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出,在農業社會,資產的主要形態是土地;在工業社會,資產的主要形態是工廠;在信息社會,資產的主要形態則是知識。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資產是由專利、商標、版權和商業秘密組成。如果知識沒有產權,那麼它的價值就得不到保證,因此,知識產權化成為知識經濟發展的一個基礎條件,同時也是知識經濟的一個重要發展戰略。
知識資產和以往的資產形態有所不同,它是無形的,存在於人們的頭腦中,易於傳播。另一方麵,它和其它資產形態也有共同點,即可以買賣,可以登記注冊,可以交換和轉讓。
在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資產”這一概念空前地引人注目。無形資產雖然不像土地、建築物、機械等有形資產那樣有著具體的形象,但它卻對企業的經營起著重大作用。它除了經營權、專利權等這些法律上的權利之外,還包括事實上具有金錢價值的權利。
美國網景公司因為開發了可同微軟公司的因特網瀏覽器相媲美的瀏覽器,被認為是唯一能夠同微軟公司在這個領域一決高下的公司,但是,這家公司可以說並沒有什麼有形資產。這家公司的所有資產就是軟件——導航者瀏覽器。不管用戶使用何種計算機以及何種操作係統,這個萬能的“導航者”都能夠讓用戶從因特網上拷貝下文章、聲音、圖表以及錄像。幾乎在一夜之間,“導航者”就成了網絡用戶手中的寵物,全球每10個因特網用戶中就有8個依靠導航者瀏覽器“引路”。世界馳名的耐克公司本身也沒有一家生產工廠,但它卻稱霸於全球運動鞋市場。生產廠家都是以許可證方式生產“耐克”牌的產品。這家公司的所有財產就是“耐克”商標、市場銷售能力和設計開發能力。
隨著知識產業的發展,無形資產的價值越來越高。軟件、圖像、信息、廣播、娛樂等軟件產業都具有極高的附加值。
一般說來,財產有三類: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其中後者即知識產權。知識必須經過注冊登記等法律程序才能有形化,成為資產,否則得不到法律保護。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從事智力創造性活動取得成果後依法享有的權利。通常分為兩部分,即“工業產權”和“版權”(詳見專條)。根據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對下列各項知識財產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誌;製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總之,知識產權涉及人類一切智力創造的成果。
知識資產的價值評估很難,例如,有的商標的價值可能高達百億美元,有的商標可能一錢不值,甚至是負數。知識資產很難用一般成本核算的方式確定,一個有創意的思想、技術、軟件或商標的價值是遠遠超出其勞務製造成本的,知識資產的價值隻能在長期的市場活動中逐漸體現出來。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3種特征:(1)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隻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2)獨占性或專有性,即隻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3)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知識資產有兩重性,一方麵,知識資產隻有擴張和廣泛應用才能產生廣泛的效益,另一方麵,創造知識資產的發明者和投資者需要得到適當的利益回報和保護,否則這方麵的積極性將遭挫傷。這就是說,在知識資產的開放性和內斂性之間,要通過某種社會機製找到一個平衡點,才最有利於人類的進步。
為了保護智力勞動成果,促進發明創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國際上已開始建立保護知識產權製度。1883年在巴黎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6在瑞士伯爾尼簽署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91年在馬德裏簽署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此外還先後簽署了《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1925年)、《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57年)、《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裏斯本協定》(1958年)、《專利合作條約》(1970年)、《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1989年)等等。
為了促進全世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各國和各知識產權組織間的合作,“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作品聯盟”的51個成員國於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共同締約建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該組織於1974年12月成為聯合國16個專門機構之一。
中國的知識產權製度在80年代才開始逐步建立,但發展速度很快。經過10年多的努力,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體係已經基本形成,1983年3月中國實行了商標法,1985年4月實行專利法,1990年9月又頒布了著作權法,並於1991年6月1月起開始實施。中國於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5年參加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0年12月,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成立。1992年1月17日,中美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保護知識產權備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