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1年6月18日國稅發(1991)113號)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暫行條例》第二條所說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人,是指用各種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各級政府、機關團體、部隊、國營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它單位和個人。各種資金包括國家預算資金、國內外貸款、借款、贈款、各種自有資金、自籌資金和其它資金。
第三條《暫行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全社會的固定資產,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商品房投資和其它固定資產投資。
第四條基本建設項目與更新改造項目、樓堂館所與一般房屋建築的劃分,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暫行條例》第三條所說的單位工程,是指《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的工程。
第六條《暫行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際地完成的投資額,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其它投資、轉出投資、待攤投資和應核銷投資。
第七條基本建設項目,按其實際完成投資總額計稅;更新改造項目,按其建築工程實際完成投資額計稅;其它固定資產投資,按其實際完成投資總額計稅。
第八條投資方向調節稅經稅務機關核定後按計劃部門下達的項目計劃工作量預征,年度終了後按項目統計實際完成投資額進行結算,項目峻工後按實際完成投資額的財務決算數進行清算,多退少補。第九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的綜合性費用,應按項目主體工程中的單位工程的稅率計稅。
第十條投資方向調節稅和投資項目銀行貸款建設期利息應計人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並應在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中單獨列明,並在稅務機關預征、結算、清算投資方向調節稅核定稅額時,事先予以扣除。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各單位工程投資的適用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額,由省級計委(計經委)在彙總計劃時審核,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暫行條例》的規定核定。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程序辦理納稅手續:
(一)納稅人應在收到有權機關批準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其它建設文件三十日內,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同時,到稅務機關(或代扣代繳單位)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規定期限和填發的專用繳款書,就地到銀行預繳投資方向調節稅,或向委托代扣代繳單位辦理納稅手續。
(三)納稅人一次繳清全年稅款有困難的,可按稅務機關核準的期限,辦理分期的納稅手續。
(四)納稅人按規定預繳稅款或辦理納稅手續後,持納稅憑證到計劃部門辦理領取投資許可證手續。
(五)納稅人在辦理納稅手續過程中,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文件、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報送的具體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
(六)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年度結算和項目竣工清算以及其它事項,按稅務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投資方向調節稅的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第十四條納稅人安排跨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安排各種形式的國內聯合投資項目,應在項目所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辦理納稅手續和繳納稅款。
對上述項目應繳納的投資方向調節稅,由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就地征收。個別項目不宜在所在地征收的,由上級稅務機關確定征收地點。
第十五條代扣代繳單位應按照稅務機關的委托代扣代繳通知書和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扣繳稅款,並劃轉金庫,稅務機關按規定支付手續費。未按規定扣繳稅款而造成漏欠稅的,由代扣代繳單位負責補繳稅款。
第十六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提供固定資產找資計劃文件、會計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對其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未如實申報建設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的,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商有關部門核定其完成投資額和應繳稅款,並可對納稅人處以應繳稅額一倍以內的罰款。
第十七條《暫行條例》第十一條所說的計劃外建設項目投資和以更新改造為名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其鑒別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確定,稅務機關可按此直接征稅。
第十八條根據《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收管理,除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外,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稅務登記表、納稅申報表、專用繳款書和納稅憑證的格式,由國家稅務局統一製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印製。
第二十條為了保證投資方向調節稅征管工作的業務經費需要,可從所收投資方向調節稅稅款中按規定比例提取,專項用於稅務和計劃部門征管工作經費開支。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與《暫行條例》同時施行。
十二、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稅務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的若幹補充規定
1991年7月12日計投資(1991)1045號國務院
各部門(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經委、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為使有關單位與稅務部門協同配合做好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下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管工作,現對征收投資方向調節稅與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管理方麵的相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的分類
《暫行條例》的附表一(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稅目稅率表八適用於全民所有製單位基本建設、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和商品房屋投資項目,也適用於集體所有製單位、私營企業和個體投資中的所有新建、擴建項目。
為促進現有企業的技術進步,鼓勵把有限的資金(特別是折舊基金)真正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暫行條例》將全民所有製單位的技術改造項目作為單獨係列確定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即按技術改造項目投資中的建築工程投資額征收投資方向調節稅。凡是單純工藝和設備更新的項目(無建築投資)以及在基本建設序列中享受零稅率的產業和產品,在技術改造中都享受零稅,除此之外的其它項目按10征稅。對以技術改造名義搞基本建設的項目,一律按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稅率加倍征稅。技改項目與基建項目的劃分,暫按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統計局計資(1983)869號文件和現行分工及審批權限確定。
集體和個體(含私營企業)投資項目中確屬現有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的項目,需經過計劃部門和稅務部門確認後,比照全民所有製單位技術改造項目的征稅辦法辦理。
商品房屋建設中,商品住宅按5%的稅率征稅;按《樓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它的有關規定,經有權單位審批並由開發公司建設的樓堂館所按30%稅率征稅;其餘除適用零稅率的商品房屋建設外,一律按15%稅率征稅。
二、稅金要納人建設項目總投資。建設單位在編報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標明項目的產業屬性,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和稅金估算內容。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標明每一個單位工程(難以列明單位工程的,可按單項工程,下同)的產業屬性、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和稅金,並按單位工程進行計算;技術改造項目要列明建築工程投資額及稅率稅金。全部稅金計人項目總投資,但不做為計征各種稅、費的基數。
投資方向調節稅開征之前已批準立項,但尚未批準開工建設的項目,仍按上述要求將全部稅金計人項目總投資,並相應修改已批準的設計任務書估算總投資或初步設計總概算,並報原批準單位備案。
已列入年度計劃的收尾、續建項目和新開工、預備項目,也必須按照項目的產業屬性和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稅率,從投資方向調節稅開征之日起,計征項目未完工程投資的稅金,並將稅金納入項目總投資。對增加的這部分稅金,可區別不同情況,采取調整項目建設內容、壓縮不必要或不急需的工程,節約開支、降低工程造價,按協議或原資傘來源比例由有關部門增加投資或自籌辦法解決。
三、基建項目按項目的單位工程計稅。各部門(公司)各地區在編報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計劃時,必須按投資項目的單位工程逐一列出年度投資額,並分別標明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和稅金。
四、項目納稅計劃的編報。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和限額以上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按照項目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編製並報送國家計委,由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後下達分單位工程的投資計劃。在項目投資計劃中,包括應征收的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和稅金指標。技術改造限上項目,按項目隸屬關係,由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改造主管部門(計委、經委、計經委)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限上項目投資計劃編製年度建築工程投資和稅金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