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道德種類(2)(1 / 3)

真正合理的個人主義,沒有不顧社會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會主義,沒有不顧個人自由的。個人是群合的原素,社會是眾異的組織。真實的自由,不是掃除一切的關係,是在種種不同的安排整列中保有寬裕的選擇機會;不是完成的終極境界,是進展的向上行程。真實的秩序,不是壓服一切個性的活動,是包蓄種種不同的機會使其中的各個分子可以自由選擇的安排;不是死的狀態,是活的機體。

我們所要求的自由,是秩序中的自由;我們所顧全的秩序,是自由間的秩序。隻有從秩序中得來的是自由,隻有在自由上建設的是秩序。

摘自李大釗《自由與秩序》(1921年1月15日)《李大釗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下冊第437—438頁

社會家庭都是由個人集成的,所以要想提高社會道德,還要從個人著手。若是每一個人皆能提高他的人格道德,則社會道德也自然能提高。

摘自謝頌羔、餘牧之《倫理的研究》(1927年)華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41頁

一個真能認識愛的道理的人,必定隻有盡力愛人,沒有存心害人的事了。孟子常說:“愛人者,人恒愛之。”所以社會上若是個個人都有愛人的行為,則此社會也沒有不欣欣然如我們理想中的天國一般,永無紛爭擾亂之事了。

摘自謝頌羔、餘牧之《倫理的研究》(1927年)華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158頁

夫私產非絕對的私有,不過遇一時之機緣而取得社會公有之物而已。此取得社會公有之物,法律上雖許可一時據有,依吾人道德之責任,當善用之以發展社會公有之利益。吾人據有私產,雖為吾人之權利,而發展社會利益,遂為吾人之義務也……

摘自陳安仁《人生問題》泰東圖書局1929年版第312頁

一社會之分子,有君子小人之分。君子即是依照一社會所依照之理所規定之基本規律以行動者,其行動是不道德的。小人即不依照此基本規律以行動者,其行動是道德的。若一社會內所有之人,均不依照其社會所依照之理所規定之基本規律以行動,則此社會即不能存在。……如一社會之內,君子道長,小人道消,則此社會之依照其理,可達於最大限度。如此,此社會即安定;此即所謂治。如一社會之內,小人道長,君子道消,則此社會即不能依照其理。如此,則此社會即不安定,或竟不存在;此即所謂亂。

摘自馮友蘭《新理學》(1939年)《馮馬友蘭學術精華錄》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13頁

一社會若欲成為一完全的社會,其中之分子,必皆“兼相愛、交相利”。此可以說是社會之理所規定之規律中之最主要的一規律。實際的社會,沒有完全能達到此標準者,然必多少近乎此標準。若其完全不合乎此標準,則是此社會完全不依照社會之理所規定之一主要規律;若其不完全依照此,則此社會即不成其為社會,即根本不能存在。

摘自馮友蘭《新理學》(1939年)《馮友蘭學術精華錄》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17頁。

一社會之所以能成立,靠其中之分子之互助。於互助時,此分子與別一分子所說之話,必須可靠。此分子所說之話,必須使別一分子信之而無疑。……若在一社會之內,其各分子所說之話,均不可靠,則其社會之不能存在,可以說是“無待蓍龜”。人必有信,不是某種社會之理所規定之規律,而是社會之理所規定之規律。

摘自馮友蘭《新理學》(1939年)《馮友蘭學術精華錄》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26—127頁。

經濟生產與運輸既為民族創造生存與自由的資料,所以凡非對實現民族的生存與自由另有任務,或無勞動能力者,如為民族培植優良分子的教育人員、為民族安內攘外的政治與軍事人員、為民族創造精神自由的學術與藝術人員,以及已老、尚幼或殘廢的分子一—以外,均應努力參加某一方麵生產與運輸的工作。否則不但國家可以取消其生存權利,“即不勞者不許食!”而且社會應加以道德製裁,即視其為變相的老鼠!同時從事他種工作的分子,雖不能直接參加經濟勞動,但應盡量尊重經濟勞動,尤不可賤視經濟勞動。因經濟勞動為創造民族生存資料,而生存不但為民族生活兩大目的之一,而且為其最基本的目的。因此經濟勞動實為一種極重要的勞動,亦為一種極神聖的勞動。其他各種勞動的價值決計不能超出經濟之上。曆來鄙視經濟勞動,實為極錯誤的觀念;過去官吏往往壓迫勞動民眾,尤為違反道德行為。

摘自汪少倫《倫理學體係》(1944年)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第184頁。

就分配來講,不但國家應實行收入平均的原則,每個民族分子功;應嚴守收入平均的道德。因每個人均為民族之一分子,對於民族有相同的義務與相同的權利。雖各個之能力不甚相同,亦為民族所給予:如由遺傳所給予的天才,由教育所給予的知識與技能。各人的能力既為民族所給予,則各人創造的多少盡管不同,但不足為享受不平均之根據。平均享受既為應有的道德,則任何人自不能利用權力或機會,以非分掠取。否則即等於變相的強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