。天黑下床去,偷漢摸出門。”而道光時的黎申產在《詹氏節烈歌·李星海刺史屬賦》寫道:“籲嗟乎,忠臣烈女事無殊,不二君兮不二夫。”他在《查氏一門節烈歌》的開頭也寫道:“殺身成仁稱誌士,古來幾見奇男子?女子能成誌士仁,同心難得如查氏。”在《王烈婦行·有序》中寫到:“婦人不二斬,烈女不二夫。”據黃慶印先生考證,為烈女樹碑立傳之事,在壯族文人中是不少的。[23]不過,一些壯族男子自己卻是不那麼“貞潔”的,因為他們時常有納妾、嫖娼等現象,所以徐鬆石在《粵江流域人民史》中指出:“壯人有多妻俗”。可見,這種道德要求對一些壯族男子是不適用的。

(第三節)壯族的知識論與性別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