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信息披露製度中采用了價格敏感性規則,但是交易所沒有製定價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南,類似指南的披露內容少見於相關規定中,使得規定缺少可操作性,這是一個不足之處。如《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係指引》中規定:公司可在定期報告結束後,舉行業績說明會。公司應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可適當回應。
三、杭蕭鋼構案的啟示
1.缺乏價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引
哪些信息屬於股價敏感資料,必然涉及判斷,因此需要有一個指引幫助企業判斷和披露股價敏感信息。目前,實施敏感性披露製度的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我國的香港地區都有相關指引來幫助做好敏感信息的披露工作。盡管我國在相關規定中也涉及信息披露的內容,但是比較分散,而且不夠全麵。由於對規則理解的偏差或者蓄意歪曲規則的正確含義,實踐操作中很容易出現價格敏感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全麵的情況。再看一下杭蕭鋼構,2月12日,公司高層泄漏了股價敏感信息,但是公司並沒有及時披露信息,而是等到股價連拉三個漲停板後,才根據上市交易規定,發布公告。而英國的股價敏感信息披露指南規定:假如股價敏感資料不慎外泄或相信可能已不慎泄露,發行人必須實時發出公告,向整個市場發布有關資料。根據英國的指南,杭蕭鋼構應該在2月12日就公布信息,而不是在兩天以後。從杭蕭鋼構事件看,價格敏感性製度其實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由於沒有具體的價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南,我國的價格敏感性信息披露製度沒有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盡快製定並發布價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南,以幫助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缺乏後續監督措施
價格敏感性信息披露製度為一線監管者提供了明確的判斷標準,如果公司股票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監管人員可以通過強製停牌製度倒逼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在我國,也製定了停牌製度,如出現了股價異常波動,交易所一般要求企業發布公告,至於發布公告是否真實、充分,監管人員不做深究,事後也沒有驗證與處罰機製。
杭蕭鋼構在股價連續上漲3個交易日後發布公告,公告以後即刻複牌,交易所並沒有對公告內容進行驗證,其股價在利好公告下又連漲數日,直到市場質疑聲一片時監管部門才展開調查,但是奇怪的是在調查無果的情況下又允許其複牌。從該事件看,股票上市規則隻是規定公司針對造成停牌的信息進行公開披露之後就複牌,至於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可靠,是否充分等監管者並沒有去驗證、複核,而是被動地等流言充斥整個市場的時候,才去調查,這時候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已經嚴重受到損害。監管者為了停牌而停牌,在公司停牌期間,沒有作為,披露什麼樣的信息企業說了算,監管者要做的事就是披露信息以後複牌,這樣的停牌製度形同虛設。杭蕭鋼構在證監會調查期間連發利好信息,說明停牌製度並沒有給杭蕭鋼構以警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亂,給投資者一種錯覺:杭蕭鋼構的利好消息是真實的。
因此,必須要改革這種停牌製度,讓監管者由被動變為主動,對公司公告內容保留合理懷疑,通過談話、關注等措施,為投資者營造一個說真話的環境,在信息未充分披露之前,公司將一直處於停牌狀態,而不能像杭蕭鋼構那樣,事情尚未調查清楚就複牌,使市場更加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