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道德戒律(1)(3 / 3)

摘自(法國)加爾文《基督教原理》Ⅱ,2

如果某法對所有臣民一無例外地都具有約束力,而且又沒有用明文或其他方式在人們可以看到的地方加以公布,那就是自然法。因為人們不根據旁人的言詞,而是每一個人根據自己的理性認為是法律的任何東西,必然是符合於所有的人的理性的東西,這一點除開自然法以外,沒有任何法律可以具備。這樣說來,自然法便無須作任何公布或宣布,因為它們包含在全世界都承認的這樣一句話中:“已所不欲,勿施於人”。

摘自(英國)霍布斯《利維坦》Ⅱ,26

最初成為法律的那一部分《聖經》是十誡,這是寫在兩塊石板上、由上帝親自交給摩西、再由摩西向百姓宣布的。在那時期以前,上帝並沒有寫下任何法律;因為他還沒有選定任何人民成為特屬他的國,於是除自然法以外也就沒有賜給人任何法律。所謂自然法,就是寫在每一個人心中的自然理性的誡條。

摘自(英國)霍布斯《利維坦》Ⅲ,42

絕對遵循德性而行,不是別的,隻是依照我們固有本性的法則而行。但唯有當我們能理解時,我們才能主動。所以遵循德性而行不是別的,即是以理性為指導而行動、生活、保持自己的存在,而且這樣做是建立在尋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礎上的。

摘自(荷蘭)斯賓諾莎《倫理學》Ⅱ,命題二十四

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因為既然人們都是全能和無限智慧的創世主的創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來到這個世界,從事於他的事物,他們就是他的財產,是他的創造物,他要他們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人的心願;我們既賦有同樣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會內共享一切,就不能設想我們之間有任何從屬關係,可使我們有權彼此毀滅,好像我們生來是為了彼此利用的,如同低等動物生來是供我們利用一樣。正因為每一個人必須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變他的地位,所以基於同樣理由,當他保存自身不成問題時,他就應該盡其所能保存其餘的人類。除非為了懲罰一個罪犯,不應該奪去或損害另一個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於保存另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體或物品的事物。

摘自(英國)洛克《政府論》(下篇)Ⅱ,6

人們並不普遍地共許:“凡存在者存在”,“一種東西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不過更壞的是,因為人們雖然應用普遍的同意作為論證來證明天賦的原則,可是在我看來,這個論證似乎還是可以解證出,根本就沒有所謂天賦的原則,因為人類並沒有公共承認的原則。我現在可從思辨的部分著手,並且可以援引人們所用的那兩條崇高的解證原則來加以討論。一條原則是說:“凡存在者存在,”另一條原則是說:“一件事物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這兩條原則在一切原則中,我想,算是最有權利配稱為天賦原則的,而且它們都被人確認為是普遍承認了的公理,因此,任何人隻要稍加懷疑,確乎要被人認為是奇怪的。不過我敢冒昧地說,這些命題不但不曾得到普遍的同意,而且人類大部分根本就不知道這回事。

摘自(英國)洛克《人類理解論》第一卷,Ⅱ,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