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良心(2 / 3)

摘自(英國)斯特恩《特利斯脫蘭·香代》Ⅱ,17

由於我始終是按照我自己的方法去做,所以我這些規律並不是從高深的哲學中引申出來的,而是在我的內心深處發現的,因為大自然已經用不可磨滅的字跡把它們寫在那裏了。我想做什麼,我隻問我自己:所有一切我覺得是好的,那就一定是好的;所有一切我覺得是壞的,那就一定是壞的,良心是最善於替我們決疑解惑的;所以,除了是為了同良心刁難,我們是用不著那種詭譎的論辯的。

摘自(法國)盧梭《愛彌兒》Ⅳ

在我們的靈魂深處生來就有一種正義和道德的原則;盡管我們有自己的準則,但我們在判斷我們和他人的行為是好或是壞的時候,都要以這個原則為依據,所以我把這個原則稱為良心。

摘自(法國)盧梭《愛彌兒》Ⅳ

約翰遜同情心並不是與生俱來的。孩子們很殘忍,野蠻人也很殘忍。同情心是需要理性的培養。我們看到某一種生物受難時也許會覺得很難過,然而並不一定對他有同情的心理,因為我們並沒有想去救他。當我趕去赴朋友餐會的途中,發現時間已經太遲了,我便吩咐車夫跑快一點,當我看到他揚起鞭子抽打馬匹時,我也許會因為使這些動物增加了痛苦而感到不安,可是我不願意停下來。不,先生,我還是希望繼續抽打下去,好讓車快點往前駛去。

摘自(英國)鮑斯威爾《約翰遜傳》(1763年7月20日)

良心不是通過學習獲得的,為了獲得它這不是一種任務;相反地,對於每一個有道德的人來說,在他的內心中原先就有良心。

因此有良心這就等於說有一種盡義務的責任。因為良心是實踐理性,在任何情況下,它出現於人的麵前,作為開釋和譴責的責任。因此良心不涉及客體,而隻同主體有關。……這樣當人們說:“這個人沒有良心”,這是說他沒有注意良心的命令。因為如果他,真的沒有良心,那他就不能因按照義務而做了每一件事情為自己大增麵子,也不能因違背義務而受到責備,因此他也就不能想到有一種良心的責任感。

摘自(德國)康德《倫理學的形而上學的基本原理》Ⅻ

人們可以用高尚的論調談論義務,而且這種談話是激勵人心、開拓胸襟的,但是如果談不出什麼規定來,結果必致令人生厭。

精神要求特殊性,而且它對它擁有權利。與此相反,良心是自己同自己相處的這種最深奧的內部孤獨,在其中,一切外在的東西和限製都消失了。它徹頭徹尾地隱遁在自身之中。人作為良心,已不再受特殊性的目的的束縛,所以這是更高的觀點,是首次達到這種意識、這種在自身中深入的近代世界的觀點。在過去,意識是較感性的時代,有一種外在的和當下的東西,無論是宗教或法都好,擺在麵前。但是良心知道它本身就是思維,知道我的這種思維是唯一對我有約束力的東西。

當我們談到良心的時候,由於它是抽象的內心的東西這種形式,很容易被設想為已經是自在自為的真實的東西了。但是作為真實的東西,良心是希求自在自為的善和義務這種自我規定。這裏,我們僅僅談到抽象的善而已,良心還不具有這種客觀內容,它隻是無限的自我確信。

摘自(德國)黑格爾《法哲學》附釋136—137

如果上帝是不存在的,那麼在人們的良心上就不能有任何東西,因為對於個人與上帝之間的相互關係來說,良心就是神性關係。這就是為什麼在一個人的良心上,即使說有很小的東西也是十分奇怪的事的原因,因為人們能直接地感受到上帝的重大分量。

摘自(丹麥)克爾愷郭爾《愛的作品》Ⅰ,3B

有些作者主張在人類和低於人類的動物之間的一切差異中,道德觀念,即良心是最重要的;我完全同意這一判斷。正如麥金托什所指出的,道德觀念“理所應該地淩駕於其他任何人類行為的準則之上”;它的高深意義可以總結在簡短而重要的“應盡義務”這個詞中。它是人類所有屬性中最高尚的一種屬性,引導他毫不遲疑地冒著自己生命的危險去保護同夥的生命;或者,經過適當的深思熟慮之後,僅僅由於對權力和義務的深刻感覺,而被迫在某種偉大事業中犧牲自己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