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管就是指證券監管部門為了消除市場機製失靈而帶來的證券產品和證券服務價格扭曲以及由此引起的資本配置效率下降,確保證券市場的高效、平穩、有序運行,通過法律、行政和經濟的手段,對證券市場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麵所進行的組織、規劃、協調、監督和控製的過程。
證券市場發行監管是指證券監管部門對證券發行的審查、核準和監控。由於證券發行監管是整個證券市場監管的第一道閘門,對證券發行監管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交易市場的發展和穩定,因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證券發行實施嚴格監管。按照審核製度劃分,世界上各國證券發行監管主要分為兩種製度,也就核準製和注冊製。
(一)注冊製
注冊製遵循“公開原則”,是指證券發行者在公開募集和發行證券前,需要向證券監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申請注冊登記,同時依法提供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一切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承擔法律責任。在注冊製下,監管部門隻對申請文件做形式審查,不涉及發行申請者及發行證券的實質條件,不對證券及其發行行為做任何價值判斷,其權力僅限於保證發行人所提供的資料無任何虛假的陳述或事實。如果發行者未違反上述原則,監管部門則應該準予注冊。因而在注冊製下,隻要發行者提供正式、可靠、全麵的資料,一些高風險、低質量的公司證券同樣可以上市,證券監管機關無權幹涉。注冊製的理論依據是“太陽是最好的消毒劑,電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
注冊製的優點在於,該製度降低了審核工作量,申報問價提交後,經過法定期間,申請即可生效,從而免除了繁瑣的授權程序。注冊製一方麵為投資者創造了一個高透明度的市場;另一方麵又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公平競爭的場所,在競爭中實現優勝劣汰和資金的優化配置。但是,注冊製發揮作用是建立在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基礎上的,假定投資者能夠根據所獲得信息進行理性的投資決策。但是許多投資者並不能獲取足夠信息,加上發行人故意誇大證券價值或規避潛在的不利因素,都可使投資者受損。從這一點來看,注冊製比較適合於證券市場發展曆史比較悠久、市場已經進入成熟階段的國家。
(二)核準製
核準製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是指證券發行者不僅必須公開有關所發行證券的真實情況,而且所發行的證券還必須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中規定的若幹實質性條件,證券監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實質條件證券的發行申請。發行證券實行核準製,一般都規定出若幹證券發行的具體條件,包括:(1)發行公司的營業性質和管理人員的資格能力;(2)發行公司的資本結構是否健全;(3)發行的所得是否合理;(4)各種證券的權利是否公平;(5)所有公開的資料是否充分、真實;(6)發行公司的發展前景及事業的成功機會,等等。隻有符合上述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主管機關批準,才可取得證券發行資格。
中國目前對證券發行的監管屬於核準製。《證券法》第22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核準製是證券管理機構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進行嚴格實質審查,剔除了一些低質量、高風險的不良證券,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減少了投資風險性,有助於新興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穩定。但是,它很容易導致投資者產生完全依賴的安全感,而且監管機關的意見未必即完全準確,尤其是它使一些高成長性、高技術和高風險並存的公司上市阻力加大,而這些公司的發展對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綜上所述,核準製比較適合於證券市場曆史不長、經驗不多、投資者素質不高的國家和地區。對這些國家和地區來說,核準製有助於新興證券市場健康、有效、規範地發展。
二、證券交易監管
(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續披露製度
信息披露製度是指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上市交易後按照規定對公司的經營業績、重大變動、重要決定等相關內容進行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保證信息公開的完全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信息持續披露製度是公開原則在證券市場的體現。信息披露製度為投資者提供了充分全麵的信息,有助於其作出準確的投資判斷,同時有助於企業的經營管理,最終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
1.信息持續披露的內容
信息持續披露的內容主要是證券法規和交易所規定所要求的信息持續披露文件中應該包括的內容。對證券公司信息披露方麵的監管要求包括:
我國《證券法》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對信息持續披露規定,信息持續披露文件,包括上市公司的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書等定期報告文件以及臨時報告書和未執行證券交易所及時公開政策而公開的各類報告文件。
(1)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股票或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進行持續信息披露的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定期報告應當符合國家的會計製度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由上市公司授權的董事或經理簽字,並由上市公司蓋章。定期報告包括季度、半年度、年度報告。
(2)臨時報告。發生可能對影響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及時披露臨時報告,說明時間起因、目前狀態及可能產生的影響。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購置財產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公司發生重大虧損;公司股東、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製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製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2.信息披露製度的標準
(1)及時披露。
及時披露是指發行人應不遲延地依法披露有關重要信息,它是對發行人履行披露義務的一項重要要求。根據我國《證券法》65條規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66條規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公司概況;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公司的實際控製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從發行者的角度看,及時披露重要信息,可使公司發生的重大事件和變化及時告知市場,使公司股價及時依據新的信息做出調整,以保證股票市場連續和有序。從投資者的角度看,及時披露可使投資者依據最新信息及時做出理性的投資選擇,避免因信息不靈而遭受損失。從社會監管的角度看,及時披露可縮短信息處於未公開階段的時間,以縮短知道這些未公開信息的內幕人士可能進行內幕交易的時間,減少監管的難度。基於此種考慮,各國證券法均將及時披露,作為對發行人披露義務的首要要求。
(2)有效披露。
有效披露是對信息披露製上的要求。要求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必須正確反映客觀事實,如以前的信息變得不準確了,應予以更正,使之能正確反映事實。其次,要求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須具有重要性。在信息披露製中,重要性問題很關鍵,它關係到披露人義務的範圍。對此各國證券法規各不相同。
(3)充分披露。
充分性是對信息披露量的要求,它要求信息披露當事人依法充分公開所有法定項目的信息,不得有欠缺和遺漏。充分披露包括形式
和內容上的充分。信息披露的形式可分為法定形式和任意形式,無論以何種形式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人均須對所披露信息的準確性負責。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更主要體現在內容的充分性上。各國證券法對各種不同事項規定了披露表格,披露隻能嚴格按表格上所列的條款編製種類報表,不得有任何遺漏和刪減,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證券法》第64條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二)證券交易行為的監管
1.對內幕交易的監管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這種行為的主體是內幕知情人員,行為特征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內幕知情人員自己並未買賣證券,主觀上也未建議他人買賣證券,但卻把自己掌握的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接受內幕信息的人依此作出買賣證券的決斷,這種行為也屬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的危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一是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二是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失公正,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最後,內幕交易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
《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2.對操縱市場的監管
操縱市場是指單位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買賣證券的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獲利或減少損失,行為特征是利用自己在資金、信息和股權上的優勢,製造證券市場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