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英國)達爾文《人類的由來》Ⅰ,4
有道德的生物能夠反省其過去的行為和動機——能夠讚同這個、反對那個;人之所以值得稱為人者,即在於人類和低於人類的動物之間的這種最大區別。但是,我也曾試圖闡明,道德觀念起源於:第一,社會本能的持續和恒久存在;第二,人類懂得同群諸人的稱讚和非難;第三,人類心理官能的高度活動以及對過去的印象鮮明。而且人類同低於人類的動物的區別即在於後麵這幾點。
由於這種精神狀態,人類不可避免地要瞻前顧後,並把過去的印象加以比較。因此,當某種暫時的欲望和激情抑製了其社會本能之後,一個人就要反省對這種過去衝動而現已減少的印象,並把這等印象同恒久存在的社會本能加以比較。於是他感到不滿,這是所有不滿的本能留給他的,所以他決定將來不再有這樣行為——這就叫作良知。任何一種本能如果永久地強於另一種本能,而且持續較長,這種本能就會引起我們用語言來表達的“應該遵從它”的那種感情。一隻向導狗如果能夠反省其過去行為,它大概會對自己說,我應該(恰如我們說給它的那樣)示明那隻山兔的所在,而不應屈從於一時的誘惑去獵撲它。
摘自(英國)達爾文《人類的由來》Ⅲ,21
人們之做出惡劣的行動,不是因為他們的欲望強,而是因為他們的良心弱。而欲望強與良心弱這二者之間也沒有自然的聯係。
自然的聯係是另一種樣子。說某一個人比另一個人欲望和情感較為強烈和較為多樣,意思隻是說他具有較多的人性原料,因而就或許有能力做較多的禍害,但也確實有能力做較多的好事。所謂強烈的衝動不過是精力的另一名稱。精力當然可以被導向壞的用途,但是一個富有精力的人性也永比一個無精神無感覺的人性可以做出較多的好事。凡是最富有自然情感的人也永遠是可以培養出最強烈的有教養的情感的人。使得個人衝動生動有力的是一種強度的感受力,而這也正是最熱烈的嗜愛美德和最嚴肅的自我節製所由產生的源泉。隻有通過對於這些東西的培育,社會才算既盡其義務又保其利益;而不是因為不知怎樣製作英雄就連製作英雄的材料也拋棄掉。一個人,其欲望和衝動是他自己的——這些是他自己的本性經過他自己的教養加以發展和校改的表現——就稱為具有一個性格。一個人,其欲望和衝動不是他自己的,就沒有性格,正如一架蒸汽機之沒有性格一樣。一個人的衝動如果除了是自己的之外還加上是強烈的,並且又在一個強烈的意誌管製之下,那麼他就算有一個富有精力的性格。凡認為對欲望和衝動的個人性格不應加以鼓勵使之展開的人,必認為社會不需要強有力的人性,必認為社會中若含有不少富有性格的人並不見得好,必認為精力方麵的一般的高度水平也是無足取的。
摘自(英國)密爾《論自由》Ⅲ
無論我們的義務標準是什麼,義務的內部製裁力隻是同一種東西——我們自己內心的一種情感,一種伴隨違犯義務而引起的相當強烈的痛苦;這種痛苦,在德性經過正當修養的人,遇著比較嚴重的場合,就會強度增高,使他覺得違反是萬不可能而自然避縮不做。這種情感,假如是無偏私的,與純粹的義務觀念相連而不隻牽連特種義務或任何附屬的情境,那麼,它就是良心的精髓。但是實際上良心是個複雜現象,在良心內,簡單的事實通常是全部給旁枝的聯想包蓋住的——這些聯想起源於同情、愛悅;尤其是起源於恐懼;起源於一切種類的宗教感情;起源於我們對兒時和過去生活全部的追憶;起源於自尊心和希求別人尊重我們的欲望;甚至有時還起源於自卑心理。我覺得良心的這種極端複雜化就是道德義務的觀念所具有的那種神秘性的來源。
摘自(英國)密爾《功利主義》Ⅲ
我認為壞的良心就如同一個人在他不斷體驗到的重大變動的強製之下,患了重病一樣,——這種變動使他最終發現自己是被束縛在社會和治安的範圍之內。
摘自(德國)尼采《道德的世係》Ⅱ,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