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道德自由(2)(3 / 3)

摘自(法國)盧梭《愛彌爾》Ⅴ

隻有我們(在為自己立下準則時所立刻)直接意識到的道德法則是首先出現於我們之前的,而且因為理性既然把它呈現為不受任何感性條件壓製甚至完全獨立於它們之外的一個動機,所以它就一直領到自由概念上了。

摘自(德國)康德《實踐理性批判》Ⅰ,Ⅰ,1

所謂自由和自由意識(這裏就是以排除萬難的決心遵從道德法則的一種能力)乃是不受好惡所支配之謂——至少就這些好惡是我們欲望的決定動機而言(縱然不是誘惑它的動機),而且就我在遵從我的道德準則時意識到這種自由而言,它還是那種必然與它結合、不依靠於任何特殊感覺而經久不變的“知足”的唯一來源,而且隻有這種滿足才能夠稱為理智的滿足。

摘自(德國)康德《實踐理性批判》Ⅰ,Ⅱ,2

“物質”的實體是在它的自身之外;“精神”卻是依靠自身的存在,這就是“自由”。因為我如果是依附他物而生存的,那我就同非我的外物相連,並且不能離開這個外物而獨立生存。相反地,假如我是依靠自己而存在的,那我就是自由的。“精神”的這種依靠自己的存在,就是自我意識——意識到自己的存在。意識中有兩件事必須分別清楚:第一,我知道;第二,我知道什麼。在自我意識裏,這兩者混合為一;因為“精神”知道它自己。它是自己的本性的判斷,同時它又是一種自己回到自己,自己實現自己,自己造成自己,在本身潛伏的東西的一種活動。依靠這個抽象的定義,世界曆史可以說是“精神”在繼續作出它潛伏在自己本身“精神”的表現。好象一粒萌芽中已經含有樹木的全部性質和果實的滋味色相,所以“精神”在最初跡象中已經含有“曆史”的全體。

摘自(德國)黑格爾《曆史哲學》緒論,3

無論何人,隻須完成了訓練,認識了真理,便都能增加抵抗不道德危險的力量,盡管他的道德標準在某方麵與一般人不同。

摘自(奧地利)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論》ⅩⅩⅦ

自我和伊底(即人格的模糊而不易把握的部分)的關係可比擬為騎馬者與其所騎之馬。馬供給運動的能力,騎馬者則操有規定目的地及指揮所騎之馬運動到目的地的權威。但就自我和伊底的關係而言,常見有和理想略為差異的情況,騎者導引其馬,反須依據馬所欲去的方向。

自我以壓抑及抵抗,乃和伊底的一部分脫離關係。但是壓抑的障礙物不擴大而止於伊底;於是被壓抑的材料乃沉潛於伊底的部分之內。

摘自(奧地利)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論新教程》ⅩⅩⅪ

似乎,道德上的惡對於產生道德上的善是絕對必要的。人類如果隻能看見善,就很可以說是受驅使於盲目的必然性。在這場合,善的追求,不能表示有德的性向了。或者說,無限的智慧,不要有外部行為表示,已經可以正確地預知人類將選擇善或選擇惡。這個議論,如用以反對試驗(trial)的狀態,是很可稱讚的;但不能用來反對下述那個假設,即在這世間,精神是在形成的狀態中。根據這點主張,曾看見道德上的惡,並對此曾感到失望與嫌厭的人,和那種隻見善而不曾見惡的人,本質上就是不同的。他們雖同是粘土塊,但受了相異的印象;因此,他們的形象亦必定是不相同的;即令二者有同樣好的德的形式,我們仍必須承認,其一曾經曆進一步的過程,故其實質堅固而耐久,其他卻容易受損害,而為任何偶然的衝動所毀壞。對於德,要有熱烈的讚賞,似乎必須要有惡的要素存在;假如沒有道德上的惡惹起厭惡印象,形式與實質將不能有同樣的美,品格亦將不能有同樣的完全。

摘自(英國)馬爾薩斯《人口原理》ⅩⅨ

如果我們所說的道德規律……是要求每個人,在任何時候都使自身同可能的新的發展相一致的命令,那麼遵守規律就是一個有道德自由的人。

摘自(美國)杜威《倫理學》第二部分,Ⅹ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