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道德種類(2)(2 / 3)

摘自汪少倫《倫理學體係》(1944年)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第184—185頁。

就消費來講,國家平均分配:於各個人或家庭的東西,各個人或家庭雖可自由使用,但對於超過本身或本家庭實際需要的東西,應當歸還民族,或分送不足實際需要之個人或家庭。切不可任意濫費。任意濫費一分民族生存資料,不但等於任意濫費分祖先或同胞的血汗,亦且等於任意滅掉一分同胞或子孫的生存機會。濫費祖先所遺留下的血汗,或滅低子孫生存機會,均為違反道德。所以超過本身或一家人實際需要的享受或濫費為一種極大的罪惡;這是關於分配與消費的道德規律。

摘自汪少倫《倫理學體係》(1944年)商務印書館1917年版第185頁。

(第三節)家庭道德

凡為人子之禮,冬溫而夏清,昏定而晨省。《禮記·曲禮》《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233頁。

子曰:“立愛自親始,教民睦也。立教自長始,教民順也。教以慈睦,而民貴有親。教以敬長,而民貴用命。孝以事親,順以聽命,錯諸天下,無所不行。”《禮記·祭義》《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594頁。。

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親;其次弗辱;其下能養。”《禮記·祭義》《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598頁。

蓋孝為百行之首。《大清世宗憲(雍正)皇帝實錄》卷七雍正元年癸卯五月亥條。

故父母之勞,恩莫大焉,身由其生也,體由其育也,勤勞顧後,子乃熟也;無父母則無由生,無為育則不能成熟;少喪父母,則饑寒困苦,終身賤辱;普天之下,計恩論德,豈有比哉!夫禮與律、皆尚往來,借人一錢者必當償之,受人一飯者必蘭報之;借錢不償,則法有刑,受飯不報,則俗有議。漢高祖入關之約法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言其報也;諺雲,“殺人填命,欠債還錢”,言其報少佛法無量劫世所負皆當報之,蓋普人世之義,皆以為報也;報者公理之至矣,無以易之者也。受恩之重大莫過於父母,故酬報之重大當責之於人子矣。詩曰:“欲報之德,昊天罔極”,孔子之重孝,以為報而已矣;若不孝者,其律可依欠債不還,科而罪之。康有為《大同書》古籍出版社1956年版第175頁。

父子之義務子對於父之義務;則孝是也;父對於子之義務,則慈是也。然其所以成孝成慈者,固非一端矣。父子之倫,為家族之本。

摘自謝蒙《倫理學精義》中華書局1914年版第91—92頁。

兄弟之義務兄對弟之道曰友,弟對兄之道曰悌。友以致其愛也;悌以致其敬也。

摘自謝蒙《倫理學精義》中華書局1914年版第97頁。

欲生之者眾、食之者寡,則必使一家之人,鹹勤厥職。於此有數義焉。第一,則不可使子弟起倚賴父兄之心也。方子弟幼少之時,必與以相當之教育,隨其性之所近,各畀一業,使專習之,期於長成之後,能自謀生,而無借於父兄之助……君子愛人以德,細人之愛人也以姑息,不督子弟以各圖自立,而使生仰給於人之心,是乃與於不慈之甚者也。仰給其父兄已為不義,若至不能仰給於父兄而不得不仰給於他人,則更為無恥,非仁人之所忍也。

……

第二,則為父兄者,亦不可有倚賴子弟之心也。諺雲:“養兒待老,積穀防饑。”此家人婦子之私情,似亦人情之所宜有。夫衰老之父母,不克自養,不得不有待於子婦之承歡,斯固然矣。餘之為此言也,非欲為為子弟者免去其養親之責,不過欲為為親者籌其自養之方麵已。……吾人於少壯有為之時,當勤儉貯蓄為衰老時自養之預備,縱使老而無子,或有子而不肖,亦可以辛勤儲積之資,送老來之日月。吾人之自為計,固當如此。且人人如此存心,則於國家亦有益。……吾國人從前國家觀念不甚發達,往往視其子為私行之財產,遂至有上文所舉養兒待老之諺。如此,則生子純以自利,不得為高尚之思想。須知子固為我之子,同時又為國之民,教育吾子,非徒自利,即所以造就國民。此吾人對於國家之義務也……

第三,則兄弟不可互相倚賴也。……吾國入重親親之誼,兄弟之不能自養者,多由其兄弟之能有餘力者資助之;同居共財,往往而有。論其一人之私德,豈不可欽,然自國民生計之全體言之,則實有無窮之弊害。蓋一人生之,數人坐而食之,實大悖生計學之原則。兄弟之良蓋者,以不忍之故,而願養其同氣,其所以自盡者固為得矣。彼兄弟之坐事其成者,怠惰固循,不求自立,以兄弟之資助為當,而不知固人而食之為大可恥。受之者既大損其獨立自助之精神,施之者亦不免養成倚賴根性之失。偏於原亦君子之過也……

第四,則女子亦不可怠於治生之天職也。一家之中,男女分業,男子出外營職因有收入,女子則管理而運用之。男子雖歲入多額之金錢,若女子不善經理,則家計亦難恒足。……吾國近日女子職業學校已有萌芽,女子多有以織襪為生者,裁縫一科逐漸普及,女子多能自製衣服,不須雇人,此皆社會進步之征候也。然普遍人家,多有收入較豐,無需女子服此種工業,惟操持家政之道,不可不亟為講明。現今女子,多有閑坐蚺遊漫不以家政為意者,甚可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