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清軍水師的戰船和兵器(1 / 2)

清軍水師的戰船和兵器基本上是沿襲明朝水軍的,雖有某些改進,但無多大發展。與此同時,歐美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的海軍卻得到了迅速發展,成為對外侵略、掠奪殖民地的主要工具。戰船和兵器的落後,標誌著中國古代海軍已從世界強大海軍的地位跌落下來,日趨衰弱。

戰船

這裏所說的戰船,是泛指清軍水師編製內的戰船、巡船(哨船)、運船、渡船、塘船(聯絡船)等各類軍用船舶,種類繁多,從總體上大致可分為外海戰船和內河戰船兩大類,也有少數戰船是江海兼用的。

從順治到乾隆年間(1644年~1795年),清軍外海水師共有戰船28種,主力是趕繒船和舟居船;內河水師共有戰船41種,主力是唬船和哨船。這一期間的戰船追求龐大和威風,機動性能差。蔡牽海上起義後,清軍水師戰船屢被蔡牽用商船改建的靈巧戰船擊敗,迫使清軍水師改弦易轍,征用或新造大批能機動作戰的船隻,而將原有的笨重戰船逐步淘汰。嘉慶帝當政以後,清軍水師根據海上作戰的需要,作了較大的改革。堅實、輕捷的新式戰船取代了原來的大戰船,同安戰船成為外海水師的主力。同安戰船是在福建同安商船的基礎上改建的,很適於海戰。清軍內河水師因長期沒有參加大規模水戰而無變化,仍以唬船和哨船為主力。清軍水師對戰船的建造和修理製定過不少規章製度。早在清朝初期的順治八年(1651年),清軍水師就規定:戰船3年一小修,5年一大修,使用10年後拆造。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清政府改定為:外海水師的戰船和哨船使用3午後進行小修或大修,再使用3年後視情進行大修或拆造;內河水師的戰船和哨船,按期小修或大修後,使用3年,再修理後繼續使用。這些規章製度,對清軍水師戰船能得到及時維修,保持水師的戰鬥力起了一定作用。

清軍水師戰船在建造和修理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引起了清政府的重視。雍正二年(1724年),清政府下令:凡各地水師戰船原由地方官員負責修造的,均改派專職人員監造,以保證戰船質量,減少浪費。雍正六年(1728年),清政府又規定:今後,每當新戰船建成時,船廠所在地的總督、巡撫、提督、總兵等文武官員應會同前去驗看,以示負責。雍正八年(1730年),清政府指令各地總督、巡撫嚴懲貪汙戰船營造費和盜賣造船材料的監造官,並指出這方麵的問題數京口(鎮江)水師最為嚴重。雍正十一年(1733年),清政府還規定了修造戰船的限期,最長為10個月,最短為4個月,不得延誤。盡管如此,但營私舞弊的種種現象仍屢禁不止,愈演愈烈。道光年間,“承辦各員,冒領中飽,不能如式製造,或以舊代新,或操駕不勤,馴致腐朽”。福建船廠承修的戰船“甫經拆造,即致破壞”,“積壓各船至三十艘之多”。(《清史稿》卷一三五)這種狀況,嚴重削弱了清軍水師的戰鬥力。

趕繒船原為東南沿海漁民使用的漁船,清軍水師在前期定為主力戰船。大趕繒船船長36米多,寬7米多,深3米,24個船艙,可載重1500石。每船配水手、船工30餘人,水兵80人。中趕繒船長23米,寬6米,深2米,配水手、船工20多人、水兵60人。大、中趕繒船均是雙桅、雙舵、雙鐵錨及4個木碇、2支大櫓和1支頭梢。

趕繒船舟居船原為閩浙沿海的運輸船,清軍水師改成戰船。依作用或形製的不同,又可分為水舟居船、雙篷舟居船、舟居哨船、舟居犁船等。一般用鬆木製造,長29米多,寬7米多,深2米多,桅高26米。大舟居船配水兵35人,中舟居船30人,小舟居船20人,另配水手、船工若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