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道德自由(2)(2 / 3)

摘自(荷蘭)斯賓諾莎《倫理學》Ⅳ,序言

容易看出,那隻受情感或意見支配的人,與為理性指導的人,其區別何在。前者的行為,不論他願意與否,完全不知道他所作的是什麼,而後者的行為,不是受他人的支配,而是基於自己的意誌,而且僅作他所認識到在他的生活中最為重要之事,亦即僅追求他所最願望的對象。因此我稱前者為奴隸,稱後者為自由人。

摘自(荷蘭)斯賓諾莎《倫理學》Ⅳ,命題六十六

如果由於超出自然常規而可能發生某些缺陷,以致有人並未達到可被認為能夠了解法律,從而能遵循它的規則而生活的那種理性的程度,他就決不能成為一個自由人,也決不能讓他依照他自己的意誌行事(因為他不知道他自己的意誌應有限製,並不具有作為它的正當指導的悟性),在他自己的悟性不能擔負此項責任時,仍須繼續受他人的監護和管理。

摘自(英國)洛克《政府論》下篇,Ⅵ,60

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於這種狀態之外,使受製於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任何人放棄其自然自由並受製於公民社會的種種限製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協議聯合組成為一個共同體,以謀他們彼此間的舒適、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穩地享受他們的財產並且有更大的保障來防止共同體以外任何人的侵犯。無論人數多少都可以這樣做,因為它並不損及其餘的人的自由,後者仍然像以前一樣保有自然狀態中的自由。

摘自(英國)洛克《政府論》下篇,Ⅷ,95

一個上了刑具的人,並不能把痛苦的觀念擺脫開,也不能借思維別的東西來開心。同樣,騷動的感情有時也可以擾動了我們的思想,就如一切旋風能席卷我們的身體似的,因此,我們在這裏就不能自由思維我們所願意思想的其他事物。不過人心如果恢複其能力,並且按照自己的選擇,來停頓或繼續,來開始或止息,外而身體的、內而思想的任何運動,則我們又以為他是一個自由的主體。

摘自(英國)洛克《人類理解論》第二卷,ⅩⅪ,12

如果沒有自由,則理解完全無效,如果沒有理解,則自由(如果有的話)全無意義。一個人如果看到了某種事物能為善於他或為惡於他,並且看到了,某種事物能使他享福,或能使他受禍,可是同時如果他又不能向那種東西進一步,或退一步,那麼他雖然能看,又有什麼好處呢?一個人如果隻有在黑暗中行走的自由,則他雖有自由,可是他同被風力所吹的一個忽上忽下的水泡,又有什麼區別呢?隻要你被盲目的衝動所支配,則不論那種力量是由外發或由內發,都無關係。因此,自由的首要功用就在於能阻止盲目的倉促動作。自由的主要用途就在於張目靜立,四麵察看,並且按照事體的重要性來考究我們所要做的事情的結果。至於要問,懶散、怠忽、熱心、情感、風尚、惡習等怎樣能在一些情節下促成這些錯誤的判斷,則我在此且不加以考究。在下邊,我想還應當再敘述另一種虛妄的判斷,因為它雖然很有影響,可是(或者)少為人所注意的。

摘自(英國)洛克《人類理解論》第二卷,ⅩⅪ,69

當一個人失去對主要情緒的控製時,——或者,換句話說,當他的拿手好戲變得任性時,——就離開了冷靜的理性和盡可能的審慎。

摘自(英國)斯特恩《特利斯脫蘭·香代》Ⅱ,5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因為僅隻有嗜欲的衝動便是處於奴隸狀態,而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摘自(法國)盧梭《社會契約論》Ⅰ,8

要想在法律的保護之下尋求自由,那是徒勞的。法律!哪裏有法律?哪裏的法律是受到尊重的?你到處都看到,大家正是借法律的名義追逐個人的利益和欲念。然而,自然的和秩序的永恒的法則是存在著的。對睿智的人來說,它們就是成文的法律;它們通過良心和理智而深深地刻畫在人們的心裏;要想自由,就必須服從這些法則;隻有做壞事的人才會變成奴隸,因為他在做壞事的時候,總是違背了他自己的心的。不管在什麼形式的政府之下,都是沒有自由的,自由是存在於自由的人的心裏的,他走到哪裏就把自由帶到哪裏。一個壞人不管走到哪裏都是受到束縛的。即使在日內瓦,壞人也是奴隸;而自由的人,即使在巴黎也能享受他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