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資產評估操作常用法規及技術規範(九)(2 / 3)

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按照項目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廣經委審定和下達。其中基本建設可按項目產業屬性列出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和稅金,但對樓館堂所仍應按309的稅率列出稅金。技術改造項目按建築工程投資列明稅金。

五、實行項目就地征稅。為了適應地域征稅的要求,中央管轄的投資項目計劃,由國務院各部門(公司)抄送投資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其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計劃同時抄送經委。地方投資項目計劃中由經委管理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委(計經委)列明稅金並彙總後,抄送同級計委。跨地區的聯合投資項目計劃,由主要投資方負責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要負責本地區範圍內所有投資項目計劃和應征投資方向調節稅稅金的審核、彙總,在審核、彙總時,對經委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無權否定。經同級稅務部門對審核彙總的投資項目稅率和稅金核定後抄送投資項目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和計委(計經委省級和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經委和稅務局在審核各單位報送的投資項目時對其應征稅金,發現有不符合《暫行條例》規定的,要按《暫行條例》進行修正。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切塊給地(區)、市和縣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內,由地(區)、市和縣自主安排的投資項目計劃,按本規定第四條,也必須標明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和稅金,報送省級計委(計經委)、經委、稅務局,經其按規定核定後再抄送投資項目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和計委(計經委)。

六、對投資項目發放投資許可證。投資項目計劃下達後,納稅人必須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免)稅登記、申報手續,並按規定要求到項目開戶銀行交納稅金,然後由省級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發放投資許可證(也可部分委托地市級計委代發),其中,經委管理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經委審核的計劃,由計委發放投資許可證。隻有領取投資許可證後,工程才準許用款(交稅用款除外)和施工(投資許可證發放辦法見附件)。

七、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繳納。納稅人在接到正式年度計劃或其它建設文件後的一個月內,向投資項目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手續,按經省級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金數目到開戶銀行預交稅金,一次交清全年稅款有困難的,可按經稅務機關核準的期限,於九月底以前繳齊當年全部稅金,年度終了和項目竣工後兩個月內辦理年度結算和竣工清算。年度結算未交足稅金的,應在下年度投資中補交。多交的稅金,可抵交下年度稅金。項目竣工後,按應征收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項目及其單位工程的實際完成投資清算。未交足稅金的應在三個月內補交;多交稅金的,稅務部門應將多收部分退還納稅人。

暫時分不出單位工程的基本建設預備項目,可先按項目產業屬性確定稅率繳納投資方向調節稅。

投資方向調節稅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並可以委托各專業銀行、其它金融機構和有關單位代扣代繳,征收和扣繳的稅金要及時劃轉中央金庫,專戶存儲。

八、計劃外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收。《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計劃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稅務機關除按其適用稅率征稅外,並可對納稅人處以應納稅額五倍以內的罰款”。計劃外項目,是指國家核定的各部門(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四個經濟特區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之外,未經國家批準自行擴大投資規模進行的各類建設項目。對在《暫行條例》中屬於零稅藥範圍的計劃外項目,則采用其他方式給予處理。

九、如建設《暫行條例》附表二中國家明文禁止發展的項目,一經發現,除勒令立即停止建設外,還要采取沒收建設投資和已形成的固定資產等強製性措施予以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國內建設項目,統一按《暫行條例》規定執行。

十一、《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少數民族地區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優惠辦法另行規定”。國家計委、國家稅務局等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製訂少數民族地區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優惠辦法。在優惠辦法公布之前,少數民族地區投資方向調節稅先按《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

十三、國家計委、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為促進土地價格評估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對土地價格評估實行有償服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土地價格評估收費是房地產市場重要的經營性中介服務收費行為,評估機構要按照“自願委托、有償服務”的原則與委托方簽訂合同,開展評估服務工作,收取合理費用。

二、凡具備土地估價資格並經土地、物價部門確認的單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對土地價格進行評估,並按本通知的規定收取土地評估費。

三、一般宗地評估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計費,即按土地價格總額大小劃分費率檔次,分檔計算各檔的收費,各檔收費額累計之和為收費總額。目前一般宗地評估收費按《宗地地價評估收費標準》執行。

四、城鎮基準地價評估收費,由評估機構與委托城鎮參照《基準地價評估收費標準》(附表二)協商確定。

五、為土地使用權抵押而進行的土地價格評估,評估機構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509收評估費;每宗地評估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產核資中的土地價格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9計收評估費;每宗地評估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價格評估委托單位付費確有困難的,通過雙方協商,評估機構可酌情減收。

六、一般宗地評估收費標準為最高限標準。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同級土地管理部門製定當地具體執行的收費標準。對經濟特區的收費標準可適當規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收費標準的30%。

七、土地價格評估收費單位要認真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原則和標準,履行合同要求,切實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

八、各級物價、土地部門要加強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隨意簡化工作程序和內容,達不到應有工作標準以及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由物價檢查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查處。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土地部門可依據本通知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第55號令)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製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製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俥用權分離的原則.變杆城植圍有十他俅田構屮仆、軲仆製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製鎮、工礦區範圍內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第二章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