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知識產權化戰略(3 / 3)

三、專利合作條約(PCT)

《專利合作條約》(PCT)是《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公約》之下的一個專利領域的專門性國際條約,歸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轄。該條約組織的總部設在日內瓦。製定這一條約的目的在於方便發明人向外國申請專利,減少各國就同一個專利申請進行的重複勞動。

《專利合作條約》於1970年6月19日由35個國家在華盛頓簽訂,1978年1月24日生效,1978年6月1日起正式處理國際申請。該條約曾於1979年9月28日和1984年2月3日進行修訂。《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於1970年6月19日頒布。

PCT是統一專利申請、檢索、審查及公布的國際程序與標準的多邊條約。中心內容是統一締約國的專利申請手續與審批製度,在專利文獻的檢索及初步審查等方麵進行合作,以使一項發明通過一項國際申請便可同時在申請人選定的幾個或全部成員國獲得批準。各締約國的公民有權提出國際申請,交由受理局處理,由國際檢索單位進行新穎性審查並提出報告。申請案滿18個月後便予以公布,將發明說明書與檢索報告一同出版。凡要求初步審查者,由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受理。審查後將申請案連同審查報告提交申請人指定的國家批準專利。此種專利為國際專利,與各國的國內專利具有相等效力。

中國於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成為專利合作條約(PCT)的成員國,中國專利局成為該條約的受理局、指定局和選定局、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中文成為PCT的正式工作語言之一。

四、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簡稱馬德裏協定,1891年4月14日,關於商標國際注冊的馬德裏協定簽訂,1892年7月15日生效。

該協定生效以來,曾做過幾次修改,1900年12月14日在布魯塞爾,1911年6月20在華盛頓,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1934年6月2日在倫敦,1957年6月15日在尼斯,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現在隻有尼斯和斯德哥爾摩議定書有效,它使人們在多個國家獲得對同一商標的保護。

協定規定:凡成員國的國民或在成員國有住所或營業所的人必須在該國商標主管機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申請注冊。一經批準,由國際局公布,並通知申請人選定的成員國;被選定的成員國在接到通知後,如不同意接受,應在一年內向國際局提出,並說明同樣適用於本國商標的批駁理由。如在一年內未提出批駁,該商標即被認為在該國注冊生效;優先權期限為6個月;保護期限一律為20年,到期可申請延期;如一項商標在原始注冊國一經廢除,則在其他成員國應同時失效;各成員國均依照本國法決定是否對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予以注冊。該公約是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商標注冊部分的補充,故隻有參加該公約的國家,才能參加此協定。

中國於1989年10月4日加入該協定。

五、商標注冊條約

商標注冊條約是與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並行的、進一步簡化商標國際申請手續的國際條約。1973年在維也納工業產權外交會議上簽訂。旨在吸收不願參加馬德裏協定的英、美、日等國。

該條約規定:申請人可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局申請國際注冊,而無須先在本國注冊;被選定的國家的批駁期限為15個月;可用英文或法文申請注冊;按照馬德裏協定規定,在國際注冊後第一個五年內,原始注冊國的注冊撤銷導致國際注冊的撤銷,而該條約中則不存在這種牽連關係。參加該條約的國家必須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六、關於保護文學和

藝術作品若幹問題的條約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召開關於版權和鄰接權若幹問題外交會議。會議通過了關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若幹問題的條約。

條約包括16個條款。條約規定,計算機程序將作為文學作品受到保護,此種保護適用於各種計算機程序,無論其表達方式或表達形式如何。條約還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授權通過銷售或其他所有權轉讓形式向公眾提供其作品原件或複製品的專有權,以及出租、向公眾進行傳播的專有權。

七、保護表演者和唱片製作者權利條約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召開關於版權和鄰接權若幹問題外交會議。會議通過了《保護表演者和唱片製作者權利條約》。

該條約首次對表演者的“精神權利”給予承認。條約規定,表演者的精神權利與表演者的經濟權利是獨立的,即使在表演者的經濟權利轉讓之後,表演者對其現場表演或以唱片錄製的表演仍有權要求指出他本人是表演者,並有權反對任何對其表演進行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