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資產評估操作常用法規及技術規範(五)(2 / 3)

第七十四條當建設時間不超過一年,竣工時間離評估基準日不超過一個季度時,可根據審核無誤後的決算價格再加上資金成本和合理利潤及其它必要合理的費用,確定重置價值。

在確實掌握了各項成本在建築物賬麵原值中的構成比例以及與現行價格差異幅度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對賬麵原值的調整,確定重置價值。

第七十五條在建築物實體性陳舊貶值或成新率的分析計算過程中,要注意分析設計使用年限、實際建造質量、現行狀況和物理壽命,要根據建築物類型、用途、實際使用時間、環境和條件、維修狀況和大修理情況,現行狀態以及使用效果等情況,針對建築物的結構、基礎、牆體、裝修等各部分,確定價值影響因素及影響程度。對於基本能夠正常使用的建築物,其成新率高於30%。

功能性陳舊貶值須結合重置對象來考慮。經濟性陳舊貶值須結合整體資產的經營效益來考慮。

第七十六條施工建設過程中必然發生的設備、物資、資金等方麵的消耗,應納人評估值的計算考慮中。

能正常使用的建築物,其評估值應不低於重置成本的30%和該建築物報廢清理的淨收益額。

第七十七條當建築物數量繁多時,可進行分類,將相同或甚為相近的建築物分別編組,通過解剖麻雀,然後在組內進行點麵推算相應確定評估值。對於複雜、大型、高價等重點建築物仍需逐項進行鑒定和評估。

第七十八條對於可獨立經營獲得利的建築物,條件適宜時也可以采用收益現值法評估。當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一並作為房地產具有獨立經營獲得利能力時,也可將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合並為房地產按照收益現值法進行評估。當把未來預期淨收益折算為現值時,所選折現率可能會高於15%。

第七十九條當存在著具有可比性的三個以上建築物或房地產交易實例時,也可采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評估,即將被評估的建築物或房地產和市場近期已銷售的相類似的建築物或房地產相比較,找出評估對象與每個參照物之間在建築物或房地產價值影響諸因素方麵的差異,並據此對參照物的交易價格進行比較調整,從而得出多個參考值,再通過綜合分析,調整確定被評估建築物或房地產的評估值。

第八十條條件允許時,可按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的順序選用評估方法。也可以一種方法為主,采用其它方法驗證。

評估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前述基本方法之外的具體評估方法和處理方式。

第八十一條應根據建築物實際使用情況,判斷該建築物是否報廢。計提完折舊的建築物如果還能正常使用,仍應正常進行評估計價。對於因實體性磨損和功能性損耗而確實不能使用或國家法令強製報廢的建築物,應按清理變賣後的淨收益額確定評估值,並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說明,要求企業辦理有關報批手續。

對於待修理建築物,可按修複後的狀態評估,再將預計修理費作為負值扣除,並予以專項說明。

對於維修、改造、大修理和資金投人情況及對建築物評估值的影響應加以說明,以利於正確理解評估結果。

第八十二條評估目的為出租建築物時,也應評出建築物的現行公允價格,再折現算出年租金的標準價,並在資產評估報告書中說明評估所依據或設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及基本租賃條件。

第八十三條利用外彙資金形成的建築物,對其中的國產材料及其他物資,施工機械,國內設計、勘查、施工及其他國內費用,國產設備等,均按國內人民幣資金進行工程建設來確定相應的資產評估值。如果該資產評估目的屬於組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等涉外經濟行為,則應將外彙發生額折算為人民幣,確定評估值。

第九章土地使用權評估

第八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對土地進行使用或依法對其使用權進行出讓、出租、轉讓、抵押、投資的權利。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我國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或城郊的部分土地歸集體所有,使用者無土地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可單獨作為無形資產進行評估,也可和地上建築物一起作為房地產進行評估,還可隨整體企業一並評估。

第八十五條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都可用於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如果土地使用權交易比較發達,首先選用現行市價法,根據市場交易案例進行比較調整,得出評估值;否則,可考慮采用收益現值法,根據土地使用權預期收益的折現值確定評估值;當這兩種方法都不宜采用時,再采用重置成本法,根據現在欲取得土地使用權所需發生的全部費用,確定評估值。具體評估時,還可根據評估對象具體情況,選用符合資產評估原理的基它具體方法和方式。

第八十六條采用現行市價法時,須通過市場調查,選擇三個以上正常交易的實例作為參照物,參照物與評估對象應屬同一城區或農村地區,地塊條件基本一致,交易時間應盡量接近評估基準日。然後針對交易條件、成交時間、區域和個別因素、容積率、使用年期等因素,進行比較調整,最後確定評估值。

第八十七條采用收益現值法時,須根據土地使用權所能帶來的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確定評估值,須避免將其它資產帶來的收益誤算到土地使用權的收益中。目前,所選折現率可能會高於1570。

第八十八條采用重置成本法時,須根據評估目的實現後的土地使用權持有者欲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所需花費的全部費用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值。通常應計算如下幾類費用:

1.農地征地、補償費用,或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動遷費用;

2.土地開發、配套費用;

3.資金成本;

4.其它有關稅費。

具體計費項目和數額按評估基準日執行的當地標準確定。若評估時發現原定評估基準日後計費標準發生重大改變,則應調整評估基準日。

第八十九條各城市頒布的基準地價不能簡單、直接地充當現行公允價格,算為評估值。當已頒發的基準地價確實對當地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發生著決定性影響時,方可以基準地價為基礎,結合被評估土地的具體情況和當地土地出讓金的實際征收水平,相應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值。應注意詳細了解基準地價的組成部分、適用範圍及其它有關規定。注意與建築物評估相銜接,土地的征用、開發和配套等費用不要重複計算或漏算。對於與現行市場價格差距過大的基準地價,則不能用作計算的基礎。

第九十條土地使用權出租評估時,應按出租年期計算出土地使用權價格,再折算出年租金標準價,並在資產評估報告書中說明評估所設定的租金支付方式。

第九十一條當中方不以土地使用權出資、而由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繳納土地使用費時,須計算各種開發配套費等,作為土地開發費。

第十章無形資產評估

第九十二條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控製的不具有獨立實體,而對生產經營長期持續發揮作用並帶來經濟利益的一切經濟資源,資產評估中的無形資產可分為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和可確指的無形資產。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是商譽,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包含專利權、專有技術(訣竅)、生產許可證、特許經營權、租賃權、土地使用權、礦藏資源勘探權、開采權、商標、版權、計算機軟件、地質礦藏勘探成果資料等。