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和保障。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穩步發展,與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市場基礎性製度建設,尤其是建立健全法律製度體係密不可分。中國證券法律法規體係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一、國家法律

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製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外,在證券法律體係中,證券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證券法》為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8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實施。而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了新的《證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證券法》為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製定。它規定了證券發行、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收購等問題,並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監管機構等作了明確的認定。它的製定和出台是我國證券立法的一個裏程碑。

《公司法》為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3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實施。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新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公司法》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製定。該法對股份公司的設立、合並、分立、增減資、公司治理和組織結構、公司股權轉讓等作出規定,是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活動的主要法律。

《基金法》為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而製定。該法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募集、運作與信息披露、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以及違反該法的法律責任等做出了規定。

二、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製定,法律效力次於國家法律,現行的證券行政法規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等。

其中,《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由國務院於1993年4月22日發布,是我國證券市場上第一個全國性正式成文法規,從而在證券監會的法律上填補了一個空白。

三、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製定,其法律效力次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現行的部門規章有《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境內及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公開發行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辦法》等。

其中,《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於1997年12月10日由國務院證券委發布實施,並於2001年修訂,對證券交易所的設立、職能、組織機構等事項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同時明確了中國證監會對證券交易所的直接管理,進一步理順了證券市場的管理體製。

上述三個層次相互聯係形成整體,每個居於較低層次的法律法規都是對上一個層次法律法規的具體化和必要補充,形成了涵蓋證券發行法律製度、上市公司法律製度、信息披露法律製度、機構投資者法律製度、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製度等部分的證券期貨市場法律製度體係。

另外,國家還頒布了一係列專門規範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以及一係列打擊證券市場違規行為的法規,它們共同為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高效安全運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對於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快速的發展起到了規範與促進作用。

案例十二杭蕭鋼構與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