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證券商申請審批程序及必備文件

各國的法人公司和自然人,若想成為證券商,從事證券經營,首先要對照該國法律及有關證券商資格的規定,符合者即可向該國證券監管機構提出申請。若經審查,監管機構認為符合條件的發給特許證,申請人同時要提供以下資料:(1)推薦信或推薦書,有的國家要求大銀行推薦,有的國家要求大證券商推薦;(2)會計師事務所開具的資信證明和驗資報告;(3)股份製公司要提供公司章程和合資公司;(4)房產證明或租賃房產證明,以上房產應該是可以用於營業的;(5)公司法人、董事、監事、經理人員等主要從業人員履曆等等。

在實行會員製管理的證券交易所,申請人必須辦理入會手續才能成為正式會員證券商,有的國家證券交易所獨立性很強;有一套獨立的審查程序和條件,除了要求提供與證券監管機構相同的文件資料外,還著重在以下方麵進行審查:要求入會的申請人必須有實際經營證券的資曆或者是銀行家;必須有規定的資產限製;外籍人士入會必須提供加入本國國籍年限證明,或長期居住的年限證明。有的國家證券交易所還要求會員出具擔保證明。

(二)對證券商經營業務及資金的監管

為保證證券商履行其職責,各國和地區對證券商的資金均有規定,一般表現在以下幾方麵:(1)規定最低資本額;(2)提存保證金;

(3)自營交易額。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125條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1)證券經紀;(2)證券投資谘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自營;(6)證券資產管理;(7)其他證券業務。第127條進一步規定,證券公司經營本法第125條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三)對證券商行為的自律監管

對證券商的行為監管是指對證券商經營活動及其從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同業公會對規範證券商行為一般都會實行比較嚴格的自律監管。

證券商最容易出現的欺詐舞弊行為有:擾亂證券市場價格;散布虛假信息;故意炒作;內外勾結;與交易所管理人員共同作弊;隱瞞實際收入;利用證券信用進行投機;騙取客戶資金為自己牟利。自律組織製定規章製度從道義上建立起一種證券商彼此監督、彼此製約的機製,以最大限度地防止證券交易中的欺詐行為。

證券商行為約束的基本要求。各國證券商自律組織製定監管章程,對證券商交易行為的約束條款一般以下列原則為基本出發點:使投資者獲得公正和公平對待的原則;充分披露原則;禁止操縱原則;維護市場穩定原則;不得兼職原則;客戶優先原則;不違法收入的原則。

證券商自律組織對證券商違規行為的處罰。證券商違規行為主要指不道德的、有意識破壞正常交易的行為(違法行為由法律製裁或交政府證券監管機構處理)。西方證券業同業公會等自律組織均有較大的自治權,包括對證券商的懲戒權力。

處罰的主要措施有:警告、要求證券商撤換從業人員、罰款直至開除會員席位。對證券商的處罰通常由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委員會一般由會員選出,必要時采取投票的方法對議案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為最終決定。

(四)信息披露製度

對證券公司信息披露方麵的監管要求包括:

信息公開披露製度。該製度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公示和財務信息公開披露。目前,證券公司均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司網站、營業網點投資者園地等渠道進行基本信息公示,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經營性分支機構、業務許可類新產品、高管人員等信息。對公示信息發生變動的,需要進行持續更新。同時,證券公司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司網站等渠道進行財務信息公開披露,內容包括公司上一年度審計報告、經審計會計報表及附注。

信息報送製度。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定期報送公司日常信息和年報信息。日常信息報送包括監管報表及其他日常信息。監管報表主要反映證券公司財務、業務、管控等各項信息。年度報告包括公司概況、財務數據及業務數據摘要、股本(資本)變動及股東情況,董事會、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層報告和財務報表附注等內容。

年報審計監管。證券公司年報審計監管是證券公司非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在證券供公司年報審計工作中,證監會積極發揮中介機構作用,督促證券公司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證據及相關材料,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監管部門及時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五、證券從業人員的監督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是指在證券公司中任職的工作人員,包括了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和業務人員。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工作崗位特殊,能夠更早地知道證券市場的政策和信息,甚至可以知道客戶證券交易的相關資料。因此,為了維護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的交易秩序,也為了維護證券公司的形象和信譽,《證券法》對從事證券業務的工作人員的素質條件做了特殊的規定。

(一)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與注冊製度

我國證券市場規範化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通過職業化教育和專業資格培訓,使證券業的從業人員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規範的職業道德和良好的業務素質。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實行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與注冊製度的主要目的在於:(1)通過資格考試和注冊認證製度,製定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崗位標準、管理內容和獎懲規則,使從業人員明確自己的業務職責、工作要求、評價標準和努力方向,從而使對證券業從業人員的管理走向規範化、國際化和製度化;(2)通過資格考試製度和注冊認證製度,促使從業人員學習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業務水平和綜合能力,從而使我國證券從業人員的總體素質達到較高水平;(3)通過加強從業人員的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目前,資格考試由中國證監會統一組織,資格考試與資格培訓由證監會指定的機構舉辦,按照《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證券業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在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證監會將對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予以注冊登記並向社會公布。

(二)禁止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規定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第34條規定:從業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並上崗工作後,如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或本規定,除按該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外,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下列一項或多項處罰:(1)警告;(2)暫停從業資格6個月到12個月;(3)撤銷資格證書,此後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4)撤銷資格證書並永久性地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並規定,對受到前款第1項處罰的從業人員,證監會將視情況決定是否向社會公告;對受到本條第一款第2項、第3項、第4項處罰的從業人員,證監會將向社會公告。

《證券法》第132條規定: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針對證券公司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券法》規定,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經營機構的董事、監事、經理,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滿5年的,不得擔任證券經營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經理。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滿5年的,不得擔任證券經營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經理。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機構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應聘為證券經營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經營機構中兼任職務;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從業人員,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22條還規定:除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相關規定,不能取得證券從業資格情形外,下列情況之一的,也不能取得證券從業資格證:(1)在申請證券從業資格前一年受過與金融業務有關的行政處罰的;(2)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內的;(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適合從事證券業務的其他情形。

六、對證券投資者的監督

(一)對個人投資者的監督

個人投資者購買證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部門要對不符合規定的購買行為進行解釋和勸阻。目前我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自己買賣證券:相當級別的黨政機關幹部、現役軍人、證券主管機關中管理證券事務的有關人員、證券經營機構從業人員、與發行者有直接行政隸屬關係或者管理關係的工作人員、其他與股票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知情人、無身份證的未成年人。個人投資者從事證券投資必須在符合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不得進行私下非法買賣。

(二)對機構投資者的監督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各級黨組織和國家機關、非獨立核算單位、不得購買企業股票。對於機構投資者買賣證券,要審查其用於購買證券資金與買入的證券是否一致,對機構投資者買賣證券行為則規定:禁止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私下串通、內外勾結,同時買賣一種證券,製造證券的虛假供求,擾亂市場價格;禁止利用內幕消息從事證券買賣;禁止以操縱市場為目的,連續抬價買入或者壓價賣出同一證券,影響市場行情;禁止為了誘使他人參與交易,製造或散布虛假的容易使人誤導的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