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德國)康德《倫理學的形而上學的基本原理》緒論
行為的道德價值不在於所期望於這個行為的結果,也不在於要從這種結果得到原動力的任何種行為的原則。因為一切這些結果——例如一己環境的舒服,乃至別人幸福的增進——都可以由別的原因產生,所以用不著有理性者的意誌才可以得這個結果;而這種意誌正是唯一的可求得至高的絕對的好處的所在。所以,第一等的好處,即我們所謂道德的至善,隻是規律這個概念(當然隻有有理性者才會有這個概念),假如是這個概念(不是所期望的結果)決定我們的意誌的話。這種好處,依照這個概念行事的人早已具有,我們用不著等到結果才有它。
摘自(德國)康德《倫理學的形而上學的基本原理》Ⅰ
隻有一個絕對命令式,就是:照你能夠立誌要它成為普遍規律的那個格律去行動。
摘自(德國)康德《倫理學的形而上學的基本原理》Ⅱ
在那個被“自由”所建立並被實踐理性提出來讓人敬重的道德國度中,我們誠然是立法員,但是同時又是其中的臣民,而非統治者,因而我們如果忽視了我們(作為被造物)的低微等級,而妄自尊大地排斥了神聖法則的權威,那在精神上就已經背叛了那個法則,縱然我們實現了它的條文。
摘自(德國)康德《實踐理性批判》Ⅰ,Ⅰ,2
現在自然的結論就是:在目的國度中,人(連同每一種有理性的存在者)就是目的本身,那就是說,沒有人(甚至於神)可以把他單單用作手段,他自己總永遠是一個目的;因而那以我們自己為化身的人的本質對我們自身來說一定是神聖的:——所以得出這個結論乃是因為人是道德法則的主體,而這個法則本身就是神聖的,而且任何一種東西,一般地說來,也隻有因為這個法則,並隻有契合於這個法則,才能稱為神聖的。因為這個道德法則就建立在他的意誌的自律上,這個意誌,作為自由意誌,同時就能依照他的普遍法則必然符合於他自己原當服從的那種東西。
摘自(德國)康德《實踐理性批判》Ⅰ,Ⅱ,2
有兩種東西,人們愈是經常、愈是反複地加以思考,就愈是能感受到它們給人心所灌注的時時翻新、有加無已的讚歎和敬畏:頭上的星空和內心的道德法則。
摘自(德國)康德《實踐理性批判》Ⅱ,結論
設想一個人正在對道德感有著適合的心情的時候,如果在美麗的自然環境中,他安閑地、歡暢地欣賞他的生存的時候,他內心感覺到一種需要,即為著他的生存而感謝某人。或者在另一個時候,雖然有著同樣的心情,但他覺得自己是在職責的緊張中,而隻能通過自願的犧牲才能完成而且去完成這些職責;那時,他心中就感覺到一種需要,即在完成其職責時是遵循了某種命令而且服從了一位上主。或者這個人輕率地逸出了職責的正軌,雖然是不致於要對人負責的;可是嚴厲自責的話語卻要落到他的內在聽覺上來,而他就要好像聽見他所對之辯解的一位審判者的聲音。總而言之,他所需要的乃是一種道德的理智;因為他是為著一個目的而生存的,而這個目的是要求有一位存在者,是本著這個目的而形成了他這個人和這個世界的。在這些感覺的後邊想要矯揉造作地探求動機出來,是徒勞無功的;因為這些動機都是直接和最純淨的道德感聯係在一起的:感恩,服從和慚愧(那就是在應得的懲罰麵前屈服)都是對職責的心情之特別的形式。這不過是心靈在這裏趨向於讓它的道德感得到擴大而自行想象到不在世上的一個對象,以便在可能時,也在這樣的一個對象麵前證明他忠於職責的態度。所以這樣做至少是可能的,而且這樣做是在我們的思想的道德習慣中有其基礎的,那就是形成一種表象,描寫著對於一位存在者的存在的一種純粹的道德需要,借以讓我們的道德性得到加強,或者甚至(至少在我們的表象方麵)得到範圍的擴張,就是對它的行使得到一個新的對象,也就是說,承認世界以外有一個道德的立法者是可能的,而且這樣做時是沒有顧慮到理論的證明,更沒有顧慮到私利,而隻根據純然道德的理由,這種理由當然隻是主觀的,可是不受外來的影響的,隻是按照純由自身立法的純粹實踐理性的單純推薦的。這樣的一種心情可能是少見的、或者也不是持久的,而是曇花一現沒有持續的效果的,或者它是可能消逝而心靈並沒有加以反思到在這樣一種映現出來的對象上麵去,而又沒有費力去把它帶到明了的概念底下去。可是這種心情的根源是明白的。那就是我們本性的原有道德性格,作為一條主觀原理在我們觀察世界當中,沒有通過自然原因而得來的目的性,就不讓我們得到滿足的,而是引導我們把一個基礎上的、按照道德法律而管理自然的最高原因輸入世界裏麵去的。除上述之外,還有事實,就是我們覺得道德律促使我們為著一個一般性的最高目的而努力,然而我們覺得我們自己以及一切是不能達到它的。再則,隻要我們是追求這個目的,我們才能判定我們是和一個有理性的世界原因的最後目的相符合的(如果是有這樣一個世界原因的話)。這樣,如果沒有更好的理由來承認這個原因(因為我們可以承認它而並不自相矛盾),我們還有從實踐理性得來的一種純粹道德的根據,使得我們不致認為把這種努力看作在它的效果上是十分無聊的,因而讓它鬆弛下去這種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