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章法中的第一原則是社會原則。第二原則並不服從個人的支配,因為它是理智與合理的自律活動,從不為感官和意欲所左右,無論是感官的活動還是意欲的活動,都是動物性的活動,它不容許自己被其他活動所支配。理智的活動是通過運用所有其他活動而自然形成的,這是很有道理的。合理章法的第三個原則是擺脫錯誤和欺騙。讓緊緊抓住上述事情的那個支配原則直接向前發展吧,這個原則有它自己特有的本質。
摘自(古羅馬)馬爾庫·奧勒留《沉思集》Ⅶ,55
人自然傾向的那些事物是被理性自然地理解為存在著的善,因而自然地被理解為追求的對象。反之,則被理解為惡和回避的對象。因此,自然法戒律的條理依據於人們自然傾向的那個條理。
摘自(意大利)阿奎那《神學大全》Ⅰ—Ⅱ,94,2
在人的身上有一種按照他的理性本能地向善的傾向,而這種傾向是人所特有的。所以人天然地希望知道有關上帝的事實並希望過社會的生活。在這方麵,自然法是與這種傾向有關的一切行動。例如,一個人應當避免愚昧,他不應當得罪他必須與其進行交往的人們,以及與上述傾向有關的一切事物。
摘自(意大利)阿奎那《神學大全》Ⅰ—Ⅱ,94,2
可以從兩個方麵來說明事物是與自然法有關的。首先,因為自然就具有一種傾向。例如,一個人不應當傷害他人。其次,因為自然並不誘導人們去做相反的事情。所以我們可以說,對人來說赤身裸體是符合自然法的,因為自然並沒有給人衣著,所以人就得自己縫製衣服。在這個意義上,“共同占有一切物品並享有同等的自由權”這句話,可以說是屬於自然法的。這是因為,私有權和占有奴隸權的區分都不是自然所帶來的,而是人類理性為了人類生活的利益設想出來的。因此,自然法在這方麵是不被改變的,隻是有所增益。
摘自(意大利)阿奎那《神學大全》Ⅰ—Ⅱ,94,5
至於……共同的原則和自然法,就其一般特性而言,是無法從人的心目中抹去的。但是,在特殊行動的情況下,就理性不能把共同的原則應用於特殊的實際目的而言,由於性欲和其他一些激情所致,人們就把共同的原則和自然法拋到腦後去了。……至於說到另外一點,就是說第二個戒律,那麼自然法是可以從人類的心目中抹去的,這或者是由於惡的信念,正如在思辨的情況下必然會出現錯誤一樣;或者是由於錯誤的習慣和腐敗的習俗,諸如在有的人中間存在著盜竊行為,甚至有反常的惡習。
摘自(意大利)阿奎那;《神學大全》Ⅰ—Ⅱ,94,6
人類的善性依靠永恒的法要比依靠人類的理性多得多。當人類的理性失敗的時候,我們就不得不求助於不朽的理性。
摘自(意大利)阿奎那《神學大全》Ⅰ—Ⅱ,19,4
自然規律在道德領域中是一個實用上的第一原則,它揚善禁惡。實證規律是把周圍事情當作說明的一種判決,並同建立在可靠基礎上的自然規律相一致。自然規律的根據是上帝,因為它創造了光明;而實證規律的根據卻是市民中的權威。
摘自(美國)馬丁·路德《桌邊談話》3911
按照哲學家們的意見,在靈魂中存在有我在前麵指出的理智、感性、意誌和情欲這些功能(這些名詞現在是更加通行了)。他們斷定,理智被賦予理性;倘若理智堅持它自己的長處,並執行它的天生的權力,理智就是對善和快樂的生活的最好指導;而靈魂中被稱為感性,並由感性引向錯誤的低劣的情感有以下一種性質,即它是可以被理性的鞭笞所馴服和逐漸地征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