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1994年5月,中國已經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專利合作條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國際公約。
一、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
19世紀,西歐尤其是法國湧現出許多大文學家、大藝術家,他們創作的大量膾灸人口的作品流傳到世界各地,這些國家開始相應地重視版權的國際保護。1878年,由雨果主持在巴黎召開了一次重要的文學大會,建立了一個國際文學藝術協會。1883年該協會將一份經過多次討論的國際公約草案交給瑞士政府。瑞士政府於1886年9月9日在伯爾尼舉行的第三次大會上予以通過,定名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原始簽字國有英、法、德、意等10國,1887年9月5日簽字國互換批準書(隻有利比裏亞沒有批準),公約3個月後生效,這就是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版權公約,所有參加這一公約的國家組成一個聯盟,稱伯爾尼聯盟。《伯爾尼公約》的產生,標誌著國際版權保護體係的初步形成。美國也派代表參加了1886年大會,但因當時美國的出版業遠不如英法等歐洲國家發達,參加公約對美國不利。所以,美國代表便以該條約的許多條款與美國版權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國國會的批準為借口,拒絕在公約上簽字,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參加伯爾尼聯盟。成為第80個成員國。《公約》自生效以來曾進行過8次補充和修訂。截止1994年9月30日,共有109個國家批準或承認這個公約的不同文本,參加了這個聯盟。
《公約》的核心規定:每個締約國都應自動保護在伯爾尼聯盟所屬的其它各國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國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聯盟各國必須保證使屬於其他成員國國民的作者享受該國的法律給予其本國國民的權利。如果作者最初是在一個伯爾尼聯盟成員國內出版,但其作者是非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該成員國對這一作品的保護可以隻限於作者是其國民的國家對這種作品給予保護的程度。
《公約》從結構上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從內容上分實質性條款和組織管理性條款兩部分。正文共38條,其中前21條和附件為實質性條款,正文後17條為組織管理性條款。
《公約》將作者列為第一保護主體,保護其包括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在內的專有權利。《公約》規定了作者享有以下幾種財產權利:翻譯權、複製權、公開表演權、廣播權、公開朗誦權、改編權、延續權。《公約》保護作者不依賴其財產權利而獨立存在的精神權利,就是即使作者把自己某部作品的版權(即財產權利部分)全部轉讓給了出版者或廣播組織,後者也無權將作者的名字從作品上刪去,或者篡改他的作品。對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攝影和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為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作者享有和行使版權權利毋需履行任何手續。
《公約》保護的作品範圍是締約國國民的或在締約國內首次發表的一切文學藝術作品。“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如圖書、講課、演講、講道、戲劇、舞蹈、樂曲、電影作品、圖畫、建築、雕塑、攝影作品等。其次還包括“演繹作品”,即翻譯、改編、樂曲整理以及某一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其他改造,隻要不損害原作的著作權,這種改造就得到與原作同等的保護。
《公約》生效時保護期未滿的作品也給予保護,即有追溯力。
《公約》由聯合國專門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總部設在日內瓦)。聯盟的日常工作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負責。各成員國每年要交納會費。參加《公約》的程序為:加入書必須交總幹事保存。加入《公約》成為聯盟成員國,在世界知識產權總幹事通知其交存加入書之日後3個月生效。
《公約》附件為關於發展中國家的特別條款,它規定,發展中國家出於教育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約》規定的限製範圍內,按照《公約》規定的程序,發放翻譯或複製有版權作品的強製許可證。這是在1971年修訂《公約》時因發展中國家強烈要求而增加的。
1992年7月1日中國決定加入該公約,10月15日成為該公約的第93個成員國。這標誌著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係已全麵進入與世界同步水平。
二、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
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簡稱《錄音製品公約》)於1971年10月29日在日內瓦誕生。該公約的主要目的是保護締約國的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權利人的許可而複製或公開發行其錄音製品,防止非法複製品進口或公開發行。中國於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公約》的決定,其加入書於1993年1月5日遞交給聯合國秘書長。1993年4月30日該《公約》在中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