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遼寧明長城保存狀況調研報告(2 / 3)

第二部分:明長城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長城保護缺乏各級政府強有力的領導

(1)政府對長城保護重視程度不夠,一些領導者長城保護觀念不強。

(2)長城保護“五納入”尚未全麵落實。

(3)長城保護的政策、法規建設滯後。

(4)存在政府違法破壞長城現象。

二、基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長城保護的監督管理不到位

由於長城多處於偏遠山區、路途遠、交通不便,以及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人員較少等客觀原因,再加上一些基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長城日常保養和巡查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工作積極性不高等主觀因素,致使許多地段的長城得不到及時保養、維修,許多違法破壞長城的行為得不到及時處理。

三、相關部門存在不依法履行長城保護職責問題

一些長城沿線的旅遊、交通、通訊、建設等相關部門,缺乏對長城保護重要性的認識,無視長城保護法規,以致在實施旅遊、交通、通訊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建設工程活動中,發生長城給其他建設工程讓位的現象,甚至發生者破壞長城的行為。

四、管理體製不順,無序過度開發,已成為危害一些重點長城區段安全的重要因素

(1)絕大多數長城隸屬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部分地段的長城保護管理體製仍未理順。

(2)過度開發、無序開發、破壞性開發,使一些長城本體和環境風貌遭到破壞。

(3)不文明旅遊對長城造成損壞。由於缺乏規範有效的管理和引導,一些旅遊者在長城旅遊過程中的不文明行為,也給長城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壞。

五、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不適應長城保護的需要

(1)一些區段長城尚未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或者已劃定的範圍與省政府公布的範圍不符。

(2)省政府原公布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標準,在一些地區已不適應長城保護的需要。

(3)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內其他建設工程有待清理。

六、全省長城保護標誌、警示標誌、保護界樁的數量嚴重不足,已影響長城安全

(1)半數長城區段未樹立保護標誌,保護數量嚴重不足。

(2)長城保護的警示標誌樹立未得到重視。

(3)影響到長城安全保護。

七、長城記錄檔案還不完整,檔案管理不規範

許多長城區段沒有建立完整的記錄檔案,或者檔案內容不完備。我省隻是對國家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檔案進行了製作,其餘的均為縣級檔案,內容不全或記錄不完整。

八、長城保護機構不健全,對長城保護員缺乏有效管理

(1)專門保護管理機構僅設在開發利用較好的長城區段。

(2)少數長城設立專職人員。

(3)對群眾長城保護員缺乏有效管理,保護員報酬成為主要問題。

九、長城修繕資金投入不足,已實施的修繕工程存在違法問題

(1)個別區段得到維修,多數長城亟待修繕。

(2)長城維修資金投入不足。

(3)修繕工程存在違法、違規問題。

十、長城遭自然和人為破壞嚴重

長城被損毀從客體上說,包括長城本體的損毀和長城曆史、環境風貌的損毀。從損毀的原因上可分為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

(1)自然損壞為主要因素,但自然因素有人為原因。曆史上,長城曆經各種自然侵襲和破壞,許多長城存在內部結構形變。但自然因素導致長城的損毀與人為保護管理不力密切相關,在很多地段是長城未得到有效的保護管理和及時搶救修複造成的。

(2)人為破壞嚴重。長城的人為破壞,雖然是局部的,但許多破壞行為一旦發生,對長城的破壞性極大,甚至是毀滅性的破壞。長城的人為破壞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可抗的人為破壞,如戰爭。另一類為可以預防、可以抵製的人為破壞,如群眾生產、生活性破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