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4日,杭蕭鋼構正常交易一分鍾後即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施了緊急停牌,其原因是杭蕭鋼構接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中國證監會根據相關規定,認為公司股價存在異常波動,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將進行立案調查。如今,杭蕭一案已經塵埃落定,但是筆者認為有必要對該案進行一個簡單的回顧,從而對我國證券監管的信息披露製度進行反思。

一、案件回顧

2007年1月下旬,陳玉興從杭蕭鋼構安徽子公司總經理王更新處獲悉“杭蕭鋼構簽了個18億元左右的合同”。2月5日左右,陳又在與杭蕭鋼構成都辦事處主任羅曉君等人聚會時,從羅處得知杭蕭鋼構正與中基公司洽談安哥拉項目,金額高達300億元。

隨後,陳將該消息電話告知王向東,讓王在2月12日買入“杭蕭鋼構”股票。12日,王按陳的指令操作“徐慧”(王向東之妻)的資金賬戶,買入“杭蕭鋼構”270多萬股。

據了解,陳玉興是羅高峰的前任,2004年3月進入杭蕭鋼構任證券事務代表兼證券辦副主任,2006年5月離職。2月12日,時任杭蕭鋼構證券事務代表的羅高峰在工作中也獲悉公司與中基公司洽談“安哥拉”項目,涉及金額300億元,並把信息透露給陳玉興。當晚,陳把從羅處得知的消息(包括消息來源)轉告王向東,再次讓王在2月13日買入“杭蕭鋼構”。

2月13日,王向東按陳的指令再次買入“杭蕭鋼構”230多萬股。當日,陳玉興多次與羅高峰聯係,羅把公司已與中基公司草簽協議的情況也透露給陳玉興。當晚,陳玉興和王向東商議,決定次日將賬戶上所剩資金全部買入“杭蕭鋼構”。

2月14日上午,為能買入更多“杭蕭鋼構”股票,王向東操作“徐慧”賬戶,以漲停板價格委托下單,當日盤中全部成交,買入170多萬股。同時,陳玉興再次從羅高峰處獲取了次日公告的內容,並告知王向東。

3月15日,陳玉興從羅高峰處得知證券監管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的有關監管信息後,將情況告訴王向東,並作出次日賣出“杭蕭鋼構”的指令。16日,王向東按指令將“徐慧”資金賬戶中的690多萬股全部賣出,共非法獲利4037萬元。

據中國證監會認定,2007年2月8日為該案內幕信息形成日,2月8日-14日為該內幕交易價格敏感期。

二、價格敏感性信息披露製度及其在我國的運用

(一)價格敏感性信息披露製度及其作用

價格敏感性信息是指將有可能或很可能導致公司證券價格發生實質性波動的信息。價格敏感性信息披露製度以強製性信息披露製度為基礎,它是強製性信息披露製度的補充,以利更有效地實現信息披露,同時,要判定股價敏感資料,必然會涉及判斷,這需要有一個指南來引導市場判斷,因而,價格敏感性信息披露製度通常包括製度基礎與信息披露指南兩部分。

一般來說,價格敏感性信息披露製度有以下作用:

(1)完善信息披露製度的邊界。價格敏感性信息披露製度可以通過股價的實質性波動,一方麵檢驗披露項目的廣度邊界,一些

無法具體描述的項目也可能引起股價波動;另一方麵,檢驗已披露內容的深度,進而通過事後的監管行動來增加信息披露廣度與深度,完善信息披露的製度邊界。

(2)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國外信息披露監管經驗表明,如果信息披露僅僅被看成是上市公司應遵守的業務,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將變得非常困難。應該讓市場充分認識到,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將提高市場效率,降低資本成本,對於投資者與上市公司是一個雙贏的市場策略。

(3)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價格敏感性信息披露製度為交易所一線監管者提供了較為明確的標準。交易所將持續關注公司股票價格,如果發現價格與交易量出現異常變化,而公司已公布的信息不能作合理解釋,交易所將與公司取得聯係,要求公司公告信息。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會立即披露新信息,如果立即披露信息有困難,在信息披露之前公司可以申請停牌。

(二)價格敏感性信息披露製度在我國的運用

我國《證券法》和《上市規則》中均有價格敏感性規則,比如我國《證券法》第67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以說明事件的實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對所謂“重大事件”,該《辦法》列出了21項內容,其中第三項即是:“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滬、深交易所《上市規則》2.2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公開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並將公告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