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道德戒律(2)(1 / 3)

神法是罪孽和職責的尺度——第一種神法是就上帝給人類行動所建立的那些法律而言。這種法律有時是為自然的光亮所發布的,有時是為默示的呼聲所發布的。我想人人都不會野蠻不文明,竟然否認,上帝已經給了人們一種規則來約束他們的行動。“他”確乎有權力這樣行事;我們都是他所造的。他有慈悲和智慧來指導我們的行動向著最好的方向進行,他有權力以來世永久而無限的賞罰,強製其規則的實行;因為任何人也不能使我們逃出他的手掌以外。這就是試驗道德邪正的唯一真正的試金石,而且人們所以能判斷他們的行動在道德上是大善還是大惡,也就是因為他們能把自己的行動同這個法律相比。那就是說,他們要看看,那些行動是罪惡還是職責,是能使他們從全能者手中得到幸福,還是得到苦難。

摘自(英國)洛克《人類理解論》第二卷,ⅩⅩⅢ,8

人心本其自然的趨向,在一見了某些品格、心向和行為後,就會立刻感覺到稱讚或譴責的情趣;而且這些情趣在人心組織中構成了重要的成份,此外再沒有別的更重要的成份。能得到我們稱讚的那些品格,多半是能促進人類社會的和平同安全的;能引起我們譴責的那些品格,多半是有損公益,擾亂治安的。因此,我們就可以合理地假設各種道德的情趣是直接或間接由反省這些相反的利益生起的。

摘自(英國)休謨《人類理解研究》Ⅷ,80

我以為實際確有“完全先天規定(與經驗的動機即幸福無關)何者應該是何者不應該是的純粹的道德律”;這種道德律以絕對的態度命令我們(不是以其他經驗的目的為前提而純為假設的),所以在一切方麵是必然的。我之作此假設完全是正當的,我不僅能訴諸最博學多聞的道德研究家來證明,而且也能訴諸一切人的道德判斷(在其努力使其思維清晰的此種法則之限度內)。

摘自(德國)康德《純粹理性批判》先驗方法論

我稱世界為一個道德的世界,是就其能完全符合倫理的規律——即借助於理性的存在之自由它能依據道德的必然規律而應當存在。但是這個世界必然被思維為一個理智的世界,這是由於在這裏除去一切條件(種種目的)乃至道德所遭遇之一切特殊困難(人類本性之弱點或缺陷)。所以,在此程度內,此種世界乃是一純粹的理念——雖然它同時也是一實踐的理念——此種理念能具有(且應該具有)影響感性世界之能力,使感性世界與此理念相一致。因此,道德世界的理念具有客觀實在性,但同理智的直觀對象無關——因為我們不能思維任何此種對象——而同感性世界的對象有關——此種感性世界乃視為純粹理性在其實踐的使用中之對象,即在“每一理性的存在者之自由意誌,在道德規律之下,與其自身反一切人之自由,完全係統的統一”之限度內,視為理性的存在者在感性世界中神秘團體。

摘自(德國)康德《純粹理性批判》先驗方法論

除非我們有充分理由說一切有理性者的意誌都是自由的,否則我們據任何理由說人的意誌是自由的,都是不充分的。隻因為我是有理性者,道德才是適用於我們的規律。

所以道德一定是適用於一切有理性者的。但是隻有自由者才會有道德,因此我們必須證明一切有理性者的意誌都是自由的。要用某些所謂對於人性的經驗證明這個自由是不夠的(這樣證明是完全不可能的,因為這隻能用超驗的方式證明);我們一定要證明一切有意誌的有理性者的活動是自由的。

摘自(德國)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基礎》Ⅲ

道德律及其原理,不僅在主要方麵與其他種種包含任何經驗的事物的實用知識有區別,並且整個道德哲學全是靠著它的純粹的部分。道德哲學,應用於人類的時候,絲毫沒有從有關人類本身的知識(人類學)那裏借來什麼東西,它是把人看做一個有理性者而頒給他超乎經驗的規律的。無疑,必須有由經驗磨煉的判斷,才能夠看清在什麼事例上可以適用這些規律,才能夠使這些規律達到人類的意誌而對行為有效果。這是因為人受許多愛好的操縱——這些愛好那麼多,所以人雖是能夠構成對於實踐的純粹理性的觀念,但是,他要使這種觀念具體地在他生活內生效力,就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